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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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


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97.08.31



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利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旅游区,是指利用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水工
程及水文化景观开展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水利旅游区景物具体包括江、河、湖、库、渠、池等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具有旅
游价值的水域及所属岛屿、滩、岸地;堤防、水利枢纽、渠闸、水电站等工程建筑
;水文化遗迹等景观;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旅游工作,并由水利管理司归口管理。县(含县
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游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不隶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的水利旅游工作由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即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利旅游区的开发
、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利旅游资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影响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不得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毁林开
垦、采砂取土、挖坑造坟以及侵占水工程管理设施。
(二)保护水环境。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对具有向城市供水任务的水体要建
立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做好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在核心景区、重点景区、特别是历史水文
化遗迹区应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不得兴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建设项
目。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建立安全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水利旅游区按其景观的功能、文化和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
等因素,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
(一)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水工程
规模大,水文化遗迹具有历史意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优越,具
有一定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水工
程设施规模较大,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
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县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与景点景物相对集中,水工程设施具有一定
规模,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上报该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
文件并附初审意见报水利部。经相应的水利旅游资源评价机构论证后,由水利部审
批。
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利部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通
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
审批文件及其它资料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的基本要求,并
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的意见和文件。
(二)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健全,隶属关系清楚,业主明确。
(三)已完成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填报申请书。
(四)水利旅游区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权属清楚。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旅游区的基本情况、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效益分析及投资来源。并附本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以及有关的图纸、照片、录
像等其它资料。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该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水利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
第十一条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保证水利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也可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合资建设、合作经营方式联合开发,但不得改变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水利旅游区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旅游区变更为非水利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水利旅游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经管理机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
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并向水利旅游区管理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水
利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
规定向该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水利旅游区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应当保护水利旅游区
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绿化美化景物,设置防火、卫生、环保
、安全、游览路径等设施和标志,保证游客安全,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对水利旅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在水利旅游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破坏水利旅游区内水土资源、水域景观、水工程和旅游设施的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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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变钱”方法秘密窃取财物如何定罪?

???夏立彬????


案情:
2004年2月份,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预谋利用“变钱”方法获取钱财,赃款均分。由被告人丁某自称是收购茅草根的老板,扮演“变钱”的角色,被告人朱某在“变钱”过程中负责调包,被告人夏某附唱以引人上钩。
2004年2月1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在某村一道路边碰见被害人兰某。被告人朱某上前与被害人兰某搭讪称被告人丁某是收购茅草根的老板,要求收购茅草根。被害人兰某要求被告人丁某押现钱后才肯上山挖茅草根,被告人丁某佯称其会“变钱”。被害人兰某信以为真,便回家凑集人民币100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让其为自己“变钱”。被告人丁某接过钱后便转交被告人朱某,让他用纸把钱包好放入三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一箱包内,并诱使被害人兰某跪地(背朝箱包面向被告人丁某)“发誓”,被告人朱某趁机将箱包内的10000元钱掉包,后再将箱包交给被害人兰某保管,并称“等到晚上,才能打开箱包”。之后,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同样的手段获取被害人邱某、林某人民币分别为31800元、9350元。

分歧意见:在审判时,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变钱术”三次引诱被害人拿钱来“变钱”,在“变钱”过程中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含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上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正确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应把握最本质的法律区分标准。从二者的含义可知,盗窃罪具有如下特征:1、行为人在获取财物时,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2、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具有秘密性;3、获取财物行为的秘密性,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使用了诈术;2、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陷于错误的认识;3、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处分财物的意思;4、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有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因此,区别盗窃与诈骗最本质的法律标准是行为人采用骗术获取财物,还是采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
  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不难的,但是在某些犯罪行为中交织着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对这种情况是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仅凭上述标准还是难以解决。这就要看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三、本案的定性问题。
结合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法或手段及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来考虑,本案的定性可迎刃而解。本案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事先已商谋利用“变钱术”骗取钱财。被告人朱某、丁某、夏某三人合唱“三簧”诱惑被害人拿钱来“变钱”,但被害人没有将钱交给被告人拿去之意,丁某在旅行包作掩护“变钱”,朱某趁机盗窃钱财过程是趁被害人不知情下实施的,这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被害人表面上自愿将钱交给被告人,但目的是为了要求变更多的钱,而不是自愿将钱让被告人占有,朱某等人获取钱财是通过朱某秘密窃取的结果,不是被害人处分该财物的意思和行为的结果。朱某等人窃取钱财是被害人不知的,因而不是诈骗财物,应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电话:0577-67563189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交水发〔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9〕3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分预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3个预案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预案,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3个分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附件: 1.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2.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3.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

2013年2月4日




文档附件:

1.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290655.doc

2.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154983.doc

3.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54956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