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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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和《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已经2010年6月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3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黄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六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和绩效管理,激励和促进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在总结十年来实施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通过实施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经营管理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绩效意识,不断提高行政履职和经营管理效能,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各部门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市委、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对象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三大类部门,并实行“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总原则。

第二章 目标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其他各位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部门目标的审核、实施、检查、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组织领导工作。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轮流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督办和年度考核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下设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工作委员会(简称市政府目标考核委),由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主任,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目标管理机构单项目标考评考核组、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审核组组成,具体负责年度相关考评考核细则的制订与考评考核的实施工作。
  (四)各责任制部门成立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目标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制管理与统筹协调工作机构(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 目标责任制责任体系。责任制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落实与日常管理工作。按照部门内部职责分工,分管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制的第二责任人,并对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制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责任目标的实施与落实工作。各级责任人具有承担相关责任制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第三章 目标的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目标体系。部门责任制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两大主要目标体系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两项附属目标体系组成。
  主要目标体系:
  (一)职能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具有业务职能特征的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由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相关职能工作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三个部分组成。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承担的自身建设、社会建设与管理等具有建管共性特征的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黄冈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
  附属目标体系:
  (一)基本管控目标是指各责任制部门在日常工作中24小时政务值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公文办理办结时效、交办事项落实反馈、目标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防范工作严重失误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等基本管理与控制状况。
  (二)创先争优目标是指责任制部门工作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党政主管部门评先表彰,以及工作创新与经验受到省委、省政府及以上领导肯定或推广等争创状况。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依据。
  (一)法定与规定赋予由本部门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
  (二)省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三)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下达的本部门工作任务;
  (四)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职能目标的制订要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发展、奋力有为”的总体要求,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定量定性相结合,并尽可能量化细化和具体化的原则。职能目标的量化率要力求达到65%以上;其他不便于量化的目标,要尽可能在定性表述上做到细化具体、确切规范,准确描述目标的形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上下对口衔接,保证与省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目标任务全面对接的原则。
  (三)全面贯彻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原则。
  (四)在上年度设定目标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和有所增长的原则。
  (五)“跳一跳摘得到”的原则。
  第九条 目标制订的程序。目标的制订应按照充分调动上下两个积极性的要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先民主讨论后集中决策的程序进行。年度责任目标的制订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在布置年度责任目标考评考核工作时一并布置,于次年元月底前完成上报。
  (一)职能工作目标的制订。职能工作目标中的主要职能目标由责任制部门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自行酝酿论证和拟订,主要职能目标原则上不超过十项条款。主要职能目标中还必须确定1-2项核心职能目标,核心职能目标必须是责任制部门依据本部门主要职责职能,同时结合省主管部门、市政府下达的重要目标。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职能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主要职能目标(草案)拟订后,责任制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还应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涉及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或报请市政府领导协调,落实主办、协办责任单位,明确本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任务。 职能目标中的相关职能目标和交办重要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二)共性工作目标的制订。共性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统筹发展的工作要求,协调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统一制订。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的要求,拟订责任制部门共性工作责任目标(或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同)。对于需跨年度完成的共性目标,必须明确本年度的目标任务和完成的时间节点。涉及需与责任制部门协商的目标应与其协商或报请市领导协调;涉及市委、市政府全局性或重要工作目标,应及时向市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共性责任目标(送审稿)经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或市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相关管理工作机构以正式文件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责任制部门,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基本管控目标的制订。基本管控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创先争优目标的制订。创先争优目标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审定。
  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经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
  第十条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拟订、审定与签订。
  (一)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格式要求,起草《责任书》(草案)。《责任书》(草案)包括本部门拟订的职能工作目标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下达的共性工作目标(提纲)以及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提纲)等主要内容。《责任书》(送审稿)由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审定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对《责任书》的审核、确认程序。
  (二)《责任书》实行“四级联审”制度。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制定“五项基本原则”和市政府对年度全局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任务,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书》(送审稿)进行初审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复审,然后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终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三审”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责任制部门并组织对《责任书》(送审稿)的完善工作,最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责任书》的签订。《责任书》(送审稿)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正式文本,并原则上定在每年3月前后召开的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或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与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完成《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四)各责任制部门在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要依照《责任书》内容与内部相关责任科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本部门内部《责任书》。
  第十一条 目标任务的分解。《责任书》一经签订,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责任制部门对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的分解主要包括对机关内部科室、二级单位和对县(市、区)两个层面,各级各部门必须将目标任务逐条逐款地分解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
人,并同时制订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制管理工作“六定方案”。“六定方案”即定分管领导、定责任科室(二级单位)、定责任人员、定任务分解、定任务进度、定工作措施。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以责任制部门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或上级、本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需中途纳入责任制管理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在当年10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
请,报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市分管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或纳入。
  第十三条 责任目标的组织实施。《责任书》一经签订即生效,由各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全力抓好全程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制部门第一责任人因职务变动后,由接任者或临时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后续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并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检查督办

