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7:07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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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自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选派优秀人员出国留学,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我省在“八五”期间将继续自筹资金派遣留学人员,加强和搞好相应的管理。选派工作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业务骨干和特殊需要的专门人才。
(二)出国留学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和按项目选派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科技发展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的需要,首先确定重点派出院校、学科、专业;重点派出科研院所、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然后再确定派
出人选。在确定派出人选时,主要选派已经或即将承担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及重点建设、技改项日的人员。也可从其他方面选派适合于派出项目需要并能承担上述任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出国前就必须明确拟承担的内容和工作方向。要确保精选精派,定向(项)定人,保质保回。
(三)省筹资金选派人员出国留学以进修和合作研究的方式为主,派出人员一般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选派极少数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派出国别上,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方针,要改变过去留学人员过分集中于北美和日本等少数国家的状况;
选派学科以应用学科为主。
(四)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要严格履行回省服务的义务。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确保留学人员按期回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卓有成效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二、选派工作
(一)选派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一定要坚持又红又专的原则,全面衡量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选派单位推荐的出国留学预备人选必须是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秀,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成绩突出,能够按期回省服务的人员。各单位在选派时,就要考虑他
们回国后的使用和安排,做到定人定岗,学用一致。
(二)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分为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博士研究生。
1、高级访问学者: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令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留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学术访问和合作科研,了解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保持我国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接触。留学的时间一般为半年,? 畛げ怀鸥鲈隆?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年令必须在三十岁以上,在接受高等教育(含硕士、博士)毕业后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个别特定国家的年令和工令要求,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留学? 哪康氖抢霉獾奶跫阅骋谎趿煊蚧蜃偶际踅猩钊氲难昂脱芯俊A粞奔湟话阄荒辏倭刻厥庾ㄒ挡怀荒臧搿?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应立足于国内,一律不再派遣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对极少数国内目前尚不具备培养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和根据特定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可派出少量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好但外语水平较差的,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提前对他们进行外语培训,也可由省集中组织外语强化训练。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测验应按国
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派出。
(四)省筹资金“八五”期间出国留学的选派计划,要与派出效益挂钩。各主管部门实施计划时,一定要注意与“七五”期间各选派单位的派出效益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只管派出,不关心回收效果的偏向和派遣中的分散现象。在申报项目、推荐人选时,对派出效益好的单位适当增加派
出名额;否则要削减派出名额。对各单位派出效益的评估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领导,组织落实。
(五)申报及审批办法。
1、省筹资金留学人员的派出采取按项目申报的办法。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确定全省派出规模、国别及学科比例。具体选拔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教委、科委、经委)按照计划实施。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拟选派项目和人选,经主管部门? 蠛撕蟊ㄊ⊙∨沙龉粞斓夹∽樯蠖ā? 2、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在确定审报项目和申报人员拟派赴国家时,应优先考虑选择对该项目研究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国家和有交流与合作科研渠道的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派出人员的国别和单位要相对集中,要逐步创造条件,采取成组配套的方式派出,并尽可能派往签有校际交? 骰蚝献餍榈脑盒!? 3、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采取项目和人选同时评审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派单位申报的项目和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拟定选派项目和预备人员,报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批录取。
4、各选派单位要按照“按需”和“择优”的原则,搞好选拔工作。具体应采取由基层提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术业务部门分别从政治思想和专业业务、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选拔,领导集体把关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
(一)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出国留学的方针政策,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审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和选派工作。
教委负责全省教委系统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科委负责全省科研院所的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经委负责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二)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筹资金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组织安排留学人员的经费使用;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工作安排。负责承办省筹资金留学的日常工作,并由专人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派出单位与留学人员经常保证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
