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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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

教体艺〔2003〕1号

2003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作为高级中学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大纲的要求,切实保证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时间、内容、质量和要求的落实。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制订《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简称《大纲》,本《大纲》所称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军事训练是高级中学学生的必修内容,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纲》是高级中学组织和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评估军事训练教学质量和督导军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依据。

一、教学目标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通过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观念;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培养吃苦耐劳和艰苦朴素的作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教学课时分配
  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时间为7至14天。课时分配见下表。

军事训练教学课时分配表

  内容 课 时

集中训练

国防法规 2
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4
共同条令 51
轻武器射击 10
单兵战术 6
战伤救护 4
识图用图 6
83

知识讲座

军事思想 3
军事科技 3
现代国防 3
国际战略环境 3
高技术战争 315
合 计 98

备注

集中训练期间,早晚时间可用于内务整理、班会及军队歌曲的教唱。
此表按14天98个学时安排;安排不足14天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7个教学日。
学校和承训单位在施训中不得随意减少训练科目。
三、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 集中训练:

  科目一 国防法规
  教学要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的有关规定;增强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教学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简介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
  教学要求:了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辉战斗历程,熟悉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传统的基本内容,培养学生热爱人民军队的感情。

  教学内容:

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
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
拥政爱民、尊干爱兵的内外关系原则
建立在高度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纪律
政治、军事、经济三大民主
压倒一切敌人、一切困难的革命英雄主义
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爱国主义
  考查:提问或检查笔记

  科目三 共同条令
  教学要求:了解《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熟悉《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内容,学会单兵队列动作,培养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举止和仪表。

  教学内容:
  1、《内务条令》介绍
  (1) 《内务条令》的作用和意义
  (2) 内部关系
  (3) 礼节
  (4) 军容风纪
  (5) 作息
  (6) 日常制度

  2、《纪律条令》教育
  (1) 《纪律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2) 《纪律条令》基本内容
  (3) 奖励
  (4) 处分

  3、《队列条令》教育训练

  (1)《队列条令》的作用与意义
  (2)立正、稍息、跨立、敬礼
  (3)停止间转法
  (4)行进与停止(齐步、跑步)
  (5)坐下、蹲下、起立

  考核:采取单个或以班为单位考核的方法

  科目四 轻武器射击

  教学要求:了解轻武器战斗性能和轻武器射击学理基础知识,掌握验枪方法,学会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教学内容:

轻武器常识
简易射击学理
验枪
半自动步枪对不动目标射击要领
靶场规则介绍
  考核方法:以轻武器射击预习为基本要求,考核用检查镜。

  具备射击条件的可进行实弹射击,考核100米固定胸环靶,5发子弹,中3发以上及格。

  科目五 单兵战术

  教学要求:了解战斗中可利用地形、地物的种类,掌握卧倒、起立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的动作要领。

  教学内容:

战斗中地形地物利用
卧倒、起立
侧身低姿匍匐前进
  考查:以班为单位进行,侧身低姿匍匐前进10米,20秒完成。

  科目六 战伤救护

  教学要求:了解战伤救护的作用,熟悉战伤救护的种类,学会救治伤员以及自救的几种方法。

  教学内容:战伤救护的作用及种类;包扎、止血、固定、搬运、人工呼吸。

  考查:检测操作要领掌握情况

  科目七 识图用图

  教学要求:使学生掌握地形图的基本知识,学会按图行进的基本要领和方法。

  教学内容:

识图用图基本常识
地形图判读
按图行进
  考查:基础知识课堂检测

  (二) 知识讲座

  科目一 军事思想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及对军事实践的指导作用,树立科学的战争观和方法论。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二 军事科技

  教学要求:了解军事技术的分类,发展趋势及对现代作战的影响,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激发学习科学技术的热情。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三 现代国防

  教学要求:了解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国防领导体制及国防政策,增强国防观念,激发爱国热情,树立为国防建设服务的思想。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四 国际战略环境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战略环境的概况及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历史和现状,认清我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复杂性,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科目五 高技术战争

  教学要求:了解高技术战争的演变历程、发展趋势及特点,认识科技与战争的关系,增强打赢高技术战争的信心。

  考核:课堂提问、检查笔记

四、教学考核与评估

  学生军事训练与教学的成绩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学生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参加训练时的态度与表现,作为对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军事训练成绩根据提问、笔试和观察学生的训练状况,以及参考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间互相评价的意见来综合评定学生军训成绩。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要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作为报考高一级学校的重要依据。
  (三)军事训练教学的评估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组织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评估方案,适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成绩优秀的单位,充分发挥教育评估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教学要求

