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44:38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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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劳动权利,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 《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办法》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所在县、区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分级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咨询、指导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劳动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直、省直单位,均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 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并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职称评定、生活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数额按照差额人数和本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第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缴,并按收缴额的 10% 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企业、经费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收缴。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在年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填报《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名单,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不报《单位残疾职工情况表》的单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第九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给予减免照顾。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 补助残疾人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

  (二)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面上目标管理体系,与本单位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决。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199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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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1年4月23日,被告人相某纠集薛某等人与被害人邹某等人实施斗殴,邹某在斗殴中被薛某持水果刀刺死。案发后,相某、薛某等人均逃逸,公安机关数次组织抓捕,均未果。后相某于同年6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其与薛某系同乡,能够与薛某家人联系,希望公安机关通知其妻李某及友王某,由李某及王某通过薛某家人设法劝说薛某投案。李某及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转达的讯息后,多次与薛某家人联系,希望薛某家人劝说薛某投案。在家人的劝说下,薛某经反复考虑,于同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分歧】


本案的分歧焦点在于被告人相某是否构成立功,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穷尽了所有手段仍不能将薛某缉捕归案,相某主动自荐,嘱其亲友极力劝说薛某投案并终有所获,相某的行为构成协助抓捕型立功;另一种意见认为薛某投案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相某的亲友,而非相某本人,相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评析】


是否构成立功,应当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进行了细化,其中虽未涉及到本案这种具体情形,但《意见》的规定对化解本案分歧具有启发意义。


一、构成立功的必要条件


从《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细化的四种情形可以归纳出如下结论:构成立功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其一,立功行为必须来自于犯罪分子本人,而不能来自于他人;其二,犯罪分子的协助抓捕行为对于司法机关的抓捕工作而言必须要具备实质性作用,这种实质性作用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必要条件,即“如无A,则无B”,易言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则其他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在本次被缉捕到案。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相某并不具备上述立功的必要条件。其一,相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意义上的“行为”。从本案各方人员的行为来看,依循着一条“相某——相某亲友——薛某家人——薛某”的行为关系因果链。薛某投案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家人的规劝姑且不论,单看这种规劝来自于何人,即便将“薛某家人”这一环节去掉,也只是来自于相某的亲友李某与王某,而非相某本人。就是说,相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施规劝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一种对亲友的鼓动行为。立功是一种行为,是一种直接来自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行为,这是一个根本性条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条件。在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情况下,规劝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立功所指向的“行为”,相某嘱其亲友去规劝的行为充其量只是相某的一种意愿而已,而非立功所要求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本案中的规劝行为来自于相某的亲友,如果认为这种规劝行为可以称之为一种“功”的话,也只能是《意见》所明确予以排除的所谓“帮助立功”的情形。


其二,相某的行为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为薛某是否投案的决定权其实取决于薛某自身,而非相某或其亲友的规劝。相某在案发后即与薛某失去联系,既不知薛某的确切藏身地,也没有薛某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薛某本人联系。因而,相某对亲友的鼓动行为对薛某投案所起的作用很小,其亲友是否会去与薛某的家人进行联系,相某既不知情,也无法左右;即便其亲友与薛某的家人联系了,薛某的家人是否会与薛某本人联系,相某仍不知情,仍无法左右;即便薛某的家人与薛某联系了,薛某是否愿意去主动投案,相某依然不知情,依然无法左右。故而,相某的鼓动行为与薛某的投案之间并不存在着“如无A,则无B”式的必要条件关系,因而其对于亲友的鼓动行为对于薛某的归案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由此,相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切实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指示精神,严格控制住企业调销(含出口,下同)货款回笼归行和贷款收回环节,保证收购资金良性循环,现就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工作提出如下规定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把收贷、收息工作作为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关键环节来抓。
收购资金在营运过程中要经历贷款发放、资金使用和贷款收回三个环节,收回贷款本息是实现其封闭运行的最后环节。从以往收购贷款管理的情况来看,收购贷款被企业亏损挂账挤占以及其他形式的挤占挪用主要发生在调销货款回笼之后,原因是开户行没有及时、足额从企业销售回笼
货款中收回贷款本息。因此,各级行领导和信贷人员都要高度重视收贷收息工作,坚决克服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按照总行今年4月份以来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合理确定调销归行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每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的贷款本金数额,按照该笔粮棉油入库时占用的贷款(包括收购价款和收购费用)来确定。每笔调销回笼货款中应收回贷款本金数额难以确定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的贷款总额÷销售前的库存总量)×本批销售量或(回笼货款总额÷销售单价)
每笔调销回笼货款应收回的贷款利息,在上期计息日前已经足额归还全部贷款利息时,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该笔销售货款应收回的贷款本金×上期计息日至贷款收回时的实际天数×贷款日利率
如果企业欠息,计算每笔调销回笼货款应收回的贷款利息,除按上述公式计收本期应收利息外,还要依据如下公式确定应收回的欠息:
从该笔销售货款中应收回的欠息=(应收回的贷款本金÷该企业贷款总额)×该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三、企业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包括现金收入,下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顺序使用。
企业粮棉油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农发行的基本存款账户。进入基本存款账户的销售回笼货款的使用顺序是: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留足支付该笔贷款利息的资金;第三要留下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
息。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银行贷款的本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
四、明确收贷收息工作责任制。
企业销售货款归行后,分管信贷员要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应收回贷款本金、应收回贷款利息和剩余款项数额,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根据“通知单”确定的数额,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收回贷款本金,同时将应收贷款利息转
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并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
五、要做好其他渠道来源资金的收贷收息工作。
收贷收息的资金来源除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外,还有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消化1991粮食年度前和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账、企业清理收回的不合理资金占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储备贷款利息补贴、由粮食风险基金拨付的地方粮食储备贷款利息补贴和超过正常周转库存? 糠执畹睦⒉固约案荨豆赜诟甘呈沾⑵笠捣⒎派倭糠延么畹耐ㄖ?农发行传字 [1998]24号)中规定发放的企业利息支出部分的贷款。各级行要在分清各种渠道来源资金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并随时掌握各种资金的运动与变化情况,及时、足额收回各种应收回的贷款本息。
六、除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之外的食糖、猪肉、烟叶、羊毛储备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地、市、县支行,各级信贷、财会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收贷收息工作。对执行本通知以及收贷收息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向总行报告。



