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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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45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委、市政府举(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支统管,专户核算。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均纳入大型活动专设的财务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扎口、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预算,规范管理。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经市政府或临时组建的大型活动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批准的大型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超支。

  (三)量力而行,勤俭节约。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挖掘自身资源,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不得虚报;各项开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贯彻“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类大型活动领导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财务机构,财务机构人员以市财政局为主并抽调与大型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大型活动经费总收支预算和财务总决算;

  (二)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负责大型活动各项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结算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活动必需的设备和器材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为:

  (一)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部门财务管理,其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承担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明确专人负责审核经费开支和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收支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补助数、财政安排数、捐赠和赞助及其它收入数统一编制;

  (二)支出预算由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领导机构确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编制,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两个月报送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

  (三)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对承担大型活动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收支预算进行审核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大型活动总收支预算,在大型活动举(承)办前一个月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审定。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根据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职能部门收支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经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一般不予变更。各职能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必须以预算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提出调整报告,经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并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预算,由大型活动财务机构或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坐支、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三)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照票据管理要求执行;

  (四)凡以大型活动名义取得的捐赠和赞助物资,要按照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大型活动经费支出分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一)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为大型活动举办而成立的保障机构的经常性公共性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据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二)专项经费支出是指相关职能部门为完成大型活动专项任务安排的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经费报支手续,报销票据要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应当单设专户,专项核算大型活动经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大型活动也要相应开设专户或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器材设备等物资购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并经各职能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或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审核资金来源,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购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购置部门和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共同组织采购,需招标采购的按招标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和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的职能部门编制财务决算,经市审计局审计后上报市政府或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并接受大型活动财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各项财务收支、财产物资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大型活动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产、会计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使用大型活动日常公用经费购置的资产,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清理、登记,并填列《资产移交表》,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对使用大型活动专项经费购置的专项资产,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如属固定资产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两个月内,各职能部门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大型活动财务机构将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财务决算和大型活动财务总决算等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移交市档案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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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购车过程中的法律陷阱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刘春律师


买车的时候,人们普遍关注的是车的性能、价格、款式、品牌等,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问题。不注意这些法律问题,就很有可能会掉进别人挖好的陷阱。买房子签合同有示范文本,可以请律师;买车却没有示范合同文本,也从没听说谁为买车聘请律师的。花同样多的钱,为什么买车就少了买房的那份慎重和谨慎呢?为什么没有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经销商、银行的利益的公平角度起草一份象样的合同呢?
楼市的规范有律师的贡献,车市的规范也同样需要律师的奉献。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和社会良心,我对自己发现的一些购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修改了相应的合同文本,现在免费公布我的部分智力成果,希望对今后买车的人有所帮助。
陷阱一、开过的车当成新车卖
有的汽车经销商过着“幸福”的生活,天天开着要卖的新车出去办事,还能总换不同的车型。在开车过程中免不了要发生交通事故或刮蹭,使车辆受损。这些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使出掩人耳目的招数,把开过的车甚至受过伤的车当成新车卖。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几年前买了一辆车,开了没几天,出了一次小交通事故,修车时才发现原来这车就被撞过。好在最后费了很多周折总算换了一辆新的。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购车辆为全新的乘辆,行驶里程为零。如果购买后发现该车曾经因事故受损或有修理痕迹,经鉴定部门鉴定后,销售者应该双倍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购车款的两倍赔偿。
陷阱二、承诺免费维修,但避而不谈哪些情况可以退货
买车的时候推销员说的令人心动:我们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5000公里之内免费维修,10000公里内免收维修人工费。
可冷静下来想想,新买的车要是小毛病不断,天天耽误时间去修理,就是不花钱也受罪呀。最近常听说有人新买的车出现故障,厂家总也修不好还不给退货,气得买车人当众砸车。
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买车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哪些质量问题出现是应该修理的,哪些是属于应该换货的,哪些是属于退货的,不能大小毛病一并免费修理,否则,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合同规定不详细,又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消费者只能自己生气,砸车,自己打自己嘴巴。
陷阱三、贷款买车的枷锁
用银行的贷款买车,付银行一些利息,或可以缓解资金压力,或可以预支未来,让更多的人提前过上幸福生活,是一件乐事。
可是,看一眼各个银行的贷款合同吧,都是一些“不平等条约”。例如,有的合同规定,在三保期限内,消费者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消费者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这种条款,整个想把你套牢。
又如,有的合同规定,消费者(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不按车辆评估价值作价,岂不是名目张胆的掠夺?
陷阱四、陷阱五……

有那么多的陷阱,还不该有一份公平的合同文本吗?
全中国的购车人联合起来!让我们共同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买卖汽车的示范合同文本及贷款买车的示范文本!
想要本律师推荐的合同文本的,请与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联系:

君都律师事务所
Kingall Lawyers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艾维克大厦14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 65666952/53 传真:(8610) 65666908
E-mail: liuchun@kingall.com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明电)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07735个非煤矿山企业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依法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0220个;截至2006年2月10日,全国已核实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7553个,已被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有1195个,已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正在关闭的有2211个,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但是,各地在落实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在关闭、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办32号明电的要求,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扎实开展,现就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未按期提出颁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以下简称两个关闭)工作。

  二、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

  2005年底,国办32号明电下发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对两个关闭工作和已申报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将本地区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目前,还有9个省(区)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将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制定、完善未按期申报企业关闭工作方案。按照全国统一时限要求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目前,全国有3个省提出的关闭期限与全国统一部署不一致,这些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调整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两个关闭工作。

  (三)各地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并请于2月底前将公告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启动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目前已临近国家要求的关闭期限,全国还有6个省尚未启动关闭工作,有关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2月底完成未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3月底完成所有关闭工作手续。

  三、督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颁证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要责令其先停产、后整改。要根据整改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整改工作难易程度,分别规定其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能超过6月底。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工作。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要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各地要将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工作,应当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也应按照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的要求,分期分批做好关闭工作。各地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要完成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各项关闭工作手续。

  四、做好关闭工作信息反馈和许可证信息统计工作

  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动态以及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克服困难,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关闭情况旬报表,并按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月报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