  (一)加强训练教学领导。学校要重视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并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不断充实和加强教学力量。要搞好军事训练教学保障,落实训练教学经费,切实完善训练教学设施,要定期分析训练教学形势,及时解决训练教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认真总结交流训练教学经验,不断提高训练教学质量。
  (二)重视训练教学改革。学校要紧紧围绕培养目标,研究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结合的有效教学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实际和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不断研究改进训练教学方法。提倡由浅入深,启发式、诱导式、示范式的教学形式。要广泛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增强训练教学效果。要积极开展训练教学、学术研究和交流,不断推进训练教学改革的深化。
  (三)坚持科学施教。学校要按照《大纲》的要求组织训练教学,不得随意变动训练教学内容和时间。要贯彻循序渐进、精讲多练的训练教学原则。要注意搞好各科目之间的衔接,室内室外课、训练课与理论讲解课要穿插进行,合理搭配。要针对不同对象合理编组,因人施教,努力提高整体训练教学水平,要通过组织军事知识竞赛、参观军营等活动,丰富学生军训生活,增强军训效果。
  (四)建立训练教学安全保障制度。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有效的训练教学安全制度。对训练教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定;对训练枪支、器材、场地使用管理问题予以明确;对参训学生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要求。在训练教学中,要严格执行安全制度,严防人员伤亡和器材丢失、损坏等训练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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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1982年9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信贷工作,现将《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发给你们,从一九八三年起试行。总行(81)建总综字第394号、(82)建总综字第352号文下达的有关信贷计划的编报、检查等规定,从明年起停止执行。 各行一九八三年信贷收支计划,请即按新的试行《办法》规定,抓紧编制,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日前报送总行。编制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性存款,在编制明年计划时,要在预测今年底各项存款余额的基础上既要打的积极又要充分考虑1983年的新情况。既要考虑可能新增存款的各种因素,又要考虑到国家筹集能源交通建设等措施,可能影响存款增加的因素。把确定企业性存款的计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2.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以及特种基建贷款项目,按照现有的贷款项目,根据贷款合同及1983年建设进度的需要,匡算1983年贷款的发放数和收回数。
3.各项措施性贷款,应当在现有基金和指标范围内周转发放。各行可按总行(82)建总综字第754号文提出的几点要求,在原先测算1983年各项数字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编制(该项测算资料,请各行抓紧上报)。
4.经过整顿和批准,各地党政领导决定仍由建行继续办理的信托投资公司,对其资金来源和发放贷款,应单独编制信贷收支计划,随各行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
5.对基本建设贷款和各项措施贷款的回收,各行要按合同规定和贷款项目投产后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测算。对逾期贷款,各行要通过编制信贷计划,再进行一次摸底计算,提出1983年回收措施,力争降低逾期率。