  第十四条 管理规章与日常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制订和建立目标责任制工作日常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切实做好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责任制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订目标管理工作的相关办法和制度。参照本办法制订《××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委、办、局、公司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等实施管理办法(可视情况合二为一),作为本部门内部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的依据。
  (三)各责任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全程监管、检查督办、动态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建档备案等“一揽子”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与督办。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责任制部门责任目标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办。检查督办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的检查督办和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的组织督办工作;注重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分析有关进展情况,并及时给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二)各责任制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督办,并召开一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重点抓好第二季度“时间任务过半”、第四季度“百日攻坚战”等关键时间节点和任务进度的督办落实工作;突出抓好市委、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目标、重点工作目标的跟踪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查缺补漏,研究对策,跟进措施。
  (三)共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主要由市相关管理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四)基本管控目标工作的日常检查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参照本条第一款负责实施。

第五章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政府目标考核委成员统一实施。年度总结和考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部门自我总结、自评自考与市政府目标考核委专项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综合汇总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总结与考评考核工作原则上定在当年12月下旬至次年元月中旬完成,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于当年12月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考评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责任制部门年度总结与自评自考。各责任制部门根据年度完成实绩情况对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条款,组织年度总结,写出《××办、委、局、公司关于××年度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的报告》,同时按照本办法及《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逐条逐款进行自评自考打分,并依照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考评考核表格填写自评自考打分情况,同时附上创先争优目标自评自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连同《总结报告》各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二)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组考评考核。市相关管理机构是指对责任制部门部分职能目标和所有共性目标负有业务指导或综合协调职能的部门与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四城联创”办公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市地税征收保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与机构组成。市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在年初制订相关考评考核实施细则并下发到各责任制部门,同时报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相关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年度考评考核的统一布置安排,对各责任制部门有关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完成的实绩情况进行考评考核,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评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基本管控目标的考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日常工作运转与日常检查以及有关途径发现问题,做好记录,作为年度考评考核依据,并结合年度考评考核情况,依照《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考核计分,并于每年元月上旬将考核对象的综合成绩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核组检查复核。综合检查复核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成员组成。其检查复查审核的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综合检查复查审核采取到责任制部门听取年度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制度落实、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季度与年度工作报告、台帐报表和创先争优所获得的荣誉证明等资料,以及现场查看工作进度等形式,检查核实责任制部门完成责任目标的实绩,并如实做好详细记录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服务对象对责任制部门工作履责、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总体形象等进行评估测评,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打分等办法进行。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制订;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代表评估测评打分细则由市统计局制订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方评估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考评考核综合汇总与审核。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将各方考评考核情况汇总后,依照《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对各责任制部门完成目标实绩进行逐条逐款审核和核算各项得分,并汇总计算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 考评考核结果及等次的确定。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各责任制部门综合得分总成绩、责任制部门总成绩综合排名、责任制部门总成绩分类排名。考评考核等次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次。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部门责任制考评考核结果,拟定考评考核四个等次分数线划定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先进单位等次分数线的划定,应本着“总量控制、突出贡献、兼顾分类、由高到低”的原则,参照省有关办法,按先进单位数占基本合格单位和合格单位总数40%左右控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50%左右,市政府派出、直属、部门管理机构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40%左右,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先进单位数占先进单位总数30%左右,并兼顾控制三类入围成绩线之间的级差过大,予以综合平衡。
