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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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二)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一)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根据承租住房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报送。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房产管理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第七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复核结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

  (三)不再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拒绝接受配租安排的,一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一条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家庭低收入线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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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吉政发〔1984〕169号



第一条 地质遗迹是地质作用的真实记录,有选择地保护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对于地质勘探工作、工矿业和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管理和保护地质遗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地质遗迹列为保护对象。
(一)具有全国性和地区意义的标准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的地段;
(二)具有地层学意义及具有其它特殊意义的古生物遗迹;
(三)典型的构造现象和地震现象的特殊遗迹;
(四)外生地质作用(风化、侵蚀、剥蚀)造成的奇特的地貌现象;
(五)冰川作用遗迹;
(六)宝石、玉石矿床或矿段;
(七)稀有矿物产出地段;
(八)具有典型意义的矿床的标准地段或呈自然产状的各种矿产的直观“展览品”;
(九)有研究价值的矿泉和温泉;
(十)有典型意义的火山群及火山地貌景观。
第三条 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省地质矿产局为地质遗迹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遗迹的鉴定、保护、管理、检查工作。一切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遗迹的义务。
第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为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组成由若干地质专家参加的地质遗迹保护委员会,负责考察、审查应保护的对象及其列为保护对象的依据。
第六条 需要列为保护对象的地质遗迹,由主管部门提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第七条 被列为保护对象的地质遗迹,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在规划中明确规定对地质遗迹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施工、挖掘、取材等活动。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保护区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控制地带内进行开发建设等项活动时不得破坏被保护的地质遗迹。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开展地质、科研、教学等项活动时,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遵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地质遗迹。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团体、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保护地质遗迹成绩显著;
(二)与破坏地质遗迹的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在地质遗迹面临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地质遗迹有功。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致使地质遗迹遭到破坏,有下列事实之一的单位、团体、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地质遣迹保护区进行施工、挖掘、取料等活动,致使地质遗迹遭到破坏;
(二)故意破坏被保护的地质遗迹;
(三)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破坏行为知情不举,致使被保护的地质遗迹遭受严重破坏。
第十四条 本规定授权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决议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内容分类:水利工程建设

题注:(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治文所作的《关于视察我省长江堤防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报告反映了我省长江堤防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长江堤防建设的建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1998年长江发生特大洪水之后,国家对长江堤防建设高度重视,拨出巨额资金高标准地全面建设长江堤防,使抗御洪水的能力大大增强。我省必须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完成任务,以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会议认为,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沿江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一致,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保证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但从视察的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急需抓紧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少数标段工程施工进展缓慢,有的隐蔽工程脚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个别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部分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有些应当岁修的堤防工程尚未进行,其中有的问题可能直接影响到今年的防汛抗洪。为了高质量、高标准地全面建设好我省长江堤防,确保安全度汛,会议决议:

一、 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促进堤防工程建设顺利进展。省政府要把堤防工程建设当作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要定期分析研究工程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情,发现并及时督促解决问题。沿江各地政府要大力加强施工协调,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给群众的补偿费,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落实到村到户,绝不能以任何形式克扣。

二、 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堤防建设。我省长江干堤建设配套资金,省政府及沿江各地政府虽然采取措施进行了筹集,但还有很大缺额。为此,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筹集资金的政策措施,保证配套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不能随意向农民转嫁负担。

三、 切实抓好重点堤段建设,确保今年安全度汛。今年气候异常,长江洪水提前到来,并有可能发生更大的洪水。各级政府必须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各种准备,确保万无一失。重点河段整治工程、穿堤建筑物等影响今年安全度汛的工程,要采取抗洪抢险的措施,抓紧施工,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度汛。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的汉江堤防、连江支堤、病险水库、目前出现的险工险段及其他防洪设施,省政府要拨出专款进行抢护和正常维护,切不可顾此失彼。

四、 要进一步强化“四制”,严格监督管理。堤防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对经多次督促、进度仍然缓慢的工程,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强制整改。招标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杜绝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切实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五、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凡违反《水法》、《防洪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执法部门,必须勤政廉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治水。

切实把好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切实做好验收工作,是确保堤防工程质量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把关,决不允许留下隐患。要抓好阶段性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返工的一定要返工。省政府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认真细致地组织和协调好验收工作。验收工程一定要坚持标准,不达标准决不验收。要建立验收档案,加强验收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监督,保证本决议的施行。 建设长江堤防,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会议号召全省广大人民群众从大局出发,关心、支持堤防工程建设,为全面完成我省长江堤防建设任务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