附件: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稿)
为了统一计划要求,加强信贷工作,保证国家信贷收支平衡,现将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编制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信贷收支计划的任务、目的和原则
(一)信贷收支计划是统筹安排信贷资金,指导开展信贷业务和检查信贷工作的重要依据。正确编制信贷收支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办事,是加强信贷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编制信贷收支计划,必需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吸收存款要按照规定办事;发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办事。
(2)坚持以国家计划为指导。要在国家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指标范围内,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贷款和更改措施贷款计划。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选定项目发放贷款。防止扩大建设规模,分散人力物力财力。
(3)坚持国家信贷收支平衡。对各项信贷收入要注意积极稳妥可靠,安排贷款支出要留有余地,确保国家信贷收支平衡。
(4)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对基本建设贷款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要在作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条件,择优发放,安排资金。要促进贷款项目竣工投产,以实现的经济效益收回贷款,加速贷款资金周转,提高信贷资金利用率。
二、信贷计划指标的管理
(一)建设银行信贷计划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款按计划完成,贷款按指标控制”的方法。全国信贷收支计划由总行统一编制,纳入国家的信贷计划。总行对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下达各项信贷指标,由分行根据本地区情况,分配下达所属行,分级进行管理。各行对各项收入指标应努力组织实现,力争超额完成;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指标。属于一次性的贷款指标,收回的贷款不能周转使用;属于周转性的贷款指标(上级行允许捆起来统筹使用的各类贷款指标按其总额控制),收回的贷款可以周转使用。
(二)为了正确测算各项信贷资金,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各行对上级行下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当年发放数不得任意突破。
(三)各地方、各部门拨给(或委托)当地行的各项贷款资金,都要纳入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并按规定纳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建行经办的独立核算的投资信托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单独编报信贷收支计划。
三、信贷计划的内容和编报程序
(一)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包括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长期计划由总共提出具体要求,由总、分行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由总行提出具体要求,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自上而下逐级核定。
(二)信贷计划的内容包括:
1.信贷收入计划。分为财政存款、企业存款、贷款基金三大项。
2.信贷支出计划。分为中央级各类贷款和地方级各类贷款两大项。
3.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
信贷收支计划表格各级通用,具体表格见附表。
(三)各行对编报信贷计划的主要依据、计算方法和存在问题,要作文字说明附同计划表格一并上报。
(四)信贷计划的基础资料,由有关业务部门提供;信贷计划由综合部门负责汇总,经行领导审定后上报。
四、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要按季进行检查和预测。1983年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在二、三季度与年末各检查一次,按照附表要求,于期末后二十五天内报送总行。
(二)总、分行根据不同时期的信贷工作情况,可以不定期布置有关行报送专题性的调查分析材料。
(三)各行报送信贷收支执行情况表,应附详细文字分析说明。其内容包括信贷收支计划执行好坏的情况,主要存款与贷款增减变化的特点与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等。二、三季度的执行情况报告还应包括对全年信贷收支情况的预测。
(四)上级行对所属行贷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信贷计划的准确性(吸收存款数、当年发放数、当年收回数的实际数与计划数的比较)、信贷资金的利用率(实际贷款余额占贷款基金和指标的百分比),并结合信贷工作中贯彻各项政策、贷款的实际效益和回收情况等,进行考核以交流经验,促进全行信贷计划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搞好信贷计划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摆上位置。随着银行职能的发展,加强信贷计划管理是各级建行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行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信贷计划工作,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检查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不断提高计划编制质量和计划管理水平。
(二)配备必要的信贷计划人员,加强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总、分行综合业务部门应配备二至三名专职干部,地(市)县支行(办事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信贷计划员,负责信贷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并经常对信贷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各项专题开展调查研究。各级行都应注意对信贷计划人员的培训,拟定信贷计划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逐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建立起全行信贷计划管理工作体系,有效的发挥银行职能作用。
(三)搞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行应注意加强对有关信贷收支历史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掌握各项存款、贷款的资金活动规律。建立健全各类投资性贷款项目的原始记录和经济档案,为信贷计划的编制和检查提供基础资料。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三年信贷收支计划时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以结合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信贷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信贷收支计划附表六张,其中表式一、二、三为计划表;表式四、五、六为执行情况表。收入与支出两表总计不要求平衡相等(因为对资金调拨、联行往来、人民银行往来及其它等因素没有在收入与支出表内反映)。
(一)表式一,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表,本表计划各种存款、贷款基金的来源。
第1栏,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及内容:
一、财政存款---包括地方财政拨款资金结余与集中上交财政资金和集中清理资金存款。
二、企业存款---包括中央、地方的各种企业存款在内。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2.挖革改资金存款---包括挖潜改造存款和更新改造资金存款
3.建设单位存款---包括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存款与建设单位清理资金存款。
4.施工企业存款---包括国营和集体施工企业存款。
5.专用基金存款。
6.其他各种存款---包括:物资供销企业、煤代油专用资金存款、生产自立存款、单位借入资金存款、地质勘探单位存款、外地汇入采购存款、其他资金存款等。
