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06:55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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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民银行在对商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资料的抽查中发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取得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的商业银行未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书面授权。


  二、有的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授权限定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用途内。


  三、《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取得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有的商业银行从谨慎角度出发,在合同书或授权书中增加了信用信息报送的授权条款,但没有明确表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可能导致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形式和内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没有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商业银行应当立即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授权条款或增加授权书以取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授权。


  二、各商业银行应在有关征信条款中规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称谓,不得使用“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指向不明、容易产生歧义的名称。


  三、各商业银行应当在有关查询授权条款中明确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得以模糊的用语取得《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查询授权。


  四、需要取得信息报送授权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合同书和授权书中明确表述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接此通知后,请立即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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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5]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工资支付的政府监控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以下称举报人),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举报人范畴。

本办法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行为。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是指任何个人就用人单位群体性拖欠工资的违法事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或者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查处的活动。举报人应在拖欠工资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举报,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 市及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举报人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人至30人的,奖励5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31人至100人的,奖励1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在101人至300人的,奖励200元;拖欠工资涉及人数超过300人的,奖励300元。

第五条 对被举报的拖欠工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调查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途径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六条 举报人应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已登记的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或由于举报人的原因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奖励举报所需资金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申请解决。奖励金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制订。

第八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或夸大拖欠工资事实,对恶意虚假举报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交由公安机关处理(非故意、不知情或因不了解有关政策规定而造成举报失误的除外)。

第九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已被举报,其他个人就同一拖欠工资行为再次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不对外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