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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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韩国对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的通知

     (国检监〔1993〕78号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今年2月25日,我局从韩国驻华领事馆商务处获知:韩国将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进口冻家禽肉“自动化”。为保证进口家禽肉卫生质量,韩国农林水产部于1992年12月12日发布了92年--45号公告,将于1993年3月1日实施新的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凡对韩国出口家禽肉的工厂必须事先获得韩国主管当局的认可。为使我国对韩出口冻家禽肉届时不受影响,国家商检局已与韩国主管当局就此规定的实施步骤和具体作法进行了磋商,同时在有关商检局推荐的基础上向韩国政府通报了一批我国出口家禽肉加工厂名单、有关资料、以及有关商检局签证印模和证书样本,待韩国确认后正式通知有关商检局。

  为便于各局在出口禽肉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中执行有关要求,现将韩国进口家禽肉卫生规定印发你们,请通知有关单位,按此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收购未经韩国政府认可的工厂的产品出口;商检机构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出口禽肉加工厂的卫生质量管理,对不符合该规定的产品不得放行,以维护我国出口商品的声誉。

  附件:韩国对进口家禽肉的卫生规定

 

            韩国对进口家禽肉的卫生规定

    (韩国农林水产部1992年12月12日第92-45号公告)

 

  本规定适用于以在出口国孵化和饲养的家禽如活鸡、鸭、鹅、火鸡、鹌鹑、雉鸡(以下简称家禽)生产的新鲜、冷却或冻禽肉,出口家禽肉必须执行如下卫生规定:

  1、出口国两年来未发生禽流感病。

  2、在家禽饲养场周围10公里内两个月以来未爆发新城疫病。

  3、家禽饲养场在12个月内未发生禽霍乱、禽伤寒、鸡白痢、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性肠炎、鸭病毒性肝炎和其它家禽恶性传染病,未分离出肠炎沙门氏菌(噬菌体-4型)。

  4、出口国政府每年应以英文书面向韩国政府通报出口国的禽病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每月通报家禽恶性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如果怀疑或确定有禽流感病、新城疫或其它禽类恶性传染病发生,出口国政府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韩国政府。在发生禽流感病的情况下,出口国政府应立即停止出口禽肉,同时向韩国政府提供所有详细资料。在恢复出口前应与韩国政府进行协商。

  5、用于加工禽肉的家禽应在经过韩国政府官员或出口国主管兽医当局实地检查和认可的场所(屠宰场、加工厂、冷库等)进行宰杀、去骨、整理、包装和储存。

  6、从禁止向韩国出口禽肉的任何国家进口或转运的家禽及禽肉不得在已认可向韩国出口禽肉的场所内加工。

  7、禽肉必须来自经过出口国政府兽医官员在宰前宰后检验证明健康的家禽,适合人类食用。另外,在胴体或包装上加盖官方印章,以证明该胴体在出口国官方检验程序下经过卫生检验合格,不会引起任何公共卫生危害。官方印章的印模应事先经过韩国政府认可。

  8、禽肉中有害物质的残留量,如抗生毒、合成杀虫剂、激素、重金属及放射性污染物不得超过韩国政府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同时,禽肉不得有肠炎沙门氏菌(噬菌体4型)污染,出口禽肉不得用紫外线、嫩化剂或其它可能改变禽肉特性和成份的物质处理。

  9、出口禽肉的包装物料应该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无害的材料制成。

  10、出口国政府应以英文向韩国政府通报残留物检测的机构、人员、所用实验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并说明家禽用抗菌剂和驱虫剂的销售情况。

  11、胴体应去除头、爪、胃、气管、食道、肠道、肾脏等,羽毛和绒毛在不损伤或划破胴体的情况下应完全拨掉。

  12、装运出口禽肉的船只或飞机不得在禁止向韩国出口禽肉的国家转运,出口禽肉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已知引起禽病传染的任何因素的污染,并应避免运输途中温度变化引起腐烂变质,这些都有害于健康。

  13、出口国官方兽医当局有责任以英文出具包括下列内容的出口禽肉健康证书:

  (1)证明上述第1、2、3、7、8及9条的各项要求。

  (2)品名、家禽品种、包装形式、包装数量和重量。

  (3)屠宰场、加工厂和冷冻库的名称、地址及认可编号。

  (4)禽肉:屠宰、整理和包装时间;