三、贷款基金---包括地方财政、上级行、有关部门等拨存编报行的各种贷款基金和编报行自有的贷款基金。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包括拨款改贷款、特种基建贷款、动员库存物资贷款等各种贷款基金。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包括国内配套设备贷款、出口工业品贷款、小型技措贷款、地方轻纺专项贷款、地方建材贷款、挖潜改造贷款、引进技术贷款、生产自立贷款等各项贷款基金。
3.基建储备贷款基金---包括设备储备、转帐收购等贷款基金。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金。
5.信托贷款基金---指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委托建设银行办理贷款的基金。
6.建设银行自有贷款基金---指总行调用存款利差转入的贷款基金。
7.其他贷款基金---包括上述各项之外的贷款基金。
第2栏,“上年度余额”根据各行资金平衡表有关数字填报。如果计划在年前编制,可按编计划时的实际余额为基础,预计到年底的余额。
第3栏,“当年计划增减额”应在“上年底余额”的基础上,根据各项存款、贷款基金等在计划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数字测算填列。在测算时,必须实事求是,应增的增,应减的减。
①企业存款中应重点测算自筹基建资金存款、挖革改资金存款、施工企业存款等项。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用款进度等情况,测算应通过建设银行结算的资金总量和年末存款余额增减数。
②贷款基金中重点测算:“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变化情况,当地财政可能增拨的措施贷款基金数;“信托贷款基金”动态,部门和企业可能新拨的委托贷款基金数。
第4栏,“当年计划年底余额”,即“上年底余额”±“当年计划增减额”。
(二)表式二,建设银行信贷支出计划表,本表计划各种贷款发放数、收回数和余额增减数。
一、各项贷款的内容与表式─贷款基金的口径说明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本表包含“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利用存款发放措施贷款”和“利用存款发放临时措施贷款”。
二、“贷款种类”栏,划分为中央级与地方级两大类。凡属总行下达(戴帽或切块)贷款指标的,都作为中央级贷款(包括利用存款的切块贷款指标和建行自有贷款基金核定的指标);其余均作为地方级贷款。
三、“上年底实际”栏,填列计划年度上年底的实际数,如在年前编制,可根据各行编制计划时的贷款会计月报有关数字,加上预计到年底的余额填报。“基金数”,系指各编报行会计帐上的实有贷款基金数;“指标数”,系指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贷款指标(包括利用存款发放贷款指标)。
四、“当年计划”栏中的:“发放数”系指当年实际支出的贷款资金数(包括上年结转指标而在当年支用的资金数);“收回数”系指当年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回的到期贷款。“发放数”和“收回数”均不包括利息。
对总行戴帽下达的续建贷款项目,可根据贷款合同或建设进度等测算当年实需贷款数,不考虑新贷款项目(新项目由总行下达);对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与地方级贷款,在保证续建贷款项目的资金后,各行可根据需要与可能计划新贷款项目(本计划表内“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的4、5、6、7、8栏数字,与表三内“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的4、5、6、7、8栏小计数一致)。
(三)表式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表,本表计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项目。
一、属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的拨款改贷款、利用存款发放基本建设贷款,特种基建贷款,凡当年计划有发放数或收回数的在建项目,均应全部列报;更改措施贷款、信托及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项列报;地方级基本建设贷款及100万元以下的更改措施贷款,经办行如何填报,由省、市、自治区分行规定。
二、“贷款总数”指一个项目签订总合同的贷款总数。未签订总合同的项目可不填列此栏。
三、“上年底止累计发放数”,系指该项目历年累计支用的贷款数(即包括已收回贷款部分)。
四、“上年底货款余额”指帐面实际(或预计到年底的)货款余额数。
五、其余指标口径与表二的说明相同。
(四)表式四,建设银行信贷收入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信贷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一、本表存款和贷款基金的口径与表式一说明相同。
二、“上年底余额”,根据各行上年底资金平衡表有关数字填报。
三、“当年计划增减额”,根据上级行核定的信贷收入计划填报。
四、“报告期止余额”,根据报告期止各行帐面余额数字填报。
五、“预计年末余额”栏,二、三季度填报时各行预测到年底的余额。“比上年底余额增减”栏,检查二、三季度时,以2栏与5栏比,全年以2栏与4栏比。
(五)表式五,建设银行信贷支出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信贷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表列贷款种类各项内容与表式二说明相同。2至14栏的填列方法,参照表式四说明。
(六)表式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本表检查考核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指标口径与表三说明相同。2至11栏的填列方法,参照表式五说明。
表式一: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表式)
( 年度) 单位:万元
──────────────────┬───────┬───────────────
│ │ 当 年 计 划
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 │ 上年底余额 ├────────┬──────
│ │ 增减额(±) │ 年底余额
──────────────────┼───────┼────────┼──────
1 │ 2 │ 3 │ 4=2±3
──────────────────┼───────┼────────┼──────
总 计 │ │ │
一、财政存款 │ │ │
二、企业存款 │ │ │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
2.挖革改资金存款 │ │ │
3.建设单位存款 │ │ │
4.施工企业存款 │ │ │
5.专用基金存款 │ │ │
6.其他各种存款 │ │ │
│ │ │
三、贷款基金 │ │ │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 │ │ │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 │ │ │
3.基建储备贷款 │ │ │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基金 │ │ │
5.信托贷款基金 │ │ │
6.建行自有贷款基金 │ │ │
7.其它贷款基金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制表日期
表式二:建 设 银 行 信 贷 支 出 计 划 (表式)(略)
表式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表式)
( 年度) 单位:万元
──────────────┬───┬───────┬─────┬──────────────────
│ │ │ │ 当 年 计 划
│贷 款│上 年 底 止 │上 年 底├─────────┬───┬────
贷 款 项 目 │ │ │ │ 发 放 数 │ │
│ │ │ ├───┬─────┤收回数│年底余额
│总 额│累 计 发 放 数│ 贷款余额 │ 小 │其中:上年│ │
│ │ │ │ 计 │结转指标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一、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①拨款改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②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③特种基建贷款 │ │ │ │ │ │ │
×××项目 │ │ │ │ │ │ │
二、100万以上更改措施贷款│ │ │ │ │ │ │
×××项目 │ │ │ │ │ │ │
100万以上信托及其它贷│ │ │ │ │ │ │
款×××项目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制日期
表式四:建设银行信贷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表式)
年 月止 单位:万元
──────────────────┬───┬───┬───┬────┬────
│上年底│当年核│报告期│预计年末│比上年底
存款和贷款基金种类 │ │定计划│ │ │
│ 余额 │增减额│止余额│ 余额 │余额增减
──────────────────┼───┼───┼───┼────┼────
1 │ 2 │ 3 │ 4 │ 5 │ 6
──────────────────┼───┼───┼───┼────┼────
总 计 │ │ │ │ │
一、财政存款 │ │ │ │ │
二、企业存款 │ │ │ │ │
1.自筹基建资金存款 │ │ │ │ │
