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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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自贡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应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名镇。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域。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合理衔接。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我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编制、完善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定期组织对已批准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做好城乡规划的维护更新工作和城乡建设测绘成果的管理更新工作。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进行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我市城市建成区、规划区范围内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并在其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审批的城乡规划,具体负责对除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区范围内三级及其以上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镇(乡)以外一般建制镇(乡)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管理,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延伸到村庄、农民集中居住点等,实现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全覆盖。
荣县、富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下同)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荣县、富顺县城总体规划(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下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荣县、富顺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区范围内三级及其以上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含新农村及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下同)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景观设计等,下同),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
镇的建设和发展,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水、电、气、交通、环卫、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辐射和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要求,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合理有序地开展各项建设活动,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和从事下列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
(二)城乡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索道、桥涵、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
(三)城乡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沟涵及污水处理地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城乡河湖水系整治和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
(五)城乡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工程建设,公园、公共绿地、城市雕塑工程建设;
(六)城乡集贸市场、测量标志、交通能源设施、环保环卫设施建设;
(七)其他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范围,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转让,其规定的使用功能、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建设活动和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镇(乡)、村庄规划范围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的,依法组织公示,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规划条件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现场施工放线核查无误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待工程基础施工完毕,应及时通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复验建筑线,签发建设项目基础工程验核表后,方可继续上部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的道路、堡坎、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人防、环保、环卫、绿化等相关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申请由原审批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的平面、空间布局、用地范围、建筑造型、室外环境等进行规划综合验收,并签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房屋、土地的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并交付使用。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一切临时施工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全部拆除。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经审查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交还临时用地。
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出租、转让、买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依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荣县、富顺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并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的修改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其中,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总体规划的修改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进行修改的市、县、镇(乡)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荣县、富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其他建制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并具体组织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组织修改和审批。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建设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建设活动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和行为,并通报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机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和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对其他城乡规划未作规定的,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荣县、富顺县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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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致脑动脉瘤一例分析
韩强 武俊岭

