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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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646号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交通基础条件,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沥青公路建设工程。为做好这项工作,部制定了《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何意见请及时告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西部地区 公路 建设 意见 通知

抄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今明两年要集中力量实施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工程。这是完成西部地区“十五”公路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西部地区路网建设难得的机遇。为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朱总理“西部地区交通建设是西部开发第一要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抓住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通县公路建设任务。

二、组织机构

1、交通部设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通县公路建设有关工作。制定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听取通县公路建设情况汇报,组织技术咨询活动;负责通县公路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安全使用等有关工作稽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信息;定期印发建设情况简讯,承办部领导交办事项。

2、交通部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内设监督组和技术组。监督组人员从部机关纪检、规划、财务、监督部门抽调,负责通县公路廉政建设、资金安全使用、配套资金计划落实和工程质量等有关事项的检查。技术组人员从东、中部地区交通厅(局)抽调,负责制定通县公路建设技术政策,协助解决建设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组织对特殊技术问题的咨询活动。

3、各省(区、市)按照部建设管理模式,由基建、计划、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人员参加,设立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区、市)通县公路工程建设领导和组织工作,依靠省计委、省财政落实通县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出台通县公路建设优惠政策,协调建设环境,监督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各省(区、市)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抽调政治思想过硬、技术业务精干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人员要具有协调建设环境、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建设情况,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三、组织管理

1、简化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国家计委明确表示:凡是己列入建设计划方案的项目即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建议各省(区)交通厅与省计委协商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个别地质条件复杂路段、特殊大桥、复杂隧道建设可按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包括乙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承担,并由本省具有甲级公路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负责审查把关。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建立,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设计文件审批、邀请招标投标、开工报告审批均委托各省(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合理安排招标投标工作

根据工程特点,工程量大小,按照路网改造项目进行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前可不再报批。各地应开放公路建设市场,在指定报刊发布信息,邀请具有二级、三级公路施工资质单位参加通县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个别简单的项目也可按养护大、中修项目进行管理。标段划分必须合理,原则按40—60公里控制 (东北寒冷地区,受施工期控制可按30公里划分标段),以适应机械化施工需要。在招标投标管理上以《招标投标法》为准绳,严防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施工转包和违规分包。强化质量控制措施,严格保证工程质量,决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

3、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区)通县公路建设办公室,应在交通厅(局)领导下抓紧时间逐一落实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依靠各级地方政府争取地方优惠政策(征地、拆迁、地材供应、鼓励人民群众投工投劳……),协调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加强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为公路建设各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服务。

4、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省区交通厅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阶段进行,也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三、四级公路可视情况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二级公路原则上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分两次进行;无论工程验收分两次进行还是合并进行,质量责任缺陷期均从通车之日起计算。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设计标准

西部地区地质条件较差,气候恶劣,生态环境脆弱,勘察设计单位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结合公路建设现场实际,选择好技术指标,这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投资、效益的关键。

1、在技术标准掌握上,原则以现有二、三、四级公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形基本不变,尽量利用老路改扩建。应尽量避免因平、纵面线形调整,导致大填大挖,诱发新的坡面坍塌病害。对个别地形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宁可降低具体技术指标,不能诱发新的自然灾害。对一定规模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病害路段,原则上采用保通的方法。

2、在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路段,路基宽度基本要达到6.5米左右,勘察设计阶段特别要注意山区公路内侧加宽,不能诱发古滑坡复活、坡面崩塌等地质病害;注意新老路基衔接的技术处理,防止路基不均匀沉陷;注意沿溪线下挡墙的防护工程,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3、注重路基排水和防护工程设计,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的能力。现有油路普遍存在路基沉陷、路面翻浆等病害,除施工质量外,路基高度偏低,使其长期处于潮湿状态是一个重要原因。完善的路基排水防护设施,是保证路基、路面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应适当加大或加深边沟,增设截排水沟和涵洞,同时增设上下挡墙。