2.挖革改资金存款 │ │ │ │ │
3.建设单位 │ │ │ │ │
4.施工企业存款 │ │ │ │ │
5.专用基金存款 │ │ │ │ │
6.其它各种存款 │ │ │ │ │
│ │ │ │ │
三、贷款基金 │ │ │ │ │
1.基本建设贷款基金 │ │ │ │ │
2.各类更改措施贷款基金 │ │ │ │ │
3.基建储备贷款基金 │ │ │ │ │
4.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 │ │ │ │
基金 │ │ │ │ │
5.信托贷款基金 │ │ │ │ │
6.建行自有贷款基金 │ │ │ │ │
7.其它贷款基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日期
表式五:建设银行信贷支出计划执行情况(表式)(略)
表式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表式)
年 月止 单位:万元
───────────────┬────┬───────┬─────────┬─────────────
│ │ 当年计划 │ 报告期止实际 │ 预 测 全 年
│ 上年底 ├───┬───┼───┬──┬──┼──┬──┬──┬────
贷 款 项 目 │贷款余额│发放数│收回数│发放数│收回│余额│发放│收回│余额│比上年底
│ │ │ │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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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级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①拨款改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②利用存款发放基建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③特种基建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二、100万以上更改措施贷款│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三、100万以上信托及其它 │ │ │ │ │ │ │ │ │ │
贷款 │ │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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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日期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诉讼费用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5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本办法向诉讼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公民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五元,法人之间的,每件收人民币二十至五十元;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公民为原告者,按公民之间的标准收费,法人为原告者,按法人之间的标准收费。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建设拆迁纠纷、宅基纠纷,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第四条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财产价额的百分之一收费。但是,公民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十元者,按十元收费;法人之间每件受理费不足二十元者,按二十元收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时,按照一个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五条 财产案件的争议价额,一般以原告起诉的请求数为准。其请求数不清或与实际价额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暂按预测价额收费,待案件审结后,再由人民法院核定。预测和核定价额,一律按国家牌价计算。旧物应折价计算。
第六条 欠租案件,按欠租总额收费。
增、减租诉讼,按两年的增减总额收费。
第七条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按析产和遗产的总额收费。
第八条 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分担比例。
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由败诉人或由财产分得人按比例分担。
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理终结后,诉讼费用归谁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确定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某一方负担或双方按比例负担时,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各人应交纳的数额和时间。逾期不交者,每天增收滞纳金百分之五。但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五十元。
第十条 诉讼中应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无论一审、上诉和申诉一律按照实际支出额,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同意,代为其抄录、翻译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件时,其费用由请求人负担。收费标准按抄录一百字收费一角五分,翻译一百字收费七角。不满一百字者,按一百字计算。
第十一条 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赔偿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第十二条 原告人撤诉,受理费免收。调解成立的,受理费减半,由当事人分担,也可酌情免收。
第十三条 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比照第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四条 执行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时,申请人应预交申请执行费三十元。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均由被申请人交付,申请人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予以退还。如果申请不当,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预交的申请执行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当事人交付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减免申请。是否减免,经调查核实,公民的由合议庭决定;法人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六条 涉外案件的受理费,比照非涉外案件收费。
第十七条 下列案件免交受理费: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诉讼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单位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如刑事部分原告人撤诉或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民事部分成为独立案件时,仍应收取诉讼费用);
(三)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选民名单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上诉审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
第十八条 诉讼中由于审判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第十九条 原告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付受理费。经通知限期交付后,逾期仍不交付的,即视为放弃诉讼要求,中止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口头向人民法院起诉者,不收取笔录制作费。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的财会人员或指定专人统一收费,并出具收据。收取的诉讼费,按规定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立案未收诉讼费用的,一律不再补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法令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