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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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文化部

为加强我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90号)的规定,制定了《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部及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报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范围: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
第四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一)由文化部出具资产证明的,以所证明的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实际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三)文化部独资和与地主联合投资的创作基地,按文化部实际投资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第四条规定基数的5%征收。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每年征收一次,采用按季度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每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上缴文化部主管部门专户储存。
第七条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不可抗力严重亏损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八条 征收后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再投入;
(三)奖励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按本暂行规定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文化部投资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创作基地应按规定的时间,将国有资产占用费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对其减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文化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本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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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有关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式营业执照的种类。
(一)此次调整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的版面进行调整。
(二)新式营业执照右上角标明营业执照编号,在“登记机关”栏目中隐印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
(三)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四)1995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颁发。
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登记事项进行调整。新版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新版式《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事项是: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
注册号、登记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在注册资本栏目中标明“实收资本”。企业类型和注册号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机关栏目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并加盖局长名章,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具体进行登记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局章。
三、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时,使用新版式的《营业执照》。
四、换发新版式营业执照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方式不变,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登记申请以及不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的登记申请,不得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未按照有关授权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的行为和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换发新式营业执照应注意的问题: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一律颁发新式营业执照。
(二)已经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应结合企业年度检验或变更登记,换发新式执照。
(三)换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起,6月30日结束。旧版式营业执照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四)在换发营业执照时,进行变更登记的应按照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没有变更登记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五)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调整计算机打印营业执照的程序。原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程序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配发新程序。
(六)新式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领取时应持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如确有原因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函,并写明
详细地址。
(七)各被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换发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可以结合清理企业档案工作一并进行。有关前置审批所需提交的文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编写的《企业登记管理前置审批适用法规》(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执行。
(八)自2001年1月1日起,未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旧版式营业执照不再使用。各被授权登记管理机关应指派专人登记封存,妥善保管。
(九)各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结合学习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认真作好换发营业执照的工作。
在执行上述通知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12月7日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现予发布。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予以运用。具体格式指引详见本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所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

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

目 录

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二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三号 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第四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格式指引
第五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第六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第七号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第八号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二号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配股、增发)获准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
第十四号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报备)

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特别说明:本指引适用于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收购、出售资产标准,但未达到《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规定的重大重组标准的资产交易事项。达到标准的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应在本格式指引的基础上按照105号文要求进行补充后,根据105号文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收购、出售或债务重组;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及其他负担等)
是否为关联交易及关联股东回避事宜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如产权权属、债权人的意见、附加条件等)

一、交易概述
1、简单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3、如交易实施所必须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尚未完成,或交易尚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产权权属不清等),应以黑体字在本公告重要提示中予以提示。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指在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中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方当事人)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营业务、主要股东或可以实际控制交易对方经营管理的人。
2、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果交易对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或是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方的财务资料。
5、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最近五年之内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说明;有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说明(包括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简要介绍其他与本次交易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的情况。如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债权人豁免上市公司债务的,应当参照前款第1、3条有关规定详细披露该债权人基本情况,以及债权人是否为独立法人、是否有权豁免上市公司所欠债务等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逐项列明收购和出售资产的名称、类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权属(包括在该项资产上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和有无涉及该项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所在地、出让方获得该项资产的时间和方式、运营情况(包括出让方经营该项资产的时间、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折旧年限、目前能否继续投入正常生产、最近一年运作状况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如收购出售的房屋结构、与收购出售使用权有关的地块周边土地的用途等)、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包括帐面原值、已计提的折旧或准备、帐面净值)和评估价值等;如为公司股权的还应按照本条第2款披露。
2、收购、出售标的如为公司股权,披露内容还应包括该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设立时间、注册地点等基本情况,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以及该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款项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注明是否经审计)。如该标的公司净利润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经常性损益,应予以特别说明。
3、如交易标的经过评估,应披露评估事务所名称及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如评估前后有较大增值或减值,应说明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如交易标的经过审计,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如审计报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应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内容。
4、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应详细介绍该项债权债务发生时的决策程序及该项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债务人名称、债权债务金额、期限、发生日期、发生原因等。对转移的债务,还应当说明已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认可等。
5、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特指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偿债、减免债务、停息或减息、改变债务条件等),应参照本条前款有关债权债务转移的要求披露,并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公司本期损益和未来经营的影响;如上市公司出售、收购资产交易中涉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应参照本条前款规定详细介绍有关债务情况,并参照本条第1-3款有关规定披露用以抵债的资产的状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介绍收购、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交易金额、支付方式(现金、实物、承债、全额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等)、交付或过户时间、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如该协议附带有任何形式保留条款(如约定将来某种情况发生时资产需返还原状等),应予以特别说明。
2、如交易涉及债务重组,还应介绍债务重组协议的有关内容,包括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债务重组方式为修改负债条件的,应当披露延长还款的期限、利率降低的幅度、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或减少本金的数额等。
3、定价情况。主要说明制定成交价格的依据,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交易涉及对方或他方向上市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付款方的支付能力及该等款项收回的或有风险作出判断和说明。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主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是否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说明以及回避措施,收购资产后是否做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及具体计划;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用途;收购资产的资金来源,收购资产是否与募集资金说明书所列示的项目有关。
如本次收购、出售资产交易还伴随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的,应披露这些安排的具体内容。如上市公司因这些安排导致交易对方成为潜在关联人的,还应当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
六、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如属于出售资产情况,应披露出售资产的原因、该项交易本身预计获得的损益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属收购资产情况,应披露收购的意图和该项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中介机构对本次出售、收购资产交易的意见简介
应明确披露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对本次资产交易的主要意见。
八、如属于关联交易,同时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要求披露;如属收购无形资产,还应当按照本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九、备查文件目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