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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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1月4日)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免去罗辑、黄立志、赵景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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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3]2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城市人为水土流失日趋严重,为做好水保预防监督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六日

九江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依法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城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水土保持生态意识。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植被,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预防水土流失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对预防水土流失实行协调监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办矿山企业,应先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建设单位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采石、弃土、弃渣加强管理,严格制止乱堆乱倒行为。
经贸、交通、农业、林业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自行业的预防水土流失工作。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条 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根据《九江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植被,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由于建厂、建房、修路、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而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负责补偿;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无力治理的,可按已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治理工程造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十二条 对水土流失治理区,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采取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保持水土与美化城市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做到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城市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系统,定期公告城市水土流失现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弃土、弃渣、弃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不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未获批准擅自动工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另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且后果不严重的;
(二)态度积极并能及时处理的;
(三)侵害范围较小不危及他人或公共环境的。
第十九条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对地形地貌破坏严重的;
(二)严重影响城市生态环境的;
(三)危害城市水土资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主席团决定:
一、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其他各项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附件: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

关于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次会议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各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2名,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决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三、填写表决票,请用大会秘书处提供的墨水笔,不要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如表示赞成,请将表决票“赞成”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反对,请将表决票“反对”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如表示弃权,请将表决票“弃权”前面的椭圆形空白处用墨水笔涂满。
代表只能选择赞成、反对、弃权三项中的一项。如果选择两项及两项以上或没有选择,视为废票。
四、会场设秘密写票处。
五、会场共设票箱22个,代表分别到所在座区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投票后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然后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七、计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采用计算机系统计票。如计算机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人工计票。
八、请注意保持表决票票面清洁、平整,不要使表决票卷折、污损、受潮,以免影响计算机系统识别。
九、一个投票区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人员打开票箱尽数取出表决票并密封票箱,然后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将表决票送至计票室。
各投票区均按此工作程序进行。
十、清点票数后,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投票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投票无效。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投票是否有效。
十一、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表决结果。
十二、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