  第十八条 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的追责与救济。所有承担考评考核工作的市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把目标责任制及考评考核作为促进工作、保超完成市政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和抓手,本着对被考核部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做好考评考核工作。被考评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确后,若出现因考评考核结果有误而引起被考核对象提请复议,并经调查属实的,要追究主考部门的责任,同时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予以事后救济。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应重视做好考评考核结果的运用与奖惩兑现工作,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中间,努力创造比学赶超、争创一流业绩的机制和氛围。
  (一)各责任制部门被考核的等次情况,由市政府予以全市通报;被确定为先进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单位第一责任人3000元的奖金奖励,同时由本单位给予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一个半月工资额(以考核年度12月份个人工资额标准)的奖金奖励。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予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嘉奖一次;对连续三年被考核为综合总排名第一名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给单位集体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个人记三等功一次。
  (二)对连续三年评定为基本合格单位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
  (三)对不合格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的,提请市委对其第一责任人进行调整,同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第二责任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责任制部门入围先进单位的条件审查。责任制部门较好地完成部门核心职能目标为入围的基本条件,责任制部门如年度内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邪教防范处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农民负担等方面出现 “一票否决”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在黄冈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受奖惩情况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制部门要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相应的奖惩规定,切实将本单位考核结果与相关责任科室、责任人的履责情况挂钩;与部门内部评先表彰、问责追责挂钩;与部门内部经济奖惩挂钩;凡未完成市政府重
要工作目标或部门核心职能目标的责任人和责任科室,不予以评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黄冈市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并印发执
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
考评考核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充分体现考评考核“实事求是、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评考核的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上力推统一规范、客观公正、透明公开、阳光操作。
  第三条 考评考核总分值由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第三方评估测评和基本管控目标、创先争优目标五部分组成。其中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和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共设定基准分值100分,职能工作目标分值占80%,共性工作目标分值占20%;为便于各项目标进行分值量化和考核量化打分与计算,此两大部分均设定为百分制,最后综合计算总成绩得分时再按所占百分比折算。第三方评估测评分值设定基准分值10分,基本管控目标分值设定为倒扣分制。创先争优目标分值设定为奖励分制。

第二章 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四条 职能工作目标分值由主要职能目标分值、相关职能目标分值和交办重要工作分值三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职能工作分值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其中主要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相关职能目标分值设定为5分,交办重要工作分值设定为5分。三部分下属的单项目标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各部分的设定分值除以各部分的目标条款数等于各部分的单项目标分值。职能目标凡是量化的条款一律按相关规定和计算公式计算得分;凡非量化的条款,按完成实绩进行评估打分,原则上不加分。
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办法如下:
  (一)职能目标具体分值设定:
  1、主要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90分(无相关职能目标的分值为95分)除以主要职能目标条款数。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若有一个以上数字指标,则每个数字指标的分值也为均分制,等于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分值除以该单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数字指标个数之和。
  3、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相关职能目标条款数。
  4、交办的重要工作每项分值为均分制,其每项分值为5分除以交办重要工作之条款数。
  (二)职能目标计分计算方法:
  1、职能目标得分=主要职能目标得分+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交办重要工作得分
  主要职能目标得分=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之和每项主要职能目标得分=该单项每个数字指标得分之和
  2、每项主要职能目标的每个数字指标得分=该数字指标分值+[该数字指标实际完成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目标值×该数字指标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得分部分为加分,反之为扣分。
  (1)主要职能目标条款中,完成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额超额加分最高为1分;其它每项条款加分最高为3分,其每个数字指标加分最高为3分除以该项数字指标个数之和;主要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15分。
  (2)主要职能目标每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每个数字指标扣分不超过该数字指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得分=各项相关职能目标得分之和
  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得分=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实际完成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值×每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1)相关职能目标每项加分,牵头部门最高为1分,非牵头部门最高为0.5分,相关职能目标各项累计加分最高为2分;
  (2)相关职能目标单项扣分不超过该项相关职能目标分值;
  (3)相关职能目标中涉及由市相关管理机构考评考核打分的条款,由该相关管理机构制立考评考核细则并对其进行考评考核,考评考核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4、交办重要工作任务分值5分,此项原则上不加分,未完成任务考核时据实扣分。

