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2:12:28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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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夏季食物中毒的通知
卫生部


夏季来临,气温逐渐增高,各种致病微生物易于繁殖,加之冷饮食品及熟肉制品大量上市,是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截止90年12月底,去年全国共发生各类食物中毒2026起,其中第二、三季度发生1242起,占全年的60%,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减少夏季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重点食品的监测
各地要加强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肉制品、冷饮食品、水产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测。多年来,熟肉制品一直是导致食物中毒的最主要食品。冷饮食品的卫生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大多数省市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50%,且消费量大、影响面广,是夏季肠道传染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水产品的贮存、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是控制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发生的关键。因此各地要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上述食品的监测,定出计划,认真执行。
二、加强对街头食品、摊点的卫生监督管理
夏季是旅游旺季,各种形式的街头食品、方便食品、摊点、夜市大量涌现,虽然绝大多数食品从业人员能够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有关法规,但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法令,无证经营或缺乏必要的卫生保障措施,甚至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质量低劣的食品,危害群众健康。对此,各地卫生部

门要积极主动的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坚决取缔无证商贩,严格掌握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并严格监督管理。
三、加强宣传食品卫生知识,预防食物中毒及食品污染事故发生
当前,由于缺乏食品卫生知识,误食、误用有害物质,导致食物中毒发生的状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农村,误食农药或食用被污染的粮食等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去年,仅有机磷农药中毒事故就达240起,死亡60人;此外,误食毒蕈、河豚鱼以及腐败变质肉、禽等致

中毒的也屡见不鲜。桐油中毒事故近几年虽有明显减少,但个别省份仍有发生,应引起重视,加强监督。所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方式,深入普及卫生知识,指导群众合理使用、保管农药,鉴别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物质,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预防食物中毒,保护人民健康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群众利益的重要方面,各地卫生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国家“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食品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使食品卫生合格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199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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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的有关精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要求,“限塑”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限塑”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城乡集贸市场和农村市场还存在着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限塑”工作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保意识

  “限塑”整治工作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2008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改字〔2008〕4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将“限塑”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采取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发布电视公告、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限塑”宣传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市场销售绿色、环保、能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鼓励在市场内设立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以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三)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四)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五)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行为。

  三、以农村市场为重点,推动“限塑”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大对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积极营造合法使用塑料购物袋,共同保护环境的市场氛围。强化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责任,对市场内出现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处理有关塑料购物袋的申诉举报,对违法经营行为的举报立即进行核查,对农村商品零售场所违法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加大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四、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要不断完善超市、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及集贸市场提供、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对经营塑料购物袋行为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之中,把“限塑”整治工作作为长期性工作来抓,强化日常监管,逐步构建塑料购物袋生产、销售、使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在会员中开展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为掌握“限塑”工作开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工商总局将于5月组织对各地“限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4月30日之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处。

  联 系 人:李丽慧;

  联系电话:010-88650629,010-68028481(传真);

  电子邮箱:scszsc@saic.gov.cn。

  附件:“限塑”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限塑”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      (省、区、市)工商局市场处(盖章)

  项目            单位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商品零售场所      个

  检查经营户         户

  查处不合格塑料袋      万个

  查处生产“黑窝点”情况    个

 查处无照经营         户

  查处案件数         个

  罚没金额          万元

  备注           查获的典型案例,请将案件处罚                     决定书复印件另行附上
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以后,须有机构就基本法若干条款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为此,建议在基本法生效的同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一个工作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组成。谨将具体方案附后,请予以研究决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1989年1月14日

附:方案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