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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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漯政[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每季度安排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每年安排2次专题法制讲座。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三)与具体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六)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有关人员。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按年度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专家或专业人员。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学法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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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山中天门索道改建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


关于对泰山中天门索道改建问题的批复





建城函[2000]247号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泰山风景名胜区中天门索道改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泰山索道改建工程,明显违背了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也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程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追究决策人的责任。请你厅对此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部备案。

  二、鉴于短期难以解决拆除中天门索道所带来的旅游安全、经济损失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原则同意中天门索道设备更新改造方案,明确该工程为临时工程,将来必须拆除。

三、请你厅进一步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严禁扩大中天门索道下站的站外广场,防止对景观环境的新的破坏。要对中天门索道改建工程设计方案提出的环境和保护措施作进一步研究论证,环境整治的措施必须同步实施。应责成泰山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修复原索道修建时造成的景观和环境,请你厅对此实施同步检查和监督。

  四、请你厅尽快组织修编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统筹解决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