第三章 共性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五条 共性工作目标分值由领导班子建设分值、党风廉政建设分值、精神文明建设分值、法治黄冈建设分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值、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分值六个部分组成。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共性工作目标设定分值为100分,各部分分值均采取均分制分解设定,即100÷6=各部分分值。
  第六条 共性目标计分计算办法:
  共性目标得分=部门自评分×30%+市相关管理机构考核得分×70%。
  共性目标六大方面的考评考核细则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法治黄冈建设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结果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方法:
  (一) 第三评估分值设定基准分为10分,其中市政府领导评估为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为3分,服务对象评估为4分三部分组成。
  (二)为便于评估测评与计算,三部分均先按百分制测评打分,计算公式: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3分+服务对象评估测评得分百分比×4分。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的测评内容与分值设定:
  (一)市政府领导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分送市政府领导进行无记名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
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服务大局完成领导交办任务30分。
  (二)县(市、区)政府评估测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测评表,发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测评、打分。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领导班子建设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履行部门职责25分、工作作风建设25分、服务基层办事效能30分。
  (三)服务对象评估:由市统计局对目标责任制单位的服务对象以无记名问卷形式进行随机调查测评。评估测评分值共100分: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政策10分、履行部门职责为民办实事25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25分、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25分、勤政廉政树立良好形象15分。
  上述评估测评结果于每年元月上旬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属目标分值设定与计分计算规则