4、路面原则采用沥青表处,交通量大的路段可采用沥青混凝上面层,对穿越泥石流路段可以设置水泥过水路面,应尽量采用机拌、机铺的路面施工方法。

5、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要设置必要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以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五、施工管理

1、路基工程

路基施工应充分利用老路,禁止高填深挖,注意新老路基衔接处的施工工艺和压实度,对山区公路内侧加宽工程,必须注意山体稳定,施工中严禁放大炮,确保边坡、路基稳定。

2、桥涵工程

应对原路桥涵和防护工程进行检查,清理桥涵排水通道。对旧桥加固、拱桥施工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由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加强安全监督,严禁分包和转包。

3、路面工程

基层宜采用水稳定性较好的水泥稳定结构,如水泥稳定沙砾,水泥稳定碎石等,施工中要保证机械压实,要注意防止路面边缘踏空。使用材料要因地制宜,石料、沥青必须保证质量,并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对路基不稳定的路段应做过渡路面,待路基稳定后再作路面施工。

4、防护排水工程

路基防护工程和路面排水工程,是提高路基抗拒自然灾害能力,延长路面工程使用寿命的关键。对公路内侧边沟和边坡要进行整修,边沟的加宽或加深应结合地形、气象条件和现有路基宽度综合考虑。特别注意沿溪线外侧下挡墙稳定和防冲刷,以及路基内侧不稳定山体的防护,要注意路肩墙设置位置、基础的埋深,避免水毁导致公路中断。

5、交通工程

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护拦、浆砌石垛、反射镜等交通安全设施,施工中必须保证基础埋置深度、水泥标号、水泥沙浆或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六、监理与监督

1、西部地区通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对于建设资金相对紧张、监理力量薄弱的地区,应建立以项目法人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的监理组,或由项目所在地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应将施工图作为主要监理依据,质量监理工作应以不断档、不脱节,连续、实用、服务为工作原则。

2、现场监理组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则上每10公里不低于1人。监理组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3、现场监理应对施工原材料、拌和材料严格把关,把握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沥青面层摊铺、防护工程、桥梁基础施工、施工支架验算等作为主要监理控制点,严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质监站负责。各省质监站要结合实际,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和验收标准,并确定一名站领导和一名监督人员专职负责通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5、对通县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要突出重点,监督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情况,监督工作中可采取巡回和交叉监督等方式。在路基成型、路面摊铺过程、路面工程完工等重要阶段,必须由质监站组织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6、各地质监机构要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在今冬明春工程开工前,对临时组建的监理组和抽调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要求进行培训,对合格者核发西部地区通县公路专项监理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七、管理职责

(一)项目法人职责:

1、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工程实施中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和监理服务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3、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上报工程建设有关信息。

4、维护公路建设秩序,禁止并纠正各种形式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

5、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6、在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7、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能及时纠正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项目法人擅自挪用、挤占工程建设资金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将依法受到责任追究。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2、设计文件深度以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为原则,应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3、设计单位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定设计服务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应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设计单位有责任和权力,对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工程提出意见,并及时告之项目法人。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公路工程的建设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施工任务进行转包和非法分包。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4、施工单位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项预防和检查制度,切实防止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5、工程实施中,应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四)监理单位职责

l、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根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派驻监理人员,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保证工程质量。对业务素质、敬业精神不能满足通县公路建设需要的监理人员应及时调换。

3、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批准特殊施工技术措施和工艺;指导施工单位按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

4、对不能履行施工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单位,有权发出停工令,并建议项目法人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

(五)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1、省质量监督机构应抽调政治素质、技术业务合格人员组成省通县公路建设专职监督组,具体负责通县公路质量监督管理。

2、建立满足通县公路建设实际要求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手段,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3、具体负责组织质量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查处施工、监理单位和人员有规不行、违规不究的行为。

4、对已完工程及时出具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并参加交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经鉴定认为不合格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拆除、返工,直至达到工程合格以上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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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五年的工作,充分肯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证据的取得在一步到庭中存在的问题

