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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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

(1988年4月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343号文发布 自1988年5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鼓励和促进加工贸易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特准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进行保税加工的企业为加工贸易保税工厂(以下简称保税工厂)。

第三条 保税工厂进口的货物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调换或移作他用。

第四条 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加工单位),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第五条 建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 拥有专门贮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 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账册;

4. 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仓库和账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经提交《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见附件1)向海关申请,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见附件2),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第六条 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加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数量合理的化学物品(以下简称料、件),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第七条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的登记备案和核销,按对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保税工厂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时,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工厂货物”戳记,随附有关单证和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进出境地海关报关。经海关审核后,将其中一份寄送主管海关,另一份由海关签印后,退回申报人交保税工厂留存备查。

第九条 有关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季度进口的原材料储存保管、使用加工、加工成品库存和成品出口以及特准内销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核查。

保税工厂如将进口料、件同国产原材料混合加工时,必须如实向海关报明投入进口料、件的比例和数(重)量。

第十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关员驻厂或随时派遣关员对保税工厂的料、件、成品的库存、出口情况和单据、账册等进行监督检查,保税工厂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

如保税工厂要求海关派员到工厂办理验放手续,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照章交纳规费。

第十一条 保税工厂在失去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时或者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可随时吊销其保税工厂证书,并对其发生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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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管理,是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已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现将《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此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重新核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凡未按规定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不办理岗位调整审核备案手续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联系单位:省人事厅事业单位管理处

                   联系电话:029—87294487、87292297

                   二ΟΟ六年四月三十日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加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的指导与监管。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基数,在省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确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方案;

  (二)方案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研究通过;

  (三)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二)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统一由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主辅系列的档次。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内从严控制。

  第九条 已超过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不得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原有人员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待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条件、宁缺勿滥,控制聘任数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预留部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本单位引进急需专业技术人才。人员编制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确因事业发展的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一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职能、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和增资材料。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不受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
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根据我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础信息、变更记录、年检记录、继续教育记录、奖惩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16页,其中,封2和第1页为“基础信息”页,第2~4页为“变更记录”页,第5~7页为“年检记录”页,第8~12页为“继续教育记录”页,第13~14页为“奖惩记录”页,第15~16页为“备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二3.58mm字体。中英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格132mm×75mm,IC卡插袋规格132mm×62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紫红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210克白卡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
(六)资格证书内芯(1~16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变线(多色)底纹印制工艺,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GEZHENGSHU”和长城。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资格证书徽章(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和中央各有关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各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栏。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人员,该栏统一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军队持证人员统一填写军官证号码;港澳台及外籍持证人员统一填写护照或有效签证号码。
(二)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栏。档案号码共14位,编码规则为:第1~6位是行政区划编码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行政区划编码编号(参照全国会计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软件的行政区划编码部分);第7~9位是地区(部门)分段管理码,由地(市)级以上(含)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编号并分配;第10~14位是从业资格证书顺序号,由县级以上(含)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编号并分配。每个持证人员的“档案号码”不得重复。
(三)资格证书第1页“签发机关”栏。该栏除填写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名称外,同时应加盖公章(钢印)。
(四)资格证书“IC卡号”栏。此栏暂不填写,试点地区将根据试点时的统一要求填写。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重新注册登记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
(六)资格证书“年检记录”页。该页记载年检信息,年检时应加盖年检专用章,同时应注明年检时间及年检有效截止日期。
(七)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如时间、学时、内容等。
(八)资格证书“奖惩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接受与从事会计工作相关的奖励及处罚情况。
(九)“备注”页。该页记载各地区、各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资格证书各项内容的填写应通过计算机打印完成,打印程序将由我部信息网络中心统一设计下发。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本(略)


200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