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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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月4日17时27分,福建省南平市邵武汽车运输公司一辆号牌为闽HY1151的中型客车(核载19人,实载21人,其中2名儿童),从永安市开往邵武市,当行至邵武市境内316国道297公里550米处时,突遇一辆号牌为闽H1G321的二轮摩托车,从左侧支线驶出强行并入,中型客车驾驶人向右紧急打方向避让,导致客车碰撞公路右侧防护墩后,坠入24.5米深的富屯溪千岭电站水库中,造成12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年检过期摩托车,强行并线;中型客车驾驶人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
  2月7日14时10分,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一辆号牌为鄂Q2Q311的正三轮摩托车,载19人(含驾驶人),自利川市忠路镇老屋基至小河村沿通村公路行驶,当行至向阳村17组翁家湾一陡坡左转弯路段时,车辆翻下公路8米深边沟,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正三轮摩托车非法载人,严重超载。
  春节期间发生的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仅暴露出三轮车非法载人、部分驾驶人无证驾驶、运输企业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也暴露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需进一步加强。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这两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挂牌督办的事项,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安全。各地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分析春节后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特点,针对冬季雾、雪等恶劣天气和北方河面结冰、路滑、车多以及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企业的指导、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务必把各项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大路面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春运期间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部署,针对春运期间交通特点,狠抓县乡道路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充实一线执勤警力,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县乡公路及农村庙会、集市等场所的交通管控,强化交通秩序管理,严查超速、超员、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春运期间,要深入客运企业、客运站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客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不乘坐超载车辆、货运车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出行。
  四、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的落实。通过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搞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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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7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长效机制,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列入年度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134号)精神,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特制定全市开展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为重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率、经济效率、安全生产效率的协调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是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矿行为的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中,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及非法采矿罪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的督查、巡查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件,查处一件,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在1天内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
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要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市、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在重点矿区公布。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的群众,经调查属实应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奖励经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从各种矿政收费规定的返还款中列支。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对县级查处无证非法开采情况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地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查处、备案、建档、督查、责任追究、奖励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调查摸底是做好查处工作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达到准确有力查处的目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查处无证非法采矿时,首先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采矿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主要查清: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已过,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井(点)。这四种类型的矿井(点)要分别建立台账,台账要有矿井(点)名称、地理位置、矿主名称、开采矿种、处罚情况等主要内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市政府把2005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分解和明确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目标责任制负总责,亲自抓,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证,对工作予以强有力的督促和指导。
(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认识到无证非法采矿的极大危害,使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氛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矿井(点)工作。
2.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制定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建立巡查档案,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要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组织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在3天内立案组织查处,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电力部门。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2)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抄送安监、公安、经贸、环保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需要关闭和取缔矿井(点)的,要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的案件。
3.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爆炸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门(煤行办)职责
负责组织查处煤矿“四证不全”矿井及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工作。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井(点)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1994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请示》(旅发〔1994〕05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同意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请你局对《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定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后下发实施。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将情况报送财政、银行、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证金及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三、请你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旅行社的宏观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