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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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7〕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和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回购土地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对财政投资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含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绿地、防洪堤等)建设回购土地进行补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公益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回购已出让土地,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回购土地补偿,坚持合理、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回购土地补偿的报批工作。
  第五条 回购土地补偿金额,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投资的有效凭据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土地购置价款。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土地价款;
  (二)土地交易契税。原土地使用者在国土部门取得土地时,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三)拆迁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在该宗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费用,以及支付给农民的赔款;
  (四)土地平整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投入的 “五通一平”的费用;
  (五)开发建设费用。原土地使用者在该宗土地上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的造价;
  (六)其他有关费用。如原土地使用者为受让和开发该宗土地时,在银行融资,支付的利息。
  第六条 凡属于本办法范围的回购土地补偿,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原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回购土地补偿的申请;
  (二)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核定需回购土地的数量;
  (三)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交易资料,对土地权属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权属不明晰的登报公示),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取得该宗土地时的价款进行核定;
  (四)审计部门根据土地原使用者提供的有效票据等相关资料,对取得土地后的投入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财政部门根据规划、建设、国土和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
  (六)回购土地的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按市政府批准具体方案进行补偿。
  第七条 为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确保原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回购土地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一)进行土地置换。原土地使用者可以重新选择合适的土地,进行等额置换。置换的土地先由市规划部门选址,办理选址意见书,其置换用地价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国土部门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
  (二)减免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如原土地使用者有新的建设项目,可以用市政府有权减免的报建规费进行补偿。
  (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事业,公益设施建设是惠及群众的大事。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特别是原土地使用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弄虚作假,甚至阻碍政府回购土地。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不提供真实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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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0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是由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市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六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