国内、省内及本单位的情况,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
四、出国前的准备
(一)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同国外对口单位的合作和友好交流,对外联系由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必须保证派往学术水平较高的国外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友好与合作渠道,为出国留学人
员确定在国外学习、进修和从事研究的单位。
(二)省筹资金留学人员出国前,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集训,对他们进行国情、省情和国际形势以及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三)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内容主要有省以及选派单位对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期限和回省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和担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责任。“协议书”
由选派单位与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父母签字,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协议书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五、出国期间的管理
(一)留学人员须严格履行所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出国前已确定的留学目标和任务,留学身份和期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二)留学人员经批准的国外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工龄、公职等待遇不变。对原派出期限已满,但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逾期三个月之内回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仍由选派单位提供,超过三个月,回国旅费自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留学费用,按国家的同类标准执行。逾期的国外费用自理。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国内旅差费由各选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访问学者和高访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休假待遇。在国外留学期间,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以探亲、劳务输出、自费留学、旅游等方式出国。
(五)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留学人员尽快完成学业按期回省服务。各高校在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问题时,要统筹安排,预留一部分用于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其它派出单位。也要优先妥善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回省服务两年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或显著成绩者,可以再次申请公费出国留学或进行合作科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应完成原签“出国留学协议书”所确定的服务年限。根据有关精神,今后原则上不再以自费公派的方式选派留学人员出国。对
获得国外资助的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自费出国留学的渠道;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自费出国留学。但对取得了国外资助并又符合教学、科研需要的,可安排他们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科研或讲学。
六、出国留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手续时须持下列有关材料到省选派出国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审定:
1、《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即JW102表。
2、单位公函,其中包括:对留学人员前往国家、单位、导师、进修专业的认定情况并附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
3、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赴美国的留学人员还须提供IAP—66表原件。
4、政治思想集训及外语培训合格证明。
5、经公证的《出国留学协议书》。
(二)省外办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等手续。
(三)省外汇管理局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外汇手续。



199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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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从自愿献血转为义务与自愿献血相结合
   
      杨涛

“虽然尚不能说存在全国性的血荒,但2004年下半年全国多个大城市出现的血液短缺,却让人们为目前的血液保障安全担忧”这是1月31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封面文章《脆弱的城市血脉》一文给我们的提醒。带女儿到天津看病的王大爷说:“每次用血都像打仗”。
一直以来,我们在采血制度上都是采取自愿原则。但在自愿问题上,又是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便是1998年以前的事实上有偿的自愿,就是由采血单位用有偿的方式地向供血者采集血液,但这一有偿方式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如传染疾病以及卖血者受“血头”控制引发刑事犯罪;第二阶段,便是从1998年《献血法》实施以后,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国家通过各种宣传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然而,自愿无偿献血实施的效果却不容乐观,一个尴尬的事实是“2003年,全国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无偿献血仍不足50%”。事实上,现在实施的所谓自愿无偿献血,其中带有不少“不自愿”与“有偿”的因素。首先是“不自愿”,许多地方仍然是将献血指标分派到各单位去,特别是在学校,一些学校将献血与入党、评优甚至学位证书挂钩,直接侵犯学生权益;其次是“有偿”,许多单位给予献血者极高的补贴和其他福利,如报道中提到的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每位献血者可获得补助2000元,放假一周,一些“血头”也摸准一些单位无法完成献血指标的困境,暗中组织卖血者冒名顶替,从中牟取利润。
尽管说,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不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的话,对身体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许多人仍然是心存疑虑,不敢献血。此外,市场经济下,每个人都是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献血不能带来更多利益,人们就缺少了献血的动机,因而,宣传与道德教化的作用是有限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再依靠政府行政指令性计划来保障我们的血液,这不仅是于法无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也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凭什么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人要献血,而其他人就无须献血呢?
但是,国家的血液却关呼国计民生、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等闲视之。因此,我们可不可以从“有偿”、“无偿”的讨论圈子跳出来,从“自愿”的思维跳出来。血液既然可能与每个人休戚相关,每个人就应当承担起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义务献血,实行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这和实行义务兵役制一样,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剥夺,而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或为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而对公民另一权利的必要限制。
