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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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财〔2001〕45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部分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进行《会计法》执行情况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直属各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精神,国家局以国烟财[2001]179号和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部署了在烟草行业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大检查的工作。近期,国家局将会同财政部组成《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8个省局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抽查的单位
  此次确定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的单位有:四川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山东省、辽宁省、江苏省、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二、检查范围
  结合新修订的《会计法》,对企业在2000年度《会计法》执行情况及会计基础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主要步骤
  1.听取情况汇报
  (1)《会计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得力,自查阶段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是否落实,自查自纠及是否建立会计资料档案等情况。
  (2)在重点检查阶段是否贯彻国烟财[2001]353号文件的要求,说明的主要内容有: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原则、被检查单位的数量、检查内容、形式和时间的部署情况;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检查中查出的主要违法违纪问题。对单位自查情况表和重点检查情况表的填写情况进行落实。是否认真填写了《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记录。
  2.深入基层,根据财政部重点检查的内容进行复查
  根据各省局(公司)重点检查的开展情况,深入各基层单位(至少应包含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省级公司三个单位),对照文件的要求,结合行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进行复查。
  3.结合检查的情况,与被检查的单位交换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人员的组成
国家局将组成四个《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国家局共分为四个检查组:第一组:孙卫宏、易武君、覃小义、李春梅,对湖南、贵州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二组:罗明德、王萍、叶春霞、徐如国,对陕西、四川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三组:祝捷、朱家福、谭慧秋、施炎英,对辽宁、江苏省局(公司)进行检查;第四组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山东、湖北省局(公司)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是国家局对行业执行新修订《会计法》以来的第一次检查,希望各省局(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局检查组的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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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公安、农业、商务(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厅、局),海关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根据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共同制定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海关总署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吴仪副总理关于专项整治要体现“专”和“实”的指示精神,结合各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活动,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对食品要强化源头污染的治理,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对药品要集中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带动药品市场的全面整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的工作思路,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实效。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的全面规范,确保人民饮食用药的安全放心。

  二、关于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安排
  (一)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突出源头污染治理和与百姓生活关联度较高的品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
  重点环节: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特别是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点;重点品种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
  从现在开始,通过阶段性整治,在2003年底前基本达到下列目标:
  1.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和违规使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2.重点品种安全质量合格率较往年有明显提高。
  3.无证照生产、加工、经营食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4.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二)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预期目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率较年初有明显下降。
  主要措施:
  1.农业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以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为突破口,进行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以严查“瘦肉精”污染为主线,进行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以查氯霉素污染为切入点,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严格按农业部公告发布的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管理的力度。
  2.卫生、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针对重点品种,在各环节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保证各环节进货渠道合法,加强检测检验,确保货源质量安全。
  3.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力量,重点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作出评价。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
  预期目标:建立食品管理各环节的准入条件和标准,突出流通渠道的规范和企业购销记录制度的监督实施,依法实行行政许可,严格把关;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机制。

  主要措施:
  农业部根据农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突出无公害农产品和优势农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以自检为主的速测网络;对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开展采收前检测和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开展检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指导和支持各地今年内新建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100个,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50个。

  卫生部重点组织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等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

  质检总局全面推进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今年年底完成对米、面、油、酱油、醋等五类食品的审查、发证,并逐步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凡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把好进出口食品质量关。 对食品制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农产品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工商总局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审核其主体资格,严格执行卫生许可前置审批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检查进入市场的食品质量,重点组织对粮油、酒类、调料、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奶、豆制品、水发产品、饮料等食品及节日消费食品的专项质量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食品广告的虚假宣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违法行为等,严肃查处,监管到位。

  商务部加强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市场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年内争取在每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一个样板市场;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积极推行“农改超”,中等城市和大中城市的郊区基本实现农贸市场退路进厅。

