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3:02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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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安全检查的通知

旅办发〔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防范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旅游局决定近期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对象和重点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旅游相关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情况及演练情况;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对员工和旅游者的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针对今冬明春可能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及次生灾害应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应急值守情况等;
  (二)旅行社在设计、采购和运行环节的安全评估和安全控制情况,安全用车情况(包括是否租用无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车辆是否投保充足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日车程安排是否安全合理,是否有超载、超时、超速、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情况等),在报名环节是否认真询问游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对游客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警示和提示义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
  (三)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的消防、食品卫生、用水、用电、特种设备安全情况;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和导引标识清楚醒目情况;山岳型景区游览步道特别是险要地段游览步道的安全防护情况、缓冲带设置情况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缆车索道等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情况等;景区的水上项目的安全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游艇、橡皮筏等设施设备的准入、检查和维护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游客培训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风险警示义务的落实情况等。

  二、时间安排
  各地要结合即将到来的春节旅游安全工作安排,立即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旅游行业的安全检查,具体时间自行确定。
国家旅游局将在各地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于春节前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市的重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督促有关旅游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按照检查督查重点,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并即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二)加强协作,联合检查。各地要根据职责分工和检查重点,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商、质检、安监、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组织开展旅游安全联合检查。
  (三)总结典型,推动工作。各地要结合安全检查情况,全面总结、推广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时,根据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季节性、阶段性特点,针对旅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请于2011年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书面并电子版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龙晓华 刘冬
  电 话:010-65201736 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邮 箱:zhs@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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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苏政发〔2000〕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京海关驻禄口机场办事处调整为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南京海关。

  二、核定南京禄口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1名,在南京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南京禄口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郑政文〔2006〕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开展以我市为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活动,促进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招徕国内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在4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8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2元人民币奖励。
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最多、且接待人数超过50000人次以上的国际旅行社和10000人次以上的国内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向我市输送过夜游客超过8000人次以上的前三名外地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0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五)对年度内自联接待省外到郑过夜旅游专列(人数不少于600人)的旅行社,每列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从省外引来5列以上、10列以上或20列以上旅游专列的,分别另行给予1万元、2万元或5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招徕境外游客的奖励
(一)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0元人民币奖励;10000人次以上的,每超出1人给予每人天15元人民币奖励。
(二)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增长比例最大、且上一年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游客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年度内自联接待到郑过夜旅游包机(人数不少于150人)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内引来5架次以上、10架次以上旅游包机的,分别另行给予2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纳入上述奖励办法统计的过夜游客,原则上应当是在本市游览两个(含两个)以上景点的游客。
三、申请奖励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年末持经审计的年检报告书和书面申请报告,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申请包机、专列奖励的,旅行社应当将团组计划在包机、专列赴郑3日前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进行现场核实,记入档案。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进行统一审核。
(三)公示拟奖励旅行社名单、奖项及奖励金额。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排除的,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四、本办法所列奖励经费在市级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