付长俊


  所谓一步到庭就是指法院在审查立案,并做必要开庭准备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清是非责任,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一种审理方式,所以整个庭审活动的重点,是整个案件能否公正审理的关键。那么证据的取得也就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中的关键了,故本人对一步到庭当中的证据取得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下个人意见。
  在原来的审判方式中,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法院职权主义特别严重,每个案件到庭之后法院要经过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调解等等。在开庭时审判员头脑中对此案早已有了判决结果,开庭仅是一个程序使庭审流于形式,丧失了庭审的功能。并且当事人依赖思想严重,认为我告到法院就万事大吉了,法院会给主持公道的,不去主动地提供证据从而影响了办案效率,这种审判方式已不适应现在的发展形势,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是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重点,也是一步到庭的灵魂,这样即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又能防止当事人缠诉,减轻法院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将主要精力放在运用证据,查清案情,公正裁决上。新的审判方式举证责任并不是当事人主义即完全依赖当事人举证,但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在适应新的审判方式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证据的取得与认定存在的问题

  现一些审判人员对新的审判方式还没有真正适应,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出现新旧混杂的局面,法官包揽查证的现象仍然存在,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真正的体现。还是那种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的老的工作方式使一步到庭成为一句空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证据的取得有2种,一种是由当事人举证,提供证据。另一种由法院取证,法院取证的还有二种情况: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往往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范围是有限的,当事人受知识面的限制,受其认识的限制,受其权限范围的限制等,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举证,而有的个别案件审判人员即以当事人举证不能为由,判该当事人败诉。实际上背离了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这说明举证尽管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但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责任,也就是说不能机械地理解当事人举证责任,把所有证据的取得全部交给当事人完成,拿不到证据即视为举证不能,审判实践中我们要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原因加以分辨,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又不是完全依赖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举证和法院必要的查证要相互结合。值得注意的是要让当事人知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责任,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对整个案件审理应尽的义务。对于必须由当事人讲清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有能力做到的,必须要由当事人提供,对于当事人有能力收集而不以主动搜集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证据的取得在庭前准备中存在的问题

  现一些审判人员对一步到庭没有真正理解,盲目的一步到庭,坐堂办案,在开庭前忽视必要的调查工作。定开庭后就坐等开庭时间,现改革后的审判方式,不仅主要的审判活动要在庭上进行,并且还要求当庭认证、当庭宣判。这就要求审判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在比较简单的庭前准备当中准确地掌握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双方举证有分歧的地方要进行调查,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法官能够在庭审认证当中不处于尴尬地位,真正地驾驭庭审活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对有关证据在当庭无法认证而再次开庭从而影响审判效率,使一步到庭真正落到实处起到一步到庭的实际意义。

三、指导当事人举证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举证存在着盲目性,举证的内容不完整,举证形式不规范,甚至举证当事人自造证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给予正确的指导,有些审判人员往往忽视在此方面的工作,不去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怎么举证、举什么证,而是告之完举证责任之后就坐等其证了。一步到庭突出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举证不举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审判人员除搞好必须由审判人员取证的工作外还须担负起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责任,在我国多年来,已形成当事人依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观念,所以说这种观念一时还很难转变过来,我们审判人员一定要向当事人讲清举证的责任、方式、途径,帮助和指导当事人举证举好证,还应引导当事人充分提出证据线索,提出调取证据的请求,以确定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方向。只有正确指导当事人举证才能避免本应胜诉者败诉,有理讲不出,造成审判的显失公平。
  总之,增强公民的证据意识、举证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运行机制。推行审判方式改革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要全盘照搬西方的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两大诉讼模式,两者各有利弊,不能一概而论,总体趋势是走互相借鉴、互相结合,取长补短的道路,在新的社会形势下搞好审判方式改革任务是十分艰巨的,在适应新的审判方式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我们要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在工作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新的审判方式在我们的共同下功德圆满。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付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