  公安部督促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查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指导地方公安部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海关总署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局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法人、食品市场主办者、大型超市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根据职责探索规范食品流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注意总结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农改超”,食品购销索证、索票等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预期目标: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清除,全国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主要措施:
  1.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无证照食品加工经营点,限期关闭,做好场所退租加工设施撤除等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国大中城市,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加工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彻底清除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3.各地政府选择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食品,集中查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毒有害食品,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以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有关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4.公安机关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追根溯源,捣毁制假窝点,严惩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五)抓好消费环节监管,突出学校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管理。
  预期目标: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范,分地区、分类别进行试点,全面推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主要措施:
  1.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所有学校食堂进行一次突击检查,发现问题,边整边改,逐步完善监管措施;
  2.对餐饮业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确定重点环节进行监管;
  3.卫生部、教育部建立学校食堂卫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关于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必须加大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今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
  预期目标:查处一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取缔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主要措施: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继续深入开展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8月至9月间,对两部门联合确定的重点督办案件查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前对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1个重点地区联合打击情况进行总结和验收。
  2.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对已注册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对不属医疗器械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坚决清理,已发放注册证的予以撤销;重新审核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注明禁忌症和注意事项,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产品销售。
  3.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骨科内固定器材等纳入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产品,全面检查生产企业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对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不按要求组织生产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证产品进行全面查处,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加大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和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查处力度。

  (二)开展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
  预期目标: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责任制,确保中药材专业市场合法经营。
  主要措施:
  1.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工商总局联合开展一次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违者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2.建立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责任制,广西、重庆、云南、山东、河北、黑龙江、湖南、湖北、安徽、江西、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等省(区、市)药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严格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合法经营。

  (三)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
  预期目标:年底前,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一半以上药品生产企业和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完成GMP、GSP认证工作;北京、江西、陕西、成都等试点地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或服务点要覆盖100%的乡镇和60%行政村;药品配送网络要覆盖90%的村卫生室和药店;农村药品监督形成县、乡、村三级网络,扫除农村药品监督空白点盲区。

  主要措施:
  1.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全国性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对违规销售和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予以查处。
  3.积极推进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2003年底前,地市以上城市零售连锁企业和中型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分类管理要求;零售药店销售二类精神药品、粉针剂、大小容量注射剂和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品种必须做到凭处方销售。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零售药店,其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要取消药品分类管理药店的资格;没有被确定为药品分类管理的药店,不得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4.加快GMP、GSP认证步伐。完成对全国大中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大型零售企业的GSP认证,促使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以及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完成GSP。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取消药品经营资格。
  5.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四)严格药品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上市药品质量。
  预期目标:建立起科学的药品审评机制,实现药品审评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在今年年底停止地方标准药品的上市流通,确保药品质量。

  主要措施:
  1.严格药品审批管理,依法加大对新药研究开发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深化药品审评机制改革,强化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
  2.严格执行药品标准,依法取消药品地方标准。对于标准低,组方不合理的药品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一个淘汰一个。
  3.加强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提高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上报率和报告质量,向社会发布药品不良反应通报,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

  四、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始终,要结合阶段性任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配合国办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侧重宣传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发动群众,发挥社会监督作用(7月下旬)。

  (二)编印各种宣传资料,分期分批向社会发放。在有关媒体开辟专项整治专栏。主要内容是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8月至10月)。

  (三)印发公告。

  (四)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正面宣传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效,有重点地宣传一些名牌企业,增强人民群众消费的信心(8月至12月)。

  (六)总结性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专项整治进行综合性报道。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时间为7月下旬。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部署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二阶段为集中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时间自7月下旬到12月中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活动,摸清底数;开展企业全面整改工作;全面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和取消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的资格,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12月下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情况于今年年底之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六、几点要求
  (一)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域内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牵头单位和办事机构,协调指挥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大案要案,要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地区间和部门间联动。认真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打击取得实效。

