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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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

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消费〔200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行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生产规模居世界首位,已成为我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当前,我国家电行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为更好地落实《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和促进家电行业的长远发展,特制定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一、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家电行业正进入比较成熟的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丰富、质量可靠、性价比高、产业链完备,并具备了较强的集成创新能力和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2008年规模以上企业实现产值6823亿元,出口额357亿美元,从业人员93万人。电冰箱产量4590万台,空调器6850万台,洗衣机3900万台,小家电约5亿多台。空调器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80%,电冰箱、洗衣机产量约占全球产量的40%。我国家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改革开放的政策,得益于国内外日益旺盛的市场需求和比较完善的竞争机制,得益于家电企业自身的不懈努力以及对国际家电产业转移机会的较好把握。

家电行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投入不足,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研发能力不强,与世界家电强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附加值低,高档次产品与国际一流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差;出口仍以定牌加工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缺乏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营销渠道建设尚不完善;部分产品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的大幅萎缩,导致我国家电行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充分显现。为此,加快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显得尤为必要与紧迫。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对家电行业的整体要求,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动家电行业的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主创新,加快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在全行业的转移和辐射,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市场化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坚持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绿色设计和制造技术,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坚持国际化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充分利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资金、人才和技术资源,在竞争中培育国际知名品牌;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推动家电行业的信息化。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行业平均研发投入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达到3%;拥有20个以上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自主品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比重达30%;培育5个左右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国际化企业集团;2020年耗损臭氧的氢氯氟烃类物质(HCFC)在家电行业中的使用量减少35%。经过几年的努力,家电行业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产品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行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品结构

根据国内外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特点,提高绿色设计水平,开发适合不同消费需求的节能、节材、环保的家电产品。电冰箱重点发展节能、风冷型、智能型、大容量、多间室的高档次产品。空调器重点发展环保型、舒适型的变频产品及高能效等级的定频产品。洗衣机重点发展洗净度高、节能节水效果好、低噪音的全自动产品。大力提高小家电产品的工业设计和制造工艺水平。研究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家电产品的智能化水平。重点开发适合农村使用环境和消费习惯的家电产品。

(二)加快技术升级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着力开发和应用节能技术、环保与资源再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变频技术、制冷系统的优化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加强对混合能源技术、热泵技术等的应用研究。提高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回收的绿色设计水平,积极开展碳氢化合物等环保冷媒的应用研究。提高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化、自动化程度,推广综合集成和柔性制造技术。着力提升高效环保节材型压缩机、直流电机、变频器、磁控管等关键零部件和模具制造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产品品质。

(三)促进企业转型

家电企业要通过建设创新型企业、加快品牌建设、增强营销服务能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构建内涵型集约化发展模式。加大新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能力。继续巩固我国作为世界家电制造中心的地位,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我国家电行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有效资源,进入当地销售主渠道并扩大自主营销比重;积极采用电子商务等新型营销形式,加强国内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适应市场多元化的需要;有条件的家电企业要加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建设力度,中小家电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服务,提高家电企业在采购、制造和销售环节的物流管理水平。

(四)完善产业布局

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传统产区的家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加快家电产业向中西部的有序延伸,促进中西部新兴产区的崛起,以适应市场快速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需要;跟踪全球家电产业布局的变化趋势,适时在国外建立生产基地;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以优势企业为龙头,完善家电产业链配套,充分发挥产业集群在规模效应、上下游配套和人才集聚上的优势;进一步鼓励骨干企业发挥品牌效应和渠道优势,适度整合制造能力;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提高协作配套水平。

(五)强化社会责任

家电企业要坚持诚信经营的理念,重承诺,守信誉,建立诚信体系,树立家电行业良好的整体形象;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维护劳动者权益;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与所在地的交流与合作。

四、政策措施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继续落实和完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建立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家电行业和产业集群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电行业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道路,引导家电中小企业和小家电行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支持高端及高效节能型家电生产线技术改造、家电行业核心技术开发和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等;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研发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加强行业内部合作,通过设立产业技术联盟等方式,开展对行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完善“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支持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收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重视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积极推动国际化进程

积极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研究目标市场投资环境和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等;支持企业参与各类国际组织有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家电企业培育国际品牌,通过在国外市场注册商标、出国(境)参展、在目标市场宣传推广、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等多种形式,大力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家电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电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进行股票上市融资等;积极为自主品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保险和收付汇便利,支持家电龙头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海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家电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和信用增强体系,支持多方面拓宽家电企业融资渠道。

(五)积极营造转型升级的有利环境

加大对假冒伪劣家电产品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商业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协作共赢的良好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营销秩序;家电企业加大与上游企业的联合、协作力度,共同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可再生、减量化的新型原辅材料,探索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基地;完善废旧家电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的长效机制,鼓励家电企业自行或委托回收废旧家电,延长产业链,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家电行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延伸;及时发布行业相关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了解行业并与行业关系密切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协助政府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企业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和企业培训等活动,配合政府部门总结家电行业转型升级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加强引导,加快整个行业转型升级的步伐。

