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5:09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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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

教职成〔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切实提升中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部署,推进实施,保证进度,做出实效。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8/001e3741a2cc0e83b8c50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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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苏联关于一九八二年相互供应货物问题的换文

中国 苏联


中国和苏联关于一九八二年相互供应货物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部伊·季·格里申副部长
尊敬的副部长: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于今日签订,谨荣幸地确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二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签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二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将按照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签订的协定条件办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莫斯科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周化民
尊敬的副部长:
  鉴于今日签订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一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我谨确认我们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注:双方供应货物清单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外贸部副部长
                       伊·季·格里申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于莫斯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处理案件程序的请示已经收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需要重新审判的时候,是否必须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的问题,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处理”究应如何理解,现在尚在研究。但我们认为以另行组织合议庭审判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