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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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印发《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五大公司与铁路运输系统实行结构性分离,部制定了《关于五大公司结构性调整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有关部分请按照执行。请工程、建筑、物资、通信信号总公司按照《实施意见》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公司的调整改
组方案,于10月底前报部。



铁路工业、施工、物资供销等非运输企业,长期服务于铁路运输,为促进铁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些企业贯彻改革开放方针,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还不能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部研究决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对铁路非运输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1998年要以明晰产权为核心,迈出调整、重组的关键一步。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步骤、原则及五大公司分离的主要标志
1.目标
按照国家对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使铁路非运输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步骤
1998年,铁路工业、工程、建筑、物资、通号五大公司系统初步实现与运输系统的结构性分离;
2000年,推进结构调整、企业重组,实现减员增效、扭亏增盈的目标,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002年,发展成为若干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实力强大、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
3.基本原则
非运输企业率先实行政企分开,全面走向市场;
工程局、工厂作为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上,非运输企业要迈出更大的步伐;
总体规划,分类设计,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平稳过渡。
4.五大公司实行结构性分离的主要标志
铁道部履行政府职能,对五大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再进行直接管理;
五大公司与铁道部签订了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了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与运输企业、以及五大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基本形成了市场交易关系,按经济合同办事。
二、铁道部与五大公司的关系
1.铁道部与五大公司是国有资产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对五大公司依法行使出资者权利,包括:任命与考核公司主要经营管理者,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负责监督考核五大公司国有资产营运状况。
五大公司要确保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益,切实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铁道部与五大公司通过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界定出资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关系。
2.铁道部对五大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主要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规划,负责审批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资产结构的重大调整方案,制定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等。五大公司要接受铁道部的行业管理与宏观调控,努力保证铁路重点建设与技
术改造任务的完成。
3.“九五”期间,铁道部对五大公司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技术引进等项目,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铁路发展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明确投资回报要求;作为过渡措施,部对五大公司按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非生产性的小型基建项目。
4.为了保证五大公司改革顺利实施、平稳过渡,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实行结构性分离后,仍保留铁路职工身份,与此相关的福利待遇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1.五大公司与所属企业的关系
五大公司经营本系统的全部国有资产,并受铁道部委托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在经营方式上应有所不同:有的主要从事资产经营,有的也可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方案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大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与任命所属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并考核其经营业绩。组织实施部批准的本系统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方案。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与所属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监督与考核本系统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为了
更好地完成生产、建设和物资供应任务,在本系统内,对生产与技术协作、人才培训与信息交流,以及引进技术与出口产品等方面,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
五大公司所属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享有法人财产权。五大公司要转变职能,维护所属企业的法人地位,切实落实所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五大公司所属企业应接受考核与监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确保铁路建设改造任务的完成。
2.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及五大公司之间的关系
五大公司与运输企业之间,以及五大公司之间,要建立市场交易关系,形成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
机车车辆产品实行招标投标制。机客车招标采购主体逐步转向铁路运输企业。货车招标采购主体要逐步由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承担。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各施工企业平等参与竞标。
物资供销方面,国家统配物资和关系安全质量的铁路专用物资,按部批准的物资目录,由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但要逐步缩小范围。其他物资由各企业自行采购。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为推进非运输企业改革,铁路投资体制、检修制度等相应的配套改革也要加快推进。
四、五大公司当前的改革任务
1.企业组织与结构的调整
工业总公司要按照部批准的改组实施方案、“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及“改革、改组、改造”方案,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加速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
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为在1998年之内顺利实现结构性分离,可以按照现有的总公司名称和组织形式,由铁道部批准结构性调整与改组的方案,与部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各大公司都要抓好组建企业集团的工作。工业总公司要尽快完成南方和北方铁路机车集团的组建工作,进行以齐齐哈尔车辆厂为核心的货车集团、以长春客车厂为核心的客车集团和以贵阳车辆厂为核心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工程和建筑总公司要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条件成熟的情况
,采取适当形式,组建施工企业集团。物资总公司要改组为物资企业集团。通号总公司要以铁路专用通信信号产品为龙头,进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集团经营。
搞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业总公司要积极推进齐齐哈尔车辆厂改组为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和贵阳车辆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程、建筑总公司要继续抓好二局、十二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物资、通号总公司也要继续抓好本系统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五大公司目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问题,即使在加快铁路建设的新形势下,不少产品的生产能力也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要加快对现有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新的开发利用,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发展社会产品,大力强化营销工作。在调整过
程中要注意防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出现新一轮“大而全”、“小而全”。五大公司要以更大的力度放开搞活所属各类小企业。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实行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等。对无竞争优势的企业,要进行改组、兼并、转产、停产,少量的可按规范破产。要精干主体,剥离辅助,
逐步分离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2.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
继续完善和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完成指标的考核要实行硬约束。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工资奖励要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指标紧密挂钩。要搞好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把动力与压力层层传递下去。
3.减员增效
严格控制职工总量,严把进人关,坚持劳动力余缺内部调剂,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分流。要以产定人,按平均先进的科学定额核定人数,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的增长,降低人工成本。要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总公司机关机构必须大力精简。
4.扭亏增盈
要求经过三年的努力,五大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经营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工业、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要在1997年实现扭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盈利;物资总公司所属物资供销系统要继续增盈;工程总公司和物资总公司的工业系统要大幅度减亏,尽快实现扭亏为盈的目标。



铁路治〔1998〕6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
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注:《办法》包含的9个文件可单独引用,如“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的规定,……。”



199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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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YY 0286.1-2007《专用输液器 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审判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具备的条件,设立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
第三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庭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案件数量等情况,设置管辖几个乡镇的中心法庭。较大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置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置人民法庭。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办公地址,应当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排。
第七条 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法官,若干名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二)有审判法庭;
(三)有基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房等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人民法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名称,应当以其所在地的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和副庭长。
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管全庭的各项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非法律专业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三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
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女法官。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本民族的法官。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
(一)一般的民事案件;
(二)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自诉刑事案件;
(五)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不得审理下列案件:
(一)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标的金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公诉刑事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庭对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及时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除审判案件外,还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院执行庭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二)处理控告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五)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抽调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包括实行回避、陪审、辩论、合议、独任审判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应当公开宣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审判员的回避,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庭庭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并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庭长报请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评查、档案、物资财务管理和考勤、考绩、值班等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协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法庭庭长和少数民族法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得贪污受贿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者情节轻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