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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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7年01月26日

国科发政字〔200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国防科工委(办)、财政厅(局)、科协,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科技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各单位: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一)国家科普能力表现为一个国家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科普创作、科技传播渠道、科学教育体系、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科普人才队伍以及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等方面。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并实施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立了新时期科普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战略方针,推动了我国科普事业繁荣发展,公民的科学素质不断提高。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公众对科普需求大幅增加,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的任务更加艰巨,科普能力建设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高水平的原创性科普作品比较匮乏,科普基础设施不足、运行比较困难,科普队伍和科普组织不够健全和稳定,科学教育、大众传媒等教育和传播体系不够完善,高水平的科普人才缺乏,政府推动和引导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公民科学素质提高的进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新时期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求,立足现有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经过1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公众科学教育和传播体系,创作出一批适合不同人群需要的优秀科普作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构建一个有效运行的科普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一批功能健全的科普基础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营造一个激励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普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国科普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公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
二、“十一五”期间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繁荣科普创作,大力提高我国科普作品的原创能力。

  1.推动科普作品创作工作,鼓励原创性优秀科普作品不断涌现。针对新时期公众需求和欣赏习惯的变化,结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成就和新趋势,大力倡导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知识性和娱乐性结合,专业科技人员与文艺创作人员、媒体编创人员相结合。使科普创作做到既要普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又要掌握和创新科普作品的创作技巧,做到内容与形式的有效统一。推动全社会参与科普作品创作,既要引导文学、艺术、教育、传媒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身科普创作,又要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优秀科普作品将给予支持和奖励。

  2.把科普展品和教具的设计制作与研究开发作为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内容。针对科普场所建设和中小学校科技教育的现状及需求,重点开展科普展品和教具的基础性、原创性研究开发。制定科普展品和教具的技术规范,鼓励和引导一批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展品和教具的设计和研究开发。

  (二)加强公众科技传播体系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

  1.加大大众媒体的科技传播力度。综合类报纸、期刊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设立科普类专题、专栏、专版或频道,增加播出时间、版面,提高质量和水平。要逐步提高编创水平,打造精品科普栏目,满足广大公众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需求。建立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科普类节目收视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分离的改革,推动科普节目制作社会化,丰富节目来源。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科技传播作用,打造和扶持一批富有特色的、高水平的科普网站或栏目。拓展科普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大力扶持科普出版物在农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采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手段,推出一批科普影视作品、精品专题栏目和动漫作品。

  2.推进科普场馆建设。根据提高我国公众科学素质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明确科普设施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分布、规模和建设方式等,加强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和指导。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符合需求的科普场馆。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场馆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专业科普场馆,同时推动科研机构、大学建立定期向公众开放的制度,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科普场馆开放、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构建科普资源创新和共享平台,形成综合性场馆和专业性场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3.加强基层科普场所建设。在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广播站、农民书屋、中小学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基层公共设施建设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通过开辟乡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配备科普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强化农村专业化科普设施建设,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建立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服务。将城市社区科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将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社区科普活动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竞赛等多种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科普需求。将社区科普设施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情况作为文明社区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提高科学教育水平。

  1.促进中小学科学课程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倡导并要求各地初级中学逐步规划开设科学课程,推进以科学探究为核心的科学教育改革,定期开展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评价,推广优秀的科学教育改革经验,促进科学课程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快师范院校教师培养课程的改革,为中小学输送高质量的科学课程教师。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利用自身优势,支持和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科学课程教师培训。

  2.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育实验室,使中小学校尤其是边远农村学校实验室数量、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能够基本满足科学课程教学的需要。科学教育的教学仪器、实验材料、工具及多媒体等多种科学教育资源的研发与配备,要体现“以科学探究为核心”的科学教育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对科学的兴趣,提高其操作和动手能力,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小学图书室建设,充实科技类图书,扭转我国中小学特别是边远农村学校图书馆规模偏小和科技类图书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主要依托现有力量,建设青少年科普活动资源咨询中心,为全社会提供青少年科普活动的信息和服务。

  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科普活动。制定并实施《2006-2010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加强现有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推动中小学校与就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外的科学教育资源,开展教学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完善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机制,促进公众理解科学。

  1.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普工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要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并将科技成果面向广大公众的传播与扩散等相关科普活动,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于非涉密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及其它公众关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公众发布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

  2.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科技决策的有效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要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听取公众对科技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伦理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对重大科技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能力。

  3.建立和完善科技信息发布机制。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面向公众的科技信息发布机制,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科技知识和信息。规范商业活动中科技信息传播。大众传媒要担负起向公众准确发布科技信息的责任。对企业产品发布中含有虚假科技信息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对利用科技信息的欺诈行为,要依法给予查处。各级科协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面向公众的科技信息咨询,建立通畅的科技信息传播渠道。
(五)加强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科普工作的社会动员能力。