  第九条 附属目标系被考核部门自我管控或自行争创的工作目标,附属目标分值由基本管控目标分值和创先争优目标分值组成。附属目标分值同样具有相应的考核效应。基本管控目标实行倒扣分制,即管控目标若出现问题要作相应的倒扣分,并单项封顶;创先争优目标实行奖励分制,即荣获了规定的创先争优目标可获相应的奖励分,并单项封顶。
  第十条 基本管控目标倒扣分分值的设定与倒扣分规则如下:
  (一)日常政务值班管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考核)。
本部门没有实行在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擅自离岗、脱岗,或值班人员迟、错、漏传(报)上级下达交办事项和本部门向上请示报告事项,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不能保持通讯联络畅通,每发生一次各倒扣0.5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本部门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即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初报信息必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送。属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特殊情况外,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5小时上报),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
  2、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下达的应急工作通知、指令和任务,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每发生一次倒扣0.5分;经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情况的,再倒扣0.5分。
  3、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被市以上(含市级,下同)党政机关文字通报批评和市以上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一次性倒扣到3分。
  (三)公文办理办结时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负责考核)。
  转部门办理或征求意见的公文、文稿,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办结或回复意见而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不能按要求办结或回复的,每件次倒扣0.2分。
  (四)重要事项落实反馈(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考核)。
  1、对于市政府重要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2、未按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项次倒扣0.2分。
  3、市政府办公室转交部门办理并需要回告的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报告落实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每件次倒扣0.2分。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落实的事项,主办单位未能尽到牵头职责或协办单位配合不力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经协调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理落实的,属主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3分;属协办单位责任的,每件次倒扣0.2分。
  (五)目标管理制度落实(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3分,由市考评考核综合检查复查审核组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管理包括全程监管、检查督办、情况分析、情况通报、要情专报、考评考核、建立档案在内的一揽子制度,每年次倒扣0.5分。
  2、未按规定要求制定《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管理办法》及《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评考核分值分解与计分计算细则》,每年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目标责任制年度任务分解情况和“六定方案”,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倒扣0.5分;未按规定要求签订部门内部《目标责任书》,倒扣0.2分。
  4、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每季度不少于进行一次检查督办或召开一次季度目标完成进展形势分析与调度督办会议,每季次各倒扣0.3分。
  5、未按要求和时间规定报送目标完成季度累计进展情况和半年进展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每次倒扣0.3分;未按要求报送《年度部
门实施目标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和自考自评打分表,每年次倒扣到3分。
  6、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资料档案,每年次倒扣0.5分。
  (六)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2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作出决策的,每件次倒扣0.5分。
  2、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执法严重不当,每件次倒扣0.5分。
  3、未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经市政府法制办督促后仍未改正的,每件次倒扣0.5分;出现违法规范性文件,造成较大影响的,直接倒扣2分。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被确认违法、被撤销或被变更的,每件次倒扣0.5分。
  5、经复议或诉讼终审确认需要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赔偿的,直接倒扣2分。
  (七)防范杜绝严重失误(本项倒扣分,累计最多倒扣5分,由市政府总值班室、督查室考核)。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被中央领导点名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5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2分。
  3、受到省部委厅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倒扣1分。
  4、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问题,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查处,或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与网络曝光,经调查属
实的,每件次分别倒扣2分、1分。
  5、未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倒扣1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倒扣0.5分。
  6、主考机构出具的被考核对象的考评考核结果出现失误被确定受到追责的,对其承责单位每件次倒扣1分。
  (八)政府信息化建设(本项倒扣分,最多扣2分,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考核)
  1、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通过黄冈市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年终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未按市政府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安排部署,及时向黄冈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黄冈市电子政务专网提供信息、推行网上办事,或影响全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度的,扣2分。
  3、未按电子政务有关法规政策和审批程序,擅自建设小网络、小机房、小平台,造成重复投资、浪费资源,扣2分。同一件事不作重复倒扣分,只取最高倒扣分。
  第十一条 创先争优目标奖励分分值设定与奖励分规则如下:
  (一)争强进位(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6分)。
  凡属省委、省政府列入年度排名进位的工作,进入前五名的部门,按照第一名至第五名的位次,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
3分、2.5分、2分、1.5分、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项可分别获得2.5分、2分、1.5分、1分、0.5分的奖分。
  (二)荣获先进(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5分)。
  1、荣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5分、3分的奖分。
  2、荣获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获得3分、1分的奖分;
  3、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部门,按照综合和单项表彰每项可分别获得1分、0.5分的奖分。
  4、荣获省委、省政府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性的排名前三名(或三等奖以上)的,每项可分别获得0.3、0.2、0.1分的奖分。
  同一奖项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三)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3分)。
  部门工作创新与经验推广、政策建议获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或被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内刊登载的每件可分别获得2分、1分的奖分。同一经验和建议不作重复奖分,只取最高奖分。
  (四)完成政府年度实事(本项奖励分累计最多奖励2分)。
  完成市政府年度实事既定目标的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每件可获得1分的奖分,相关责任部门或协办部门每件可获得0.5分的奖分。创先争优目标的所有奖分项目,本着不重不漏的原则,由各责任制部门在年度考核规定时间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奖状、奖牌、证书、批示、内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原件并认定后,方可作为奖分依据。相关有效证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而未能获得当年度奖分的,可顺延作为次年度考核奖分依据,但不再顺延到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总得分构成及其它