     胴体:屠宰时间。

  (5)集装箱号码和封识号码。

  (6)装运港名称、航班号及装运日期。

  (7)进口商、出口商或公司名称和地址。

  (8)出具健康证书的日期和地点,签发人的职衔、打印名称和手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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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为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现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实行封闭式财务管理,全部捐赠资产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事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捐赠资产。
三、本通知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指1999年 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科技部主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基金。所称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是指 1999年经批准成立的,专门负责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建设银行开办信用保证是一项新业务,各行在执行本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业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信用保证业务,是指建设银行与委托单位约定,当委托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或因违约等原因不能支付款项时由建设银行向其债权单位(即受益单位)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各种保函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附参考格式一)。
第三条 建设银行为本行客户出具保函(附参考格式二),包括各类经批准设定的建设单位、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未在本行开户,但愿意委托并一次存足保证金者,也应予办理。
第四条 建设银行办理以下信用保证业务: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工程质量维修保证、分期付款保证、企业债券承兑保证、偿还投资本息保证、引进国外设备结算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保证等。
上述保证业务分为两类,即保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债务保证,保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债务保证。
第五条 委托单位要求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有帐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余额或拨款限额、贷款指标。或一次存足保证金。
(二)具备保函项下的购销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招标协议等各种经济合同和相关资料,并适时提交建设银行。
(三)保函项下的投资、生产、购销、施工、招标投标、发行债券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四)存款保证金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第六条 “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应订明:
委托单位、受益单位、受托银行的名称、住址;
保函项下的经济合同、批准文件的名称、编号;
保证期限;
保函额度;
存入保证金的时期、保证金数额、帐号;
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数额;
受托银行追索权成立的条件;
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协议书生效后,委托单位应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委托单位应签开付款凭证,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后,建设银行方可鉴具保函。
保证金存款只能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开支。该项存款一律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金可以一次存入,也可以在保证期内分次存入,与结算进度相应,累计存足。具体存款方式,应根据委托单位的资信程度、保函项下的经济活动风险的大小、保证期的长短和建设银行自身资金承担能力等情况来确定,但首次存款额不得少于保函额度的40%。无法存入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单位,也可以提供反担保,包括由第三方保证和财产抵押。反担保的保证单位必须是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保函额度按照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确定,不得超过合同总价。“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履行期间,合同总价依法变更,保函额度应相应调整。
第十条 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应首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有关资料。建设银行对上述资料及企业的经营、风险状况作全面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建议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建设银行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出具保函。协议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签章确认后生效。保函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一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贷款业务部门出具,财会部门和计划部门会签,经行领导批准,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保证期限,根据经济合同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确定,在协议书和保函中注明。
期满或保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保函则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保证费:
(一)短期债务保证:按保函额度的1‰收取。
(二)长期债务保证:保证费=保函额度×保证期限(年)×1.5‰
保证费一次交纳。
第十四条 受益单位凭有效的保函和划款通知向建设银行要求支付保证金项下各种款项,经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从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中向受益单位支付款项。委托单位保证金款不足支付,建设银行应垫付其不足部分,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按国家规定的建安企业超计划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逾期不还的加收20%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单位得承认受托银行承担债务后对委托单位的债务追索权。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和受益单位对支付款项有争议应自行解决,不影响银行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七条 建设银行应为委托单位保守有关业务机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币信用保证业务。建设银行外汇保证业务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为承包援外工程出具保函的暂行规定》〔(85)建总经字第60号〕、《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86)建总经字第40号〕、《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86)建总办字第45号〕、《关于警惕不法分子的诈骗活动及不准擅自做借款担保人的紧急通知》〔(86)建总会字第9号〕中,有关不得做借款担保人的规定废止。依据上述文件签具的保函仍应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 除本通知规定的信用保证业务外,建设银行各行处不得办理其它担保事项。
附 参考格式一
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______
受托单位____住址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住址
委托单位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保证的业务规定(试行)》向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保函受益单位为________。为此项保函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保函由售托银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保函额度______万元。保证期限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保函项下的资金,依照______(文件或合同)所确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受托银行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委托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________ 。 并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元,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存入________元。该存款户只用于保函项下的资金划付。
四、受益单位持结算凭证和保函要求受托银行付款,受托银行即无条件办理划付手续。如委托单位保证金存款不足,银行得垫付款项,并通知委托单位10日内归还。委托单位承认受托银行这一债务追索权,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利息按月息________计算。
五、委托单位按保证金额的______‰的费率支付保证费,共计______元。保证费一次于____月____日交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益单位各执一份,受托银行执两份。协议由双方签章后生效,至本协议保证期限截止日失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信用证业务的规定(试行)》办理。
委托单位(公章 ) 受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 参考格式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编号:_____
________:
______系我行客户,其保证金结算存款户帐号 。该单位因______活动(经济合同编号________)向我行申请金额(人民币)______元的保函。我行愿为该单位承担上述经济合同项下所需人民币款项不可撤销的支付保证。在接到贵单位划款通知后________日内划付款项。
此项保函有效期截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此函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公章)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