  1.深入开展各类群众性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搭建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平台,继续集中开展一系列全国性的重大科普活动,为广大公众参与科普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科普活动组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形势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对重大科普活动的效果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科普活动集中宣传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特色,确保实效,形成地方和部门联动、集中性和经常性活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2.加强不同行业的科普工作。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工作与科普工作有机结合,研究制定行业性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行业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行业的基层科普组织,形成一支高水平的行业科普队伍。调动行业部门积极性,挖掘行业科普资源,体现行业特色,开展专题性、系列性科普活动。

  3.加强国防科普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航空、航天、核、兵器、船舶工业的科普资源,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拓展其功能并增加现代化的高新技术展示手段,在科普宣传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在安全保密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退役、待销毁的某些军工设施和军事装备等资源,进行适当改造和开发,建设一批国防科普教育基地。编辑出版多层次的国防科普作品,建设国防特色科普网站,适度开放国防科研院所和所属高校的实验室等设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普教育活动。鼓励国防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4.加强企业科普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服务和设施优势,向社会开放,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特点,集中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让公众了解和感受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鼓励企业捐资捐助社会公益性的科普设施建设和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职工技协、企业科协、企业研发中心等组织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发明等活动。要把支持和开展科普活动,作为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

  (六)专兼职结合,建设高素质的科普人才队伍。

  1.提高科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壮大由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程教师、科普创作人员、大众传媒的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场馆的展览设计制作人员、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普理论研究工作者等组成的科普人才队伍。适应市场化进程和现代传媒业发展的需要,在高校设立科技传播专业方向,跨学科培养一批科技传播、科普创作和理论研究的创新型人才。加强具有理工科和文科教育背景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科普创编和策划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面向科普工作管理人员、科技场馆展览设计人员、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导游、科普讲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传播队伍的素质。积极倡导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普事业,让更多最新科学技术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2.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和支农支边支教活动,形成一支能够在基层,特别是深入农村和西部地区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志愿者队伍。组织老专家、老教授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积极参与科学教育和科技传播工作,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发展城市社区、乡村科普志愿者队伍,培养科普宣传员。
 三、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政府推进科普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要进一步发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部署,集成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普法》的要求,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对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科普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做好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方、各行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积极推进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色的科普能力建设。

  (二)加大科普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投入体系。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中,应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

  (三)完善科普奖励政策。逐步将科普图书、科普影视、科普动漫和科普展教具等科普作品纳入国家科技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多种形式的科普奖。加大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力度。

  (四)加强国家科普基地建设。在现有科技类场馆、专业科普机构以及向社会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开展国家科普基地建设试点,在提高展示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构建科普监测工作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部门在科普政策实施、科普能力建设中的最新进展和动态,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调查和科普工作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科普的理论研究。针对科普创作、科学教育、科技传播、创新文化、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监测等重大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论研究。重点扶持一批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支持办好高水平的专业化科普理论研究期刊。

  (七)加强科普资源共享。集成国内外现有科普图书、期刊、挂图、音像制品、展教品、文艺作品以及相关科普信息,以建设中国数字科技馆为契机,建立数字化科普信息资源和共享机制,为社会和公众提供资源支持和公共科普服务。

  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科技界、教育界和社会各界都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尽快落实,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院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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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献血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津市献血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9年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无偿做好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活动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并推动公民献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下达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组织协调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四)做好有关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在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内的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管理公民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献血规划和年度献血计划草案;
(二)对有关单位实施献血计划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血站及其设置的站外采血点的审批,颁发许可证;
(五)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六)采取措施促进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七)对医疗机构节约用血实行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八)对可能危及用血者健康的血液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九)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政、物价、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本单位、本居住区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和动员;
(二)按期报送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公民人数;
(三)按照献血任务,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接受体检,参加献血,完成组织献血任务;
(四)做好本单位、本居住区公民献血、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
驻津部队的献血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驻津部队依据《献血法》提出具体办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拒绝参加献血的公民,不能被授予与精神文明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献 血
第十一条 公民有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献血。
公民无工作或者就学单位的,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
第十二条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鼓励亲友、同事和其他公民之间定向互助、援助献血。
第十三条 对献血者,由献血管理机构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献血者有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两日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严禁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第十五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组织献血任务证书。
对未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按期完成组织献血任务;逾期仍未完成的,对其征收未完成组织献血量等量用血费五倍的献血补偿金,并由献血管理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并完成献血任务的,可
以退还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纳入无偿献血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十六条 本市统一规划血站,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采供血业务。
第十七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准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置采血点或者配置流动采血车,方便公民献血。
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改善技术和设备条件,依法做好对献血者、用血者和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血站的采供血工作。
第十八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不得采集血液。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血量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九条 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范,确保采血安全和血液质量:
(一)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者认可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
(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四)对采集的血液,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测试剂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五)向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其外包装上必须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示项目;
(六)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无法提供急救用血时,应当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调剂。
第二十一条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采供血;
(三)采集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五)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六)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第五章 用 血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凭证用血制度。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临床需要用血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凭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一)在本市已献血的公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二)公民可以凭其家庭成员的无偿献血证书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证书和有关证明享受互助用血;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年龄或者《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又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凭有关证明,可以享受社会援助用血。
不具备前款规定用血条件的公民临床用血时交纳用血互助金,其中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定向互助、援助用血的,接受定向互助、援助的部分免交用血互助金。交纳用血互助金的公民,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献血的或者其所在单位完成年度组织献血任务
的,可以退还其用血互助金。
急救病人临床需要用血时,由医疗机构先行供血,病人、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有关献血证件或者记录,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相当原献血量一至五倍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民凭证用血制度建立健全用血登记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民用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坚持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擅自从事采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采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床应急用血而血站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时,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依法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实施输血治疗前,应当向用血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血用途和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以及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用血者或者其家属应当签署接受临床输血治疗协议书或者不同意输血治疗的意见。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血站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取得许可证的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有关献血证书、记录或者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为未完成组织献血任务。
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不执行凭证用血制度或者在执行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违反《献血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献血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收缴依照本条例发给的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献血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血站是指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1996年6月1日《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实施后到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参加过义务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书和有关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但不免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费用。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月2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有关条文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9年1月4日