我所提倡的义务献血与自愿献血相结合却不是主张实行计划经济下所实行的义务献血制,那种义务献血实际上是将献血指标下达到单位,由单位分派,实际上仍体现了单位内部的不公平(有权者可以不献血)以及单位人与无单位人的不公平(无单位者不用献血)。我认为法律应当规定每个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一生中至少要献四百毫升血,此外,国家还要积极鼓励公民自愿献血,对于自愿献血者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精神鼓励及休假。这种义务献血体现了市场经济下,在法治社会中,一个成熟的公民对于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所担当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担当也体现了在法律面前,不论地位高低、财富多少,每个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
但是,仅仅是强调公民对于保障血液安全的责任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医疗机构还要切实担当起相应的责任来,特别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按《献血法》的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当年,我读大学的时候在四川曾经献过一次血,去年我在江西献血时,却被告之,以前献的血在江西不算数。看来,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大打折扣,这让法律的尊严蒙羞,也将使自愿献血者退避三舍。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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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解百纳”保卫战

关于“解百纳”商标之争,笔者写过《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说的是张裕保卫“解百纳”商标几乎不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场战争不是在沙盘上推演完成的,两军对垒,那还要看对手是谁,他们的战略、战术如何,他们的战斗意志如何,所以保卫 “解百纳”之战究竟鹿死谁手还未可知也。
众生相
张裕将“解百纳”成功注册为商标,动了葡萄酒全行业的“奶酪”,全行业的神经都紧张了,在这场保卫战中,张裕保卫“解百纳”成为其自己的商标,其他公司在保卫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两种保卫直接导致争夺大战。张裕为一方,全行业的企业是另一方,张裕似乎要螳臂当车了,力量对比根本不对称,其实也未必,我们先来看张裕对手们的众生相。长城、王朝这些巨头们非常的愤怒,他们已经联合起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哪些小一些的企业有的将“解百纳”改名“卡本纳”或“加本纳”,甚至撤货以躲避可能面临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纠纷。河南民权的葡萄酒企业负责人开了碰头会,简单商量了一下如何应对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烟台的企业很是无奈,起初大家也曾有过通过葡萄酒协会在内部协调解决的动议,但是他们觉得烟台葡萄酒协会与张裕公司的关系犹如联合国与美国的关系,所以这些企业很无助也很无奈。更多的企业选择了观望,他们在等待结果。对于如此芸芸众生,张裕实际要面对的只有长城、王朝等大头们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表面强大,其实并非无懈可击。
战略错误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名发表“7•16宣言”,强烈谴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危害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张裕拿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全国各大超市清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是在“扰乱市场”。愤怒和谴责从来就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些行业“大头”们也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但是简单的联合不代表力量的增加,相反对于张裕而言,联合体使众多的对家变成一个对手,他反而大大减少了威胁,只需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拼杀一次就全部搞定这些“大头”,一发炮弹打一个人是打,打一群人当然更合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如果行业各企业一个一个分开提出撤销要求,张裕必须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应对,这样张裕能量再大也要被浩瀚的诉讼淹没。而“大头”们偏偏要联合,给张裕一个聚而歼之的机会,这样张裕只要打败了联合体,其他的企业自然是望风而逃已不足为惧了。从来联合是不可怕的,三国演义中十八路诸侯的联合没有能打败一个董卓,所以“大头”们在法律诉讼上联合对抗张裕显然犯了战略上的错误。
战术不对
巨头们在与张裕“解百纳”商标之战的焦点聚集在“解百纳”是否是通用名称上,就此各自寻找自己的证据。“大头”们做起了“考古”工作,从故纸堆中寻找蛛丝马迹,据说拿出40多页的证明材料,还去了南京的历史档案馆取证,但是这些故纸不及张裕1937年的商标注册证明,不及张裕一瓶珍藏了70多年的“古董酒”说明问题。“大头”们还和张裕打起名人牌,特意请来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张裕却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专家才是行业的权威。这样虽然战火烧到了专家阵营,但是并没有减轻联合体的压力。对于是否是通用名称,专家只代表个人意见,故纸堆只说明逝去的历史,其判断依据应当以现实使用为准,以行业内企业的多数看法为准。现实的使用情况是“解百纳”已经被广泛使用,这些证据几乎遍布全国市场每个红酒销售柜台,大家去市场买酒来就可以了,让这些如山一样堆积的实物来说话,这样专家们和协会的“自家观点”自然哑然失声。行业内企业看法是怎样的,这个更不言而喻。但是各企业的愤怒与沮丧法律是看不见的,众企业的呼声和谴责法律也是听不见的,法律只认可证据。所以“大头”们埋头于故纸堆中“考古”而无视大量现实存在的证据,只顾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却忽略“小兄弟”们普遍看法犯了战术上的错误。
呼唤和平
“解百纳”之争,法律上硝烟未散,市场上烽火再起。随着“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波澜再兴,各家“解百纳”纷纷以大幅降价抢占市场份额,势在对张裕的“解百纳”红酒形成价格围攻。对于如此形势,张裕只好紧随着降价。知识产权的诉讼基本没有赢家,即使获得暂时的胜利,也将在其他方面失去,所谓得之东墙,失之西隅。在华旗和朗科的专利大战中,朗科取得了一审的胜利,但其浩浩荡荡进京宣传的列车还没有到达北京,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应声而落,朗科产品价格不可避免地受到拖累,所以在二审中,这对“冤家”握手言和了。一个小小的商标搅动中国葡萄酒全行业的神经,使行业“大头”们都陷入诉讼的泥潭,最开心的是虎视眈眈窥视中国红酒市场的国外厂家,鹬蚌相争,他们等着做得利的渔翁。当年国内陷入混战的时候,日本人轻易占了我们的东三省,随后又很快占了我们半壁江山,几乎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的企业怎么忘记得这么快?
传说张裕对外放风,他们将给使用“解百纳”字样的企业留出半年的过渡期。目前张裕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组建法务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人士,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笔者认为张裕更需要引进可以纵观全局的知识产权战略人才,需要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这场商标之争以及以后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这场保卫战中,不管谁是最终的胜者,受损害的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各葡萄酒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到连累,即便是目前的胜者——张裕也已经切身感受到了“战争”带来的实质损害。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所以这场保卫“解百纳”的战争,只有各方停战,达成共同发展的和平协议才是真正打赢,只有给“解百纳”一个和平的环境,才有发展壮大的空间,所以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各家停战。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