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18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三亚市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决新型工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三亚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根据《决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资金)是指为了促进三亚市工业发展设立的政府筹措资金。
第三条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的主体:
(一)三亚市范围内各类工业企业法人,以及投资工业项目的其他法人组织,在三亚市投资的工业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工业资金;
(二)三亚市范围内的事业、社团、企业、机关法人单位,其实施的促进三亚市工业发展
的重要公共服务It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工业资金补助。
二、工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原则第四条工业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于工业技术配查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工业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及支付各种费用后结余的资产转让收入或经营收入;
(三)有偿使用工业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工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工业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工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三)工业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市产业
政策,优先扶持国家、省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
(四)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优先安排经济效益高的工业项目;
(五)坚持量入为出,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使用资金。
三、工业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工业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三亚市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
(二)对全市工业产业升级或结构优化具有带动作用的项目;
(三)各出资人按规定出资到位;
(四)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申请工业资金贴息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三亚市重点技术改造、新建工业项目计划,并且对三亚市工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工业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It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经项目立项审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八条以下重要公共服务项目,可申请工业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一)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相关重大课题的调研;
(二)工业招商引资活动;
(三)公共工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如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五)对全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四、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使用工业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由工业项目单位提交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使用工业资金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及可行性方案;
(三)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筛选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经商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资金的年度预算,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条使用工业资金的申请和受理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审查工作于n月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工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工业资金专户,并对其进行专户管理,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工业资金的额度控制:
(一)每个工业项目使用工业资金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资本金的五分之一;
(二)工业资金用于贴息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每个工业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借款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三)工业资金对单个公共服务It项目的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工业资金投资的回收办法,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与受托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委托投资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使用工业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项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遇到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年终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编制工业资金的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资金项目的管理,对工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保证工业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工业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工业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确保工业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受托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委托投资协议和所投资企业章程规定,负责对受托投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凡列入使用工业资金的工业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时开工建设,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实际投资总额与计划投资额应当基本相符,否则,取消并追回使用的工业资金。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工业资金的用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业资金;
(三)截留或侵占工业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立即停止工业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检查,直至纠正;
(三)收回已取得的工业资金;
(四)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一条在工业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市工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二条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三)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五)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两次。市级单位向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中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770”工程项目(即“七个一批”和70个重点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财政局申请,其他项目单位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区、县级企业和单位向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6.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分别提供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7.财政资助情况说明表;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材料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其中的重大项目和各项目创新程度由技术专家先行评审。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和市发改委下达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级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和单位(不含萧山、余杭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和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各企业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报送资助项目的绩效材料。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和总结报送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
(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提供不实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今后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得作为财政资助的依据。
(四)各区、县(市)政府应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区、县(市),视情暂停直至取消其辖区内企业和单位申请市级财政资助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原《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经贸)
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财务清单
3.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经贸)
4.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表(200 年)(经贸)
5.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汇总表(200 年)(经贸)
6.财政资助情况说明
7.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200 年)(发改)
8.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200 年)(发改)
http://www.hangzhou.gov.cn/upload/20081021/20081021_12245502142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