  (二)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与加强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任务的同时,必须加强食品药品的日常全面监管,堵塞各种漏洞,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把工作想细、做细,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要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狠抓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食品药品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引导协会、学会等组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使企业通过承诺制和建立诚信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自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每半个月将本地区、本系统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次,重大情况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简报》,及时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保密局 国家工商局 等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4月9日,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印刷行业,指一切从事营业性的排版、制版、印制、装订的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营业性的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含所、社,下同)。
本办法所称复印等行业,指从事营业性的复印、誊印、打字(含打字、油印、小胶印,下同)、晒图(含描图,下同)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复制,包含了印制,指用手工、照相、电子或印刷方法仿制原稿的全部工艺过程。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特指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和书刊等,不包括电磁信息载体。
第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实行依据准印手续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制度。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第二章 定点复制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应当从严掌握,按照有利保密和便于复制的原则确定。
禁止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
第六条 定点复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
(二)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安全可靠;
(三)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和保密环境;
(四)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
(五)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
(六)建立并能够实行严格的工作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
(七)从事营业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七条 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承办。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审查和批准定点复制单位时,应征求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意见;审批结果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批准机关应当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持证单位应当将《许可证》张挂于明显位置。
第九条 地、市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单位内部设置的以从事印制国家秘密载体为主要任务的机要印刷厂,视为定点复制单位;由其所在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报请国家保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核准,颁发《许可证》。审查和核准发证的工作,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报请国家保密局核准发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报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核准发证;
(三)地、市级党政机关的机要印刷厂,由其所在机关负责初审,本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汇总,报请省或自治区保密局核准发证;
(四)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单位内部设置的机要印刷厂,其报批程序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国家保密局统一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以外的机关、单位内部办的非营业性印刷厂,凡已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任务的,均可到所在地的地、市级政府(包括城市中相当于地、市级的区政府)或行署的保密工作部门申报;经受理机关审查,对完全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前六项条件的,批准为定点复制单位,颁发《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力量不足的地区,由县级或地级以上市(不含地级市,下同)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统筹考虑,会同同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的新闻出版、文化或轻工部门,对现有印刷企业或机关、单位内部办的非营业性印刷厂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进行审查,报经上一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可将少量印刷厂确定为定点复制单位,由批准机关发给《许可证》。
第十二条 行署和地级及其以上市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可以批准少量专营或兼营复印、誊印、打字或晒图的企业承担定点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业务。其程序为:
(一)企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申请;
(二)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进行审查并向上一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转报;
(三)受理机关审批并颁发《许可证》。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三条 委托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出具准印手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并出具《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
(一)县、团级及其以上的机关、单位委托非自办定点复制单位复制的,由委印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办理《准印证》。
(二)县、团级以下的机关、单位委托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到所在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准印证》。
(三)到本机关、单位驻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复制的,凭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开据的介绍信,到拟委托复制的定点复制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准印证》。
第十四条 到本机关、单位自办的定点复制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准印手续,由这些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自行确定。
县、团级以上的机关、单位与定点复制单位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有固定关系的,其准印手续的办理办法,可由委印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与承印单位商定,但要保留文字记载。
第十五条 各机关、单位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和开据准印手续时,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定点复制单位承接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委托时,应当查验准印手续或《准印证》。没有合法准印手续或《准印证》的,不得承接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未持有《许可证》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不得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业务;遇有这类委托时,除拒绝复制外,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受理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均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后,凡申请开办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领到营业执照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过注册备案手续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遇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歇业、转业、合并、分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完变更登记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组建的非营业性印刷单位,除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生效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复制单位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收存委托复制方的准印手续或《准印证》,并进行登记。
(二)排版、制版、印刷和装订等均不得向外委托给非定点复制单位协作完成。
(三)根据复制件的密级和委托方的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完成,限制接触范围,禁止无关人员介入。
(四)复制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时,参与人员由定点复制单位负责人审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五)临时工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六)对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规定保密纪律。
(七)复制完成后,应当将原件和成品连同底片、纸型等移交委托方,定点复制单位不得擅自留存、转让或复制。
(八)印刷行业中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和登记印件的原稿、校样、成品、半成品、印版(指活版和铅版)、纸型和底片等物品,各道工序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印制完成后将所有涉密材料进行清点,除交委托单位外,其余由定点复制单位在其专、兼职保密或保卫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及时销(拆)毁。
(九)复印等行业的定点复制单位,应当尽量缩短复制时间,对不能当即取走,确需过夜的,须放在安全可靠的文件柜内,并派人值班看守;复制完成后,残次产品应当当场销毁或交委托方带回处理。
(十)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删除。
第二十三条 印刷、复印等行业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领有《许可证》的机要印刷厂印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的管理,由其所在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保护或者保守国家秘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印刷、复印等行业中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非营业性印刷单位中的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前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复制单位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全部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由国家保密局规定统一格式(附后)。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新闻出版署等五部门印发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五项有关秘密文件印制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样式
存 根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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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 体 情 况 |《准 印 证》 办 理 | 委 托 复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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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页数| |复制方式| |经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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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承办人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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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签发人 | | 拟委托| |
| 或 | |--------|----------------| | |
|标题| |填发日期|19 年 月 日|复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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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
×××准字(19 )第 号
下表所列国家秘密载体经过审核,准予复制,现派×××同志前去,请
按照有关规定依表内要求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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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载 体 原 件 情 况 | 复 制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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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种 类|名称或标题|密级|页数|复制方式|复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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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
发证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