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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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师[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我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目标要求,为了促进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课程教师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做好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教师是新课程实验推广工作的主力军,师资培训是新课程实验推广的关键环节。今后几年,全国将有数百万中小学教师开始实施新课程。鉴于新课程师资培训涉及面广、人数众多、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开展新课程师资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两年新课程师资培训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新课程师资培训,力求保质保量完成新课程师资培训任务。

  师范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指导思想,贴近中小学,贴近新课程改革第一线,根据新课程改革对师资的要求,改革教师教育培养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要注重加强综合课程师资的培养,努力为中小学输送适应新课程要求的新型师资。积极承担并高质量地组织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进一步提高新课程师资培训水平

  1.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课程师资培训。各地要按照“边实验、边培训、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根据新课程实验推广的要求,统筹规划、分区推进、分步实施,分阶段、滚动式地展开新课程师资培训。2005年秋季开学之前,各地应基本完成对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教师新课程岗前培训任务。2007年秋季开学之前,基本完成对普通高中起始年级教师新课程岗前培训。

  各地要从新课程实验区师资培训入手,有步骤地组织管理者、培训者和教师的培训。首先,要高度重视新课程培训者培训。在相关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教研室、教科研部门和中小学教师中遴选一批既具备先进教育理念、丰富经验的优秀教师,建设一支以本地区专家为主、数量充足、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的新课程培训者队伍。我部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新课程省级骨干培训者国家级研修,并组织师范院校学科教育学和教学法教师的新课程研修,为各地培养新课程培训骨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课程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培训,充分发挥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在新课程培训和实施过程中的带头和辐射作用。促进各级新课程培训者,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加课程改革实践,了解课程改革进展情况,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同时,要从拟进入新课程的教师培训抓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全员教师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对拟进入新课程的教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新课程岗前培训,未经新课程岗前培训的教师不能实施新课程。

  2.明确培训内容,突出培训重点,增强新课程培训的针对性。新课程师资培训,要坚持通识培训与具体学科培训相结合。首先进行通识培训和学科课程标准培训,然后开展教材培训。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帮助教师深入了解课程改革的背景,指导思想、教育观念、改革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等,增强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研究相关学科的课程标准,重点学习课程目标、具体内容和评估要求等,使教师通过教学实践逐步掌握实施新课程的教学方法、手段和不同版本教材在设计思想、结构、内容和要求等方面的特点,胜任新课程的教学工作。

  3.更新培训观念,变革培训模式,提高新课程培训的实效性。各地要以显著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认识和指导新课程师资培训,引导和帮助广大教师从实践中学习,在反思中进步,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要积极采取参与式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进行新课程培训。要坚持培训、教研、教改相结合,坚持短期面授和长期跟踪指导相结合,坚持集中培训和校本研修相结合。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挖掘和运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案例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要广泛发动和组织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教研和教育科研等部门的专业研究人员和培训者,深入中小学进行调研,针对广大教师在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平等对话,相互讨论,与教师共同研究解决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的困惑和疑难问题。

  三、建立健全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保障体系

  1.理顺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开展新课程师资培训是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要在本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会同基础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新课程师资培训。要有效协调高等师范院校、教师培训机构,教研、电教、教科研等相关教育机构,发挥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新课程师资培训。充分发挥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在新课程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2.完善新课程师资培训管理制度。各地要将教师参加新课程培训的情况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建立学分管理档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国家新课程培训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地培训标准,并对师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要采用项目招标的方式,遴选了解新课程、参与课程改革实践、具备新课程师资培训资源和条件的机构承担新课程师资培训任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新课程培训过程中以赢利为目的乱办班、乱收费和重复办班现象的发生。要对新课程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3.建立新课程优质培训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新课程培训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建立严格规范的新课程培训资源建设、遴选和评审机制,坚持“编审分开,公开招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的原则,确保将优质资源应用于教师培训;研究开发体现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多样化的培训资源,以满足不同层次教师的学习需求;建立优质培训资源建设的有效机制。教育部“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评审和推荐供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优质教师教育资源。定期举办“全国教师教育优质课程教材资源征集、遴选、展示活动”,发布优质教师教育资源。今后凡未经“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不能推荐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省级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和评审本地教师培训资源建设和遴选工作,并选择适合本地区需要的新课程教师培训资源。未经省级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不能推荐在本地区范围内使用;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开发优质中小学教师培训资源;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硬性摊派等不良做法,切实保证资源质量,并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

  4.建设资源共享,优质高效的教师培训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和大力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实施,逐步构建集“天网、地网、人网”有机结合,共建共享优质培训资源的教师培训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力求高水平、高效益地开展新课程师资培训。要大力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相关部门资源,优化教师培训资源配置,构建上挂高等学校,下连中小学校的现代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使之成为教师教育体系中的重要联系纽带,成为“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基础支撑机构,成为农村教师远程教育的工作站和教学点,为广大教师就近参加研修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本研修,学习推广教师发展学校的经验。要加强对教师校本研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提高校本研修的质量和效益。

  5.切实保证培训经费,保障新课程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新课程师资培训是政府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保证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的经费。国家“十五”期间实施的“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所安排的培训经费,应首先保证用于项目县的新课程师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新课程师资培训的顺利开展。同时,进一步探索新时期教师培训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模式,不断完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增强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率先建设教师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作出新的贡献。

教育部
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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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的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本条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下列娱乐、饮食、服务场所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
(二)设置包房的营业性饮食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营业性服务场所。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营业场所应当就下列内容向公安机关备案:
(一)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营业场地及器材设备情况;
(四)卫生和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第六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本 营业场所的治安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遵守和落实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凡在本营业场所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治安教育,并负责监督其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发现营业场所内的卖淫、色情陪侍、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查处;
(四)营业场所内发生灾害事故,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营业场所内的 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招用从业人员,应当查看并登记被招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同时查看暂住证;没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不得招用;招用保安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八条 电子游戏厅不得经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游戏机种。
禁止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和传播淫秽音像。
第九条 营业场所的服务人员不得进行卖淫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为消费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条 消费人员不得进行嫖娼、接受色情陪侍、赌博、吸毒、殴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否则,营业场所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生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纵容色情陪侍活动的营业场所,处2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和被处罚的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对依照本条例处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娱乐、饮食、服务场所;不得为营业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违反前款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治安检查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国资发评价〔201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赶工费”管理,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当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剥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授权权限,细化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置剥离资产管理台账,跟踪剥离资产变动及收益状况,确保剥离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清理及投资等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对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

  第七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本着提高效率、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类会议费管理,完善各类会议申请、审批及报销程序,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刊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收入均应当纳入企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各类废旧物资清收处置工作,规范各类材料实物的入库、领用、实际消耗及处置管理,将边角余料、报废资产等废旧物资管理,作为降本增效、增收节支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现金和备用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收取现金的业务,应当明确现金入账期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或账外留存;对各类备用金,应当明确管理程序和报账期限,对超期限备用金应当加紧催收,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