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

财法[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发[2010]33号文件提出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紧迫性、总体思路和目标

  1.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财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财政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紧迫。近年来,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公共财政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各界对财政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财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财政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越来越突出,因此,广大财政干部务必始终牢记“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治观念、创新观念、效率观念、服务观念和责任观念,切实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能力,努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客观需要。

  2.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创新事关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全局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和能力,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财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障财政职能更好发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力争经过五年左右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1)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级次有较大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有显著提高;

  (2)财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法律制度执行效力显著增强;

  (3)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效能切实增强;

  (4)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更加有力,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自觉性、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3.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推进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4.完善国库及国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逐步提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立法级次,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收付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研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研究制订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国债管理,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国债在宏观经济调控和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研究起草国债条例。

  5.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推动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逐步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加快研究制定增值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适时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快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7.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收费管理,积极研究推动行政收费法的立法工作。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升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法律级次。针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管理特点,积极研究制定有关专项或者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逐步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8.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进一步落实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时修订相关财务规则。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适时修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适时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9.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升立法级次,推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研究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制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10.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会计监督。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管理,适时修订会计法;规范总会计师管理,研究修订总会计师条例。逐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推进全面、平稳、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业的监管职能,研究修订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1.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积极推进注册会计师法修订和资产评估法制定工作,研究起草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办法。

  1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财政监督。规范财政部门监督行为,提高财政管理效率,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制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逐步提升财政监督法律级次。加强财政监督程序管理,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程序法律制度。积极推进财政绩效监督,进一步完善财政绩效监督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

  13.建立健全财政立法管理制度,完善制定程序,提高立法技术。重视财政制度建设规划的制定,提高制度建设的主动性与可预见性。加强立法项目制定的调研、论证工作,有序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四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探索建立制度建设评价评估机制,提高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质量。

  14.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财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与其他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备案等管理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重大财政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15.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清理工作。完善财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制度信息。坚持立“新法”和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增强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

  16.明确财政重大决策范围。涉及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及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规范的决策程序作出决策。

  17.规范财政重大决策程序。按照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财政重大决策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重大决策事项应交由财政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财政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18.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要定期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重大财政决策执行效果的调查或检查,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9.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不得从事财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分解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流程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案件的审理审查决定制度和财政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制度,加强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审查力度,着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建立健全执法决定执行保障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0.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审批程序,积极推动财政管理方式转变。积极推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概念、设立依据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工作的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评价制度。

  21.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坚持教育指导为先,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

  五、进一步提高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的监督效能

  22.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政务公开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等的要求,逐步加大预算公开力度,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转移支付等内容。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除涉密内容外都要公开透明。积极指导、推动中央部门和地方预算公开。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预算信息工作。财政部要积极推行财政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电话咨询等各种方式,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的充分告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23.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定期开展对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制约,通过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审查、执法案卷评查、检查结果通报等制度,全面监督和评估财政法律制度执行效力。适时分析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科学设定财政部门财政法律制度执行的考核指标,建立评价制度,规范制度执行程序,明确制度执行责任,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财政法律制度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指标,提高财政法律制度的执行力。

  24.加强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义务。创新办案机制,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25.严格行政问责。制定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追偿。督促和约束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六、进一步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

  26.重视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推进建立财政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能否任职的重要依据。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意识强、能力突出、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上作出实绩的财政干部。

  27.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领导机构,并建立健全领导机构议事协调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绩效考评体系。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8.强化财政部门负责人作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本单位汇报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9.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厘清财政法制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建立健全县乡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在执行财政政策、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窗口作用。

  30.做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不断创新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模式,精心组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财政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实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良好社会氛围。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