  第十二条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的构成及所占比例为:
  年度考评考核总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8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20%+第三方评估测评得分+基本管控目标负分+创先争优目标得分。
  第十三条 出现考评考核结果失误事后救济事项的,应对受其影响的被考核对象在次年度考评考核相应目标中给予相应应得分的追加弥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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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008]第5号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区街路、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街路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通名使用路、街、道、胡同、巷、条、里。

街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市区主干街道,用大道、道、路命名;第二层次为市区次干街道,用街、道、路命名;第三层次为市区小街道,用巷、胡同、里等命名。

第四条 街路、居民区名称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命名,同时遵循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名称不宜过大和过小。不使用外文或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读音应洪亮上口,避免谐音。

(二)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规范、易懂,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使用多音字,谨慎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三)市区内街路名称以及居民区名称不能重名、谐音和同音,应当一路一名。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对违反本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等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街路、居民区名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街路通名的使用规范:市区东西街路通名为“道”,南北街路通名为“路”。

居民区(住宅区)通名的使用规范:

(一)居住户总数一般在300户以上,设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可用“小区”作通名;

(二)多绿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绿化率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花苑、园、苑、家园”等作通名;

(三)具有居住性质的规模较小、较高层住宅楼或楼群,可用“公寓”作通名;

(四)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花圃面积达占地面积60%以上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

(五)集中的相对独立的,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区,可用“新村”作通名。

(六)有宽阔的公共场地,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可用“广场”作通名。

第七条 街路命名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便记的原则。

第八条 街路和居民区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区新建和规划中的街路名称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部门公布;

(二)市区新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图纸中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居民地名称。居民区名称的更名由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更名意向并征求居民代表意见,经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后,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路名称应当更名: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因道路改建或拓宽延伸有必要变更街路名称的;

(三)除特殊情况外,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用字。

因市区城市建设等原因消失或不再有指位意义的街路、居民区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民政部门应当随时统计泯灭街路、居民区名称并公告。

第十条 街路、居民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命名、更名审批表。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和房屋产权手续时,应当查验居民区标准名称以及楼房编码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登记的街路、居民区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书写、拼写街路和居民区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双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二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路名称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

第十三条 凡已命名的街路、居民区,都应设置规范的街路、居民区标志。

第十四条 街路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地名标志设置资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居民区楼门牌标志制作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登记名称时一次交清。

街路地名标志设置的方案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街路、居民区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毁损、玷污和遮挡街路、居民区标志。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街路、居民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坏街路、居民区标志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街路、居民区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街路标志原则上设置在人行便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内;每条路设置标志的间距在300米;交叉路口处标志应设置在距离路口外25米处。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2.5米。

街路标志制作标准、制作要求以及安装要求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冀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廊坊开发区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经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飞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商场、市场、影剧院、连馆、饭店、澡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牌,对公民进行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各类学校及托幼园所应安排环境卫生教育课程或活动,培养学生和幼儿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正常作业和阻挠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务。