五、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家电行业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确保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加强对家电行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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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下列直接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取水;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塘坝)、水库中的水。
  第三条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市及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费依照发放取水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从河流(含水库、塘坝等)取水的,每立方米035元;
  从地下(含井、河道潜流等)取水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一般区域的地下水,每立方米080元;
  (二)已做规划的海水入侵区和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按照一般区域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适时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报上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经检验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并按照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二)未及时更换或维修已损坏的量水计量器具和计量设施的。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月初将上月份用水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取水量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
  第九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和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等征收的水资源费归市财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棘洪滩水库以外的水源地(不含跨区、市河流的地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返还水源地所在区(市)财政。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向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供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含大沽河等边界河道取引水工程)和水源井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40%上缴市财政。
  各区(市)从前款以外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额的10%上缴市财政,按照征收额的15%上缴省财政。
  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市、区(市)两级分成的水资源费上缴或返还比例。
  各区(市)财政将应当上缴省财政的水资源费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代缴。
  市财政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办理水资源费的返还上缴,并按照年度结算。
  第十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二)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三)调水、补源、水源等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建设;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及奖励等。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款专用,可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市及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各区(市)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水资源费征收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取水单位和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取水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装置或者拒不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资源费,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上缴、下拨水资源费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发省文化局、省科委关于加强保护、管理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古脊椎动物和古类类化石是自然历史的遗物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也是地质工作者鉴定和对比地层、了解地球历史的重要根据。这些化石,还是生物学家、古生物学家和人类学家研究动物和类类起源、发展历史及其规律的珍贵材料,同时,也是群众学习、认识自然和人类历史及其发展规
律,建立唯物主义宇宙观的实物资料。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对外文化交流活动日渐频繁,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出国展出活动还能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
我国是世界上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较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化石的保护极为重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国务院曾先后在一九五O年及一九六一年发布了有关的指示,指出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在科学文化上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注意保护。
大部分地区根据这些指示,加强了化石保护工作。
解放后,我省曾发现了一些重要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如一九五一年修建成渝铁工程中,资阳县黄鳝溪发现的“资阳人”头骨化石;一九五八年在合川县发掘出的“合川马门溪龙”;一九七四年在自贡市发现的“盐都四川龙”、“多背棘沱江龙”和“自贡峨眉龙”;一九七七年
在永川县发现的“上游永川龙”;一九八O年又在自贡市大山铺发现了恐龙化石群,数量丰富,种属繁多,不但有常见的肉食龙和晰脚龙,而且还有原始的剑龙。自贡市大山铺恐龙化石群在我国及世界恐龙发掘史上是罕见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但是,少数地区对化石的保护重视不够,致
使一些化石和少数化石产地遭受破坏,如不予以制止,若干年后,有关的科研机构、博物馆、学校将无足够的化石作为研究、陈列和教学标本材料。
为加强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和管理,现根据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转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十月六日林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委、国家农委、环保领导小组、农业部、国家水产总局、地质部《关于加强自
然保护区管理、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的通知》和一九八O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发掘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科委、科协要动员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开展保护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宣传工作,使党和政府的政策深入人心,依靠群众做好保护化石的工作。
二、进行大规模建设工程中,如发现地下埋有化石的线索时,建设部门应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化石的勘探工作。对于勘探中发现的化石,应当共同商订具体的保护和处理办法。遇有重要发现,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各地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如发现了化石,应注意
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听候处理,重要的应及时报告省文化局。
三、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与科委等部门合作,有计划地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内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较多的点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重要发现和收获及时报告省文化局、省科委。要特别注意埋藏较为丰富、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化石产地,以便向省推荐作为自然保护区。如各博物馆、文物机构
、高等院校或其他有关的科研机构拟对省内的化石点进行调查,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同意,并将调查的发现和收获及时抄告省文化局、省科委。在调查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对一部分化石进行试掘时,应征得省文化局、省科委的许可,并征得试掘地点的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试
掘的范围不宜过大,一次试掘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为限。
四、各文物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为解决学术问题,拟对省内某化石点进行发掘,必须经省文化局、省科委许可,重要的化石点,还应报请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始得进行发掘。
私人或私人组织的团体,不得进行调查、发掘工作。
五、一切经批准的发掘单位所发掘出来的化石标本,需经省文化局、省科委同意后,始得处理。
六、凡因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需要,我国的博物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拟与外国的机构合作,在我省境内进行化石调查时,应事先与省文化局、省科委联系,并征得同意。非经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和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和发掘工作。如确需进行联
合调查或发掘化石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将国务院批准的文件副本抄送省文化局、省科委。调查、发掘前并向省文化局、省科委出示有关批准手续。凡经国务院特别许可在我省境内进行或参与化石调查或发掘化石的外国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其办法参照一九六四
年国务院批准的《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七、希望各地卫生部门注意掌握使用“龙骨”、“龙齿”,在一般医疗处方中应尽量以代用品代替。
八、对保护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有功的单位、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破坏化石者,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法律制裁。
四川省文化局
四 川 省科委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198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