一、对企业发放收购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开户行向企业发放收购贷款10万元,开户行反映,记:收购贷款账户增加贷款10万元,并转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10万元。经核实后,由企业办理转账手续,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减少)10万元,并转入(增加)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10万元。
二、对收回企业收购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
(一)从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收回贷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企业收购结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有节余存款,开户行向企业收回收购贷款本金10万元。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反映,记:1.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减少10万元,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10万元。2.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收
回10万元收购贷款本金,同时收购贷款账户减少贷款10万元。
(二)对消化财务挂账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1.某粮库收到财政部门拨补本企业消化1991粮食年度以前政策性财务挂账20万元,信贷人员在督促其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开户行记:(1)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20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
略)。(2)基本存款账户减少(收贷)2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20万元。
2.某粮库收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拨补的消化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财务挂账10万元,信贷人员在督促其及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后,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开户行记:(1)基本存款账户增加存款10万元(联行方? 本莼蜃酥?略)。(2)基本存款账户减少(收贷)1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10万元。
(三)对清理企业不合理占用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粮库出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收回不合理资金占用10万元,收回拖欠款20万元,信贷人员要督促其将上述30万元及时足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填写应收回贷款本金“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后通知财会部门收回贷款本金
。开户行记: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增加30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略)。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收贷)30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收贷)30万元。
三、对财政拨补各项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财政费用利息补贴款(专储、地储、超正常周转库存)在预拨的情况下,其账务处理为:
(一)专储粮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有中央储备粮500万公斤,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上半年专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55万元(其中利息25万元,费用30万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25万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 颇浚嵯⑷帐笔栈乩ⅲ唤?0万元的费用补贴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专储粮保管的费用支出。开户行记:1.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增加55万元(联行方票据或转账支票略)。2.由企业办理手续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25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增加存款2
5万元。3.由企业办理手续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30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增加存款30万元。
(二)地方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有地方储备粮50万公斤,收到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第一季度地方粮食储备费用、利息补贴款2.2万元(其中利息1.2万元,费用1万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1.2万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
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将1万元的费用补贴款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地方储备粮保管的费用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同上)。
(三)超正常周转库存费用、利息补贴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某粮库超正常周转库存5万公斤,收到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第一季度超储粮费用、利息补贴款1950元(其中利息1200元,费用750元),信贷人员应督促其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及时通知会计部门将1200元的预付利息转入单位应付
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将750元的费用补贴款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并监督其用于超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保管费用支出(具体账务处理同上)。
四、对企业调销归行货款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
(一)调销回笼归行货款归还贷款本息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基层粮库在1998年5月15日销售粮食50万公斤。在本笔粮食销售前库存粮食2500万公斤;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贷款总额3750万元;实行“钱货两清”,货款全部结算完毕,回笼货款78万元全部归行。收购贷款年利率7.0
2%。其计算有关指标的方法是:
1.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3750÷2500×50=75(万元)
2.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75×56天×0.000195=0.819(万元)
注:日利率=7.02%÷12÷30=0.000195
3.可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的款项=78-75-0.819=2.181(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销售回笼归行货款78万元全部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信贷人员要填写收贷收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通知财会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金75万元,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75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75万元。
2.将应收本期利息0.819万元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0.819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存款增加0.819万元。
3.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将2.181万元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2.181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存款增加2.181万元。
(二)调销回笼归行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和欠息的管理及账务处理实例。某基层粮库在1998年5月15日销售粮食50万公斤。在本笔粮食销售前库存粮食2500万公斤;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贷款总额3750万元;实行“钱货两清”,货款全部结算完毕,回笼货款78万元全部归行。收购贷款年? ?.02%,企业在上期结息日欠贷款利息10万元。其计算有关指标的方法是:
1.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贷款本金=3750÷2500×50=75(万元)
2.该笔销售回笼货款应收回的本期贷款利息=75×56天×0.000195=0.819(万元)
注:日利率=7.02%÷12÷30=0.000195
3.该笔销售回笼货款中应收回的欠息=(75÷3750)×10=0.2(万元)
4.可转入企业财务资金账户的款项=78-75-0.819-0.2=1.981(万元)
具体账务处理为:企业销售回笼归行货款78万元全部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信贷人员要填写收贷收息“通知单”,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定,通知财会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1.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金75万元,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减少75万元,本企业收购贷款账户贷款减少75万元。
2.将应收本期利息0.819万元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待结息日时收回利息。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0.819万元,本企业“单位应付利息存款”账户存款增加0.819万元。
3.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中收回应收欠息0.2万元。
4.由企业办理手续后,将1.981万元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开户行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减少存款1.981万元,本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存款增加1.981万元。



199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