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1:08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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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关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最近,安徽阜阳市出现多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死亡的恶性事件。在“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之际,为确保食品安全,稳定商品市场供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保障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和商品市场供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社会稳定。从阜阳市劣质奶粉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看,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关键环节。各级商务部门对净化市场和保障市场供应负有重要职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深入实施“三绿工程”,把提高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市场供应,抓实抓好。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净化食品市场

  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广大商业企业,集中开展一次清仓查库工作,重点查家底、查进货渠道、查货源、查保质期。对企业的清仓查库工作要进行有效监控。对查出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食品,要一律封存,经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对查出的列入“黑名单”或卫生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食品,一经发现,立即查扣,集中销毁;严厉打击和查处对过期食品更换包装和标签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集中曝光一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企业,使其在行业内无生存空间。

  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流通和加工行业管理,指导食品加工企业严把原材料入厂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对未达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督促流通企业进一步规范食品进货渠道,通过索票、索证、检验、认定、认证等手段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的不法行为,严把肉品屠宰关和市场关,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要大力推行食品消费“阳光采购”,加强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堵截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于生产和销售伪劣食品的企业,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其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动态

  各地商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搞好“五一”市场需求预测和市场监测,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工作,督促所在地生活必需品样本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市场信息。“五一”黄金周市场监测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5月1-7日所在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和经营情况,节日期间市场特点、销售热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情况等,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请于2004年5月8日上午10点前将黄金周期间的市场监测分析情况报送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四、完善节日市场应急预案,加强商业营销活动组织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要把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有机融合起来,努力营造节日喜庆气氛,满足城乡居民节日消费。要制定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加强商业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因商业促销活动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认真检查和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上报,妥善、有效地处置。

  五、大力倡导诚信服务,真情服务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市场需求特点,积极组织适销对路商品。要适应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增加优质品牌商品供应,确保商品市场供应充足,品种结构合理,上市均衡有序。要扩大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倡导网上订购、送货上门等服务新形式,将服务延伸到社区、农村、工厂、学校和部队。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商业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商业企业新形象。

  联系电话:010-85187080 85187072

  传真:010-85187078、85187091或 85187076

  Email:jiancechu@mofcom.gov.cn

  联系人:王晓飞 修春野


  商务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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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面费的非法性

刘长秋


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学术刊物加入了收费者的行列。“版面费”问题已经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应该说,对于版面费存在的不合理性,多数学者都都是有着清醒认识的。然而,“林子大了,就难免什么鸟都有”,在国内学术圈里,为版面费唱赞歌的别有用心者也是有的,山东某大学学报的一位编辑甚至还从立法的角度大谈特谈起了所谓的“版面费的存在是一种合法的现象”。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学术期刊根据其性质、特点、职权范围,以积极的方式向作者发出稿约,希望建立一种特定的关系。这种稿约的内容除期刊的性质、内容外,还会有作者更关心的版面费内容。因此就其订立主体、订立意图、具体内容等来看,这种稿约实际上颇似《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将稿约视为一种要约,那么,稿约被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作者所认可,并将自己的文稿按稿约要求投向期刊编辑部,则可视为一种对期刊编辑部稿约的承诺。这种承诺随着作者文稿寄达期刊编辑部并经受理,期刊编辑部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成立。”而这种关系是我国《合同法》明令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不仅如此,该同志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还有关于发行人刊发他人文章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规定,既然如此,则期刊编辑部显然也有权在出版合同中与作者约定收取版面费事宜。换言之,即便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还是合法的!



说实在话,笔者没有详细考察这位编辑同志的学历背景,不知其究竟是否出身于法律科班。然而,对于其肆意歪曲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力却不得不感到由衷的钦佩。



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规定,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反而受合同法的保护。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中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了出版合同,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应当以我国著作权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合同法为依据。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是什么态度呢?



笔者查阅了作为我国著作权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涉及出版合同规定的立法。但不知是因为笔者眼拙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笔者竟丝毫没有发现其中有关于学术期刊编辑部有权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笔者却发现了这些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的规定。既然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义务支付稿酬,则何来有权收取版面费一说;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笔者不得而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衢州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一日游经营单位组织旅游者从住地或某一固定地点出发,在本市的旅游景区(点)按规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提供导游及其他配套服务,并于当日返回原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日游管理。
  第四条 衢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及县(市、区)旅游、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日游旅游线路,包括起始点、游览景点及活动时间等,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的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旅游交通工具;
  (四)有固定的旅游交通工具停放地;
  (五)有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服务规范。
  第七条 需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应将下列材料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二)驾驶人员、导游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交付审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投入一日游旅游营运的旅游汽车照片;
  (五)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要求;
  (六)公司章程。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的经营单位,需要停止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改变经营线路的,应重新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一日游线路的景点门票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按照旅游景点、服务内容、服务条件和档次及市场需求情况,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向旅游者开具旅游业务专用收费单据,并标明一日游线路名称,作为游客参加一日游的凭证。
  第十一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一日游机动车辆的设备设施完好,营运证件有效齐全,车况、服务设施、车容及其他技术要求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规定的一级车况标准,按规定为游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厢上明显位置标有经营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车厢内张贴(悬挂)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游览线路图、景点门票及全程服务价格表、游客须知和旅游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从事一日游的导游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导游证,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方可正式上岗。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热情待客,规范服务。应当制定并实施符合实际的一日游业务管理规定和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制作一日游业务档案,以备核查。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地点候客,不得强行拉客,不得沿途(街)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按照旅游线路确定的景点游览,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景点;
  (三)按照明码标示的收费标准或一日游旅游协议规定的价格收费,不得加价、提价,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四)不得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购物、就餐或其他消费;
  (五)导游人员、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导游人员导游时必须佩戴导游证、配备话筒、旗帜等导游工具。
  (六)导游人员应按照景点导游范本进行导游解说,不得胡编乱造,蒙骗游客,损害衢州旅游形象;
  (七)驾驶人员、导游人员等一日游从业人员需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八)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九)途中发现漏载、丢失旅游者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认真履行一日游旅游协议及其他承诺,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旅游者利益受损、延误旅游者行程的,应按协议规定或承诺给予补偿;
  (十一)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作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的驾驶人员、导游人员应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学习,掌握一日游必要的技能、技巧,熟悉衢州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知识。
  第十六条 旅游者参加一日游,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依法向侵权者要求赔偿,或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县(市、区)旅游、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一日游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