第二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依照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专业规划负责制订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粪便无害化处理规划。
第十一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上述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对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化建设。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点地区和居民区、街巷,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确定的规划方案负责设立公厕;
(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立公厕;本规定生效前已建成的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无管理单位的,由环卫部门负责设立公厕;
(三)公园、绿地及风景游览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四)各类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五)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车)始末站、医院、商场、饭店、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由该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设立公厕;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第十三条 对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由该厕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按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改造或重建。
市区新建和改建的公厕必须是水冲式公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时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公厕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的设计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无建厕条件的单位,可以使用附近的公厕,但须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
第十六条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用的,须经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重建,或先建后拆。
第十七条 市区和有农业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街道两侧,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设置果皮箱。
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
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储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民办保洁员清扫保洁和垃圾收运,并由单位和居民交纳清洁费;
(三)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含长途客车)始末站、地铁车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场)、存车处(停车场)公园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蔬菜、糖果糕点、副食、瓜果、饮食、百货等商业服务业,由经营者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清扫,保持环境整洁,并应将批准堆放的物品码放整齐。
第十九条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日常保洁工作,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应随时保洁,做到路面无垃圾、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痰迹;
(二)清扫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废弃物,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倾倒,不得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周围,不得扫入道路的排雨(污)水口内;
(三)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并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第二十条 各类公厕须达到以下保洁要求: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面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冲刷及时,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夏季用药物消毒,不孳生蝇蛆;
(四)空气流通,无恶臭;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二十一条 公厕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一、二类建筑标准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必须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物等;
(三)随地便溺;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等;
(五)在道路、广场、露天场所以及公共垃圾箱、果皮箱内焚烧树叶、废纸等;
(六)损坏或挪用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 各类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环境卫生负责人和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员,健全清扫保洁制度,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及时保洁;
(三)保持市场范围内整洁,无垃圾,无积水;
(四)市场内要设置适用的垃圾容器和果皮箱,所产垃圾、废弃物应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
(五)水产市场应设有畅通的上下水道设施;
(六)建设、改造本市场区域内的公共厕所,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各种流动、固定摊点从业者,应携带扫具(或容器),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出售冰棒,必须脱纸。
第二十五条 天津各港口和市区海河客货运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各经营管理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维护水面清洁卫生;无力清理者,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为清理。作业范围外的水面由水上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理。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所产垃圾、粪便须存入严密容器,倾倒于指定处所,严禁倒入水域。
第二十六条 国内外进港船舶和飞机所产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收运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粪便及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及存放,由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对所产垃圾,应自行运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运、处理。委托的,应签定委托协议,实行有偿服务,执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确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二)收运垃圾、粪便,必须日产日清,做到大街小巷无垃圾堆存。所用车辆、箱、桶、工具及有关设备,要及时冲刷、扫拭,定期油饰,保持完整清洁;
(三)主干线两侧不准摆设垃圾箱、桶,一般道路应隐蔽摆放,箱、桶外部不得有裸露的垃圾;
(四)生活垃圾、粪便须实行密闭式收集、清运,做到箱车严密,装载适量,沿途不得洒漏、飞扬;
(五)生活垃圾、粪便须运送到处理场或指定地点进行处理,严禁乱送、乱倒,夏秋季节实施灭蝇消毒,控制蝇蛆孳生;
(六)在市区和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不准堆存垃圾粪便或积肥,确需临时积肥,须及时清理,不得有碍卫生;
(七)凡收运垃圾、粪便以及废弃物的,须向收集单位(地点)所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其所用车辆、工具须严密、清洁,经检验合格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收运。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要设置专用容器和消毒、焚烧设备,所产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消毒,进行焚烧处理,严禁倒入公共垃圾箱、站或任意弃置。
第二十九条 各类运输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驾驶人员负责车辆在行驶中不影响沿线的环境卫生;
(二)各种运输车辆所装载货物不得沿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有密封车厢;各种车辆装载后,必须清扫外车厢,卸货后
,立即扫净车厢;
(三)凡入市车辆车轮、车身不洁,影响道路环境卫生的,须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入市路口设置的冲洗站冲洗干净,然后方准入市;
(四)不准向道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道路上冲洗车辆;
(五)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城镇通行。不准在城镇内遗洒畜粪。在城镇喂牲畜时,要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 工程修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指定环境卫生负责人及清扫保洁人员随时清扫保洁,维护工地及占用地区的整洁;
(二)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一点五米的遮挡、围墙,并不得乱排污水。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须堆放整齐,对散体、流体材料应严密围档,不得泄漏;
(三)施工单位在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要采取污染措施,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四)施工所产废土要及时运到指定地点,不准混入生活垃圾内;
(五)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到地平场净。
第三十一条 植树、绿化、剪枝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植树、绿化、剪枝等作业现场,由作业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二)在道路两侧和绿化小区植树,应及时将废(弃)土清扫、运除干净,主干路须在一日内,其余地区须在二日内清运完毕;
(三)剪枝、伐树作业时,须随剪随扫,随伐随运,保持道路清洁、畅通;
(四)草坪、花坛、绿地边沿的侧石应高于池内土面并勾缝严密,不设侧石的草坪、花坛、绿地内的土面不得高于路面;
(五)草坪、花坛、绿地要经常保持整洁,用肥不准乱堆,移种花草、除草、除虫、松土、浇水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三十二条 掏挖下水道时污泥不得落地,并及时将污泥运到指定地点倾到;临时储存污泥的容器,应置于适当地点,不得有碍环境卫生。
道路、里巷、院落的上、下水发生跑、冒,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及时疏通、修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市区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羊、兔等家禽、家畜。与市区接壤的农业户必须圈养家禽、家畜,不得使家禽、家畜窜入市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禽畜的,须经所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内严禁贩卖幼禽幼畜。

