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6:41   浏览:80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州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第62号)以及省四委(厅、局)《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黔经贸资源〔2003〕4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 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对销售非本行政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清证明的,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对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的单位,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清证明的,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散办)为我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州散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1.州内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季缴纳,由州散办征收,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2.州级、凯里经济开发区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袋装水泥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征收;
3.各县(市)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袋装水泥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委托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混凝土产量折算为水泥量进行征收。
(三)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核定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前,持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州散办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或中标标段使用水泥总量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的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造价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书统计水泥总量计算,或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二)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水泥含量0.35吨)。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退办法:
(一)已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主管部门核准,州财政部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使用的比例,退回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二)逾期不申退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对弄虚作假骗取退回资金的,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不予退回的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预交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州散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州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二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护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培训和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可按水泥生产企业上年实际产量及建设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拒不执行征收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州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含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18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东分院:
本年2月21日东法编字第〔836〕号来呈请示现役革命军人与群众间发生刑事纠纷的管辖的问题。经与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系后,我们认为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现役革命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与华东军区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现役革命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现役革命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现役革命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粤民函〔2006〕645号),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湛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执法类职能部门。
二、考评内容
市长与各县(市、区)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局长每年签订殡改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殡葬管理目标考评主要内容为:
组织领导,火化率,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殡仪馆建设与管理,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公墓、丧葬用品管理,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实行“季度通报、年终总评”制度。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和未达到100%且排名在最后10名的镇(乡、街道),在《湛江日报》进行通报。同时,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年终考评一律扣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火化率分值为止。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只进行年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 考评时间和步骤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季度考评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组织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六个执法类职能部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奖惩办法。
对年度火化率达到100%,考评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总分在90至95分(含95分)的发给奖金5万元,总分超过95分的发给奖金10万元。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76分(含76分)至89分的,给予“内部批评”;责成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内部批评”的,第二年视为“提醒注意”。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给予“提醒注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评被“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不满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3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的奖惩办法。
较好地履行职责,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年度考评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1万元。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1.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2.市民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考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3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落到

实处。




标准分3分



组织领导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

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3分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标准分3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标准分3分



火化率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


标准分25分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制度。


标准分1分





骨灰安放管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标准分5分



治理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2分



和散埋散葬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现象。




标准分2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2分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2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标准分8分



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


标准分2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


标准分3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1分



殡仪馆建设

与管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5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

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4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

定;本行政区域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2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标准分2分



行风建设和

行业规范管理


及时查处辖区内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标准分4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


标准分2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

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3分




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到位,宣传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4分



殡葬改革宣传

和革除丧葬陋习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2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4分







附件2

湛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


建立健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5分





组织领导


制订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标准分5分




有专职管理人员。


标准分5分



认真落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标准分10分





宣传教育


学习和宣传殡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移风易俗、革除旧丧



葬习俗的活动。


标准分5分






制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

施。


标准分15分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形式多样,效果好;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标准分10分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15分



履行职责

落实责任




加强对殡仪馆和其他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管理

服务水平,殡葬行业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标准分lO分




具体组织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

省的殡葬管理目标检查验收,确保火化率及其他殡葬管理

工作达标。




标准分lO分



检查督促各地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

性生态墓园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再出现新墓。


标准分10分









湛江市公安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