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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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通知

法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担任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迄今为
止我国最全面、系统、实用的大型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汇编类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已于2002年10月由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江泽民总书记亲自为该书撰写了
序言。10月16日,全国各大媒体播发了江泽民总书记为《法
库》作序的新华社通稿。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
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精辟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重视法制
建设的历史经验,深刻论述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形成
完备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回答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是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的实际相
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一脉相承的法治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治党、治国思想的最新
发展,对于在新世纪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
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
《序言》,对于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的方向,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和完善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意义重大。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的《序言》,同学习《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紧密结合起来。《序言》中关于我国
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思想,是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我
国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推进法院改
革与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开展学习
江泽民总书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所作《序言》的活动,
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序言》的丰富内涵和
精神实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有关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工
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改革,大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
建设,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不断开创人民
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这次学习活动,精心组织,认
真部署,确保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组织学习时,
应当主动邀请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同志参加,加强学习活
动的领导。同时,要向本地党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库》的宣传发行工作,扩大社会影响。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02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序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积累了重要的经验,取得了重大的成果。我们深刻地认识到,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兴旺发
达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国共产党第
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和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标
志着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一
法律,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对社会发展产生作用。经
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引导和规范经济
生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是我们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
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方式。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
法律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保证全体人民依法行使国家
权力和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只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
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只有正确运用
法律手段,有效调节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才能保证国家和
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
乱,这是一条被古今中外历史所证明了的为政之道。
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我们己经明
确,要在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
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首要任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为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
会主义性质和方向。要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
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
形成体系统一、结构逻辑严谨、法律部门齐全、体例安排科学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和社会的各方面生
活都有法可依。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需要我
们进行长期的努力。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也取
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面临的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任务还
很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下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我们必
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努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大力
加强立法工作,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大力
加强法律教育和研究工作,大力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尤
其要大力增强各级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总之,
实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
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是一套反映我国法制建设成就
的法律全书。编辑出版这套大型的法律全书,是一件很有意
义的基础工作。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助于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特别是有助于推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进程。

江泽民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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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今年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同职工个人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是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多年以来调资升级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重大突破,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符合广大职工群众的愿望,必将成为全面超额完成今年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动力。企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和流通部门,只有尽快地这样做,才能够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
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是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正在贯彻党的十二大提出的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为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今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地把今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方针政策传达到企业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中去,动员大家奋发努力,充分挖掘企业潜力,增产节约,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现今明两年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要求。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依据劳动人事部报告中提出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着手制定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

附: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四月四日

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中,关于一九八三年和以后的两年,将陆续调整企业部分职工的工资,并积极着手工资制度的改革的要求,和今年国家计划在第四季度用于调整工资增加的五亿元指标,我们对一九八三年如何调整和改革企业职工工资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对促进生产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我们认为,从一九八三年起,调整工资必须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挂起钩来,并在国家计划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企业的多数职工能够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
(一)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是物质生产单位,不能不分生产经营好坏,都同样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否调整工资应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不能学不学技术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企业调整工资时,应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工人必须是劳动表现好,达到了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并且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干部必须是工作表现好,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并且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这次企业调整工资,也不搞群众评议。
(三)企业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指标,国家将按照计划安排,在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从第四季度开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月增加工资三元五角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往下分配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也同样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一九八三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企业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自有资金,来源仅限于:(1)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或利润留成中按规定可以提取的一部分奖励基金;(2)企业历年节余的一部分奖励基金;(3)整顿和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而节余下来的工资基金;(4)压缩一部分或大部分奖金。用于调整工资的自有资金,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更不得借用银行贷款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
为了保证企业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今年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的,只限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用于调整工资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暂不摊入成本,待今后国家计划安排企业增加工资时,再相应地摊入成本。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银行、税务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挪用其他自有资金和乱摊成本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企业调整工资要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企业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今后财源也有保证,有条件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的,可进一步研究方案,如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今年改革工资制度,主要是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至于产业关系、地区关系留待以后再改革。改革工资制度,要进行试点,经过实践确实看准了,条件成熟了,再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经过劳动人事部批准。
这次和以后职工升级,应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
(五)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论调改结合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进行,都必须对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一些工资。
(六)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工资的幅度应有适当控制。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企业自有的资金在内,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七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级差。具体的控制金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除调整工资增加的金额外,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元五角,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调节税。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意见实施,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好坏挂钩,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能够促进企业整顿,促进劳动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能够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而且允许企业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按国家计划规定给较多的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就可以把“压力”和“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在,企业的潜力都很大,只要真正发动群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就能够解决好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的资金,这是许多企业可以做到的。
今年企业如何调整工资,是广大企业职工普遍关心的大事,也是关系生产建设、搞好“四化”的大事。企业调整工资,如果搞平均主义,再“开大锅饭”,既不能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认为,号召企业职工勤奋劳动,努力增产增收,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多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挣出钱来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是会得到多数企业和多数职工欢迎的。我们相信,只要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弄清楚这个道理,今年的生产将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工作,也是能够搞好的。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