第四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市、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环境卫生违章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情节予以警告、处罚:
(一)应建公厕而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位二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二)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位一百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厕所造价的50%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一百元。擅自停用公厕的,处直接责任人罚款五十元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
(五)公厕维护未达到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改正的,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并处直接责任人罚款十元;
(六)因清掏公厕不及时,造成粪(污)水溢流的,处责任人罚款五十元,并限在二十四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位罚款五十元;
(七)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乱画的,处罚款十元;
(八)无建厕条件的单位就近使用公厕,不按规定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的,可停止其使用;
(九)公共场所不按规定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设置,对逾期不设置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当即清除,并可处以罚款五元;
(十一)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罚款十元(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对逾期不清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二)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按赔偿金额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挪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三十元;
(十三)对有毒、有害废弃物,未按规定消毒处理或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点和下水道的,处以二十元至二千元罚款;
(十四)在道路、广场等公共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立即熄灭,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五)在道路两侧和胡同、里巷内堆物,有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有碍环境卫生的堆放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以罚款五元,应罚款日期自逾期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计算;
(十六)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清扫工作,或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未达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七)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或未保持果皮箱体整洁以及果皮箱、垃圾箱周围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责任者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八)工程渣土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各类市场的垃圾不及时清运,或不运往指定的垃圾处置场的,责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十九)对将垃圾倒入水域的,责其清除,并视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施工工地不设置围拦而作业,造成周围环境脏、乱以及各类市场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十一)各种经营性摊点周围环境脏、乱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十二)蔬菜、糖果糕点、副食、瓜果、饮食等商业网点周围环境脏乱的,责令立即进行清理,并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二十三)收运垃圾、粪便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处以罚款十元;垃圾箱、桶外部有裸露垃圾的,处以经营管理单位每平方米罚款十元;乱摆垃圾箱、桶的处责任者罚款十元。收运垃圾、粪便、废弃物,未向环卫部门申请、未领取许可证的,处责任人罚款一百元;
(二十四)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或垃圾发生飞扬、散落、泄漏以及车轮带泥的,责令立即停车改正,视情节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二元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二十五)向道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废弃物的,在道路上冲洗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十六)通过城镇的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遗洒畜粪及给牲畜喂料时造成周围环境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工程竣工后未做到地平场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植树、绿化、剪枝作业违反本规定的,责其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掏挖下水道污泥落地、乱倒或未置于适当地点的,责令其清除,并可处责任人十元以下罚款。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所管的道路、里巷、院落的上、下水跑冒,不及时疏通修复造成污染环境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在市区内贩卖幼禽幼畜的,责令限期处理,对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禽畜,并可视情节按每只处以罚款十元。对窜入市区乱跑的家禽家畜,按无主禽畜予以没收。
本条所列责令改正的行为,未改正的,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不听从管理或拒付罚款的,可暂扣其工职或物品,在改正违章行为或交付罚款后发还。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拒绝接受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以及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环境卫生监察管理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乡和非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环境卫生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分别委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天津港务局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承办。
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街道清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