1、案例:
王某,男,47岁,农民。2005年5月18日王某乘出租车回家途中与另一大货车相撞,出租车报废,王某伤及头部及左上肢,当场神志不清,右外耳道血性液外溢,下颌部肿胀、畸形,可及骨擦音,急送当地医院CT检查:左额、颞部,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下颌骨骨折,住院治疗。4天后转入上级医院以脑挫裂伤、颅内血肿继续对症治疗,好转后出院。出院后损伤处恢复中,无异常表现,但伤后10月余王某突然出现双眼复视,经入院眼科治疗无好转,行CTA检查显示:胼周动脉瘤(瘤体位于大脑镰下方左胼周动脉起始部,左胼周动脉为右胼周动脉向左侧发出变异支迂曲形成,横跨大脑镰下方),结合外伤史诊为外伤性动脉瘤,并行手术切除。
活体检验:T37.10,P72次/分,R18次/分、BP118/75mmHg。中年男性,神志清,精神可,语言流利,头颅无畸形,下颌缘横行长4.0cm疤痕,其右下缘斜形长3.2cm疤痕,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2、讨论
40-60岁是颅内动脉瘤的高发年龄,颅内动脉瘤80%发生在willis动脉环的前部,发生在willis动脉环后部的不到20%,脑动脉瘤的发生原因可以分为先天性、脑动脉硬化性、感染性及损伤性,前两种占98%以上,后两种不到2%。动脉瘤的主要危害是破裂造成颅内出血,常发病突然,发病时剧烈头痛,伴呕吐、意识不清,抽搐、大量出汗等,脑动脉瘤的诊断主要依靠脑血管造影检查,脑动脉瘤的治疗主要依靠手术。
本例伤者王某年龄47岁正处脑动脉瘤高发年龄阶段。经调查王某既往身体健康,生活规律,无心脑血管疾病,一直从事木工工作。受伤后经医院CT检查显示:左额、颞部,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下颌骨骨折。未见有明显脑血管瘤形成,结合对伤者伤前情况的调查可以排除原有脑动脉瘤的可能。伤后10月余伤者出现双眼复视经眼科治疗无好转的情况下,经CTA检查发现胼周动脉瘤为真性动脉瘤无夹层,经脑血管造影发现动脉瘤位于大脑镰下方左胼周动脉起始部,左胼周动脉为右胼周动脉向左侧发出变异支迂曲形成,横跨大脑镰下方。分析该案例:首先,伤者头部存在明显暴力外伤,遭受暴力打击时引起脑组织沿力的作用方向剧烈运动,组织间形成碰撞、摩擦、切割,为损伤的形成创造了外力条件。其次,伤者脑血管存在变异,右胼周动脉发出变异支迂曲过大脑镰下方形成左胼周动脉起始部,该变异血管在正常人是不存在的,也就是他较别人形成脑动脉瘤机率更高,该变异血管是脑动脉瘤形成的病理基础。虽然外伤原因致脑动脉瘤发生所占比例很低,但该病例由于存在脑血管变异,外伤中剧烈运动的大脑镰对变异血管形成切割、碰撞的力量,导致变异血管局部形成损伤,组织结构形成破坏,血管壁承受血液压力的能力下降,局部膨大动脉瘤形成,随着瘤体不断膨大压迫血管、神经至双眼出现复视。综上所述,结合外伤史,伤者王某脑动脉瘤的形成为本次外伤所致,但考虑到其存在脑血管变异的病理基础的内因,作者认为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宜据该脑动脉瘤评伤定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四周。
  (二)坦桑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四)坦桑尼亚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工艺美术品、图书或其他展品参加每年一次的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进行展销,随展人员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六)坦桑方在华举办美术和工艺品展销,随展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七)坦桑尼亚口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中国,由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接待。
  (八)中国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坦桑尼亚。
  (九)坦桑尼亚艺术家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和其他艺术节活动,并进行访问演出。
  (十)中国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二、教育
  (十一)中方每年继续向坦桑方提供三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除三名用于培养医学本科生外,其余名额均用于为坦桑方高等院校、科研、政府部门或坦赞铁路培养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有关招生细节由两国主管部门另行协商决定。
  (十二)坦桑方向中方每年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高级奖学金生,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到坦桑尼亚进行研究。进修和研究的专业或专题包括语言、人文和社会科学等学科。
  (十三)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五日有关换文精神,中国政府向坦桑尼亚政府提供一百万元人民币赠款,用于向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派遣教师和提供实验室设备。具体事宜由西安公路学院和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另行商定。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院校间建立校际关系。首先,东南大学和达累斯萨拉姆大学将派代表团互访。双方鼓励东南大学向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派遣教授或讲师任教,并接收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十五)双方通过互派代表团、组、人员访问等渠道,保持两国教育机构领导人之间的接触,不断推动两国教育交流和合作。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教育机构、团体和学校互换教育图书、资料,互通教育情报资料。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文物和体育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进行交流、合作和互换专家。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交流和合作,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交换图书资料,互派专家考察访问。
  (十九)双方鼓励两国档案部门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档案管理机构互派档案专家就档案库房设施、档案管理、文件修复、档案专业人员培训等进行业务交流与考察,交换档案业务资料和有关档案的缩微胶片等。
  (二十)双方鼓励两国在文物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鼓励两国文物专家的互访。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进行交往与合作。

 四、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二十二)中国新闻广播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
  (二十三)坦桑尼亚新闻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中国,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
  (二十四)双方鼓励两国国家通讯社和广播、新闻、电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互换新闻、广播和电视资料,互派人员往来。
  (二十五)双方鼓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坦桑尼亚国家电台互派领导人访问、互换记者采访、互换文化、音乐和其他广播节目。
  (二十六)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领导人互访、合作制片、译片,通过商业渠道发行影片,并互办电影周。
  (二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国家级报社领导人互访、交流办报经验、互换新闻稿件和新闻照片。双方也鼓励负责以上有关部门的官员进行访问和考察。
  (二十八)坦桑方恳请中方参与在坦桑尼亚大陆修建电视台。中方将对坦桑方这一要求予以考虑。

 五、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公共卫生
  (二十九)双方鼓励两国医药卫生部门互派专家在以下领域进行访问和考察:麻醉、初期保健护理、公共卫生、传统医学、理疗、培训、药物及其供应。
  (三十)坦桑方继续接纳中国现代医学专家、医生到坦桑医院工作。中国专家、医生的科别和人数应根据坦桑方的需求由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重新考虑坦桑政府所应付给中国医生的津贴。
  (三十一)双方将就坦桑尼亚传统医药中心的建立形式和在坦桑尼亚兴建生产传统医药工厂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以促进坦桑尼亚传统医药工业的发展。
  (三十二)在治疗艾滋病研究方面,双方同意按照一九九一年八月在北京签署的协定继续进行。

 六、费用
  (三十三)根据本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
  (三十四)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展品免收关税和其他税额。
  (三十五)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三十六)双方互派留学生的费用,由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七、其他条款
  (三十七)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三十八)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和/或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三十九)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徐文伯               迪里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