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质检办执函〔2007〕471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总局牵头的3个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包括6个100%在内的一系列目标,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印发你们(见附件),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 标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负责人
完成时限
一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1.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加贴QS标志。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所有食品小作坊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做假冒伪劣、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和建立原辅料台帐制度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4.取缔或建议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获证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5.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量大面广以往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抽查覆盖面。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6.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整改、曝光、处罚等措施强化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7.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8.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9.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0.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2.严格获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台帐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3.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司
监督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14.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二
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
产的问题;
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15.对辖区内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
质量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标准委
孙 波
12月底
16.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监督司
认监委
执法司
纪正昆
刘卓慧
12月底
17.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8.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9.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20.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产地、市场、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执法司
监督司
标准委
韩 毅
12月底
21.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22.加快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推进办
质量司
宋明昌
12月底
三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23.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检查出口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暂停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食品局
认监委
王大宁
12月底
2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动植司
俞太尉
12月底
25.强化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打击逃漏检。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废物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8至12月份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验司
认监委
王 新
12月底
26.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包括沙滩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管理,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认监委
检验司
刘卓慧
12月底
27.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认监委
刘卓慧
12月底
28.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和买卖检验检疫单证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通关司
李元平
12月底
29.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李元平
长 期
四
信息报送,验收总结
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形成验收总结。
30.及时报送信息并完善相关制度。
办公厅
执法司
刘德平
12月底
3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执法司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质量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 毅
李元平
12月
32.汇总各地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并报送。
执法司
通关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毅
12月
五
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3.拟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条件建设指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9月底
34.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科研立项,增强技术储备。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5.组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6.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吴清海
长期
37.加强实验室能力评价及资质管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实施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措施。
认监委
科技司
刘卓慧
长期
38.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等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各业务司
科技司
各业务司领导
长期
六
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39.制修订一批食品、消费品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委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张建伟
12月底
40.制修订357项食品检测、182项消费品检测、40项化学品检测、143项动植物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标准宣贯、标准后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等工作促进行业标准有效实施。
认监委
标准委
刘卓慧
12月底
41.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长 期
42.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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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应,解决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建筑总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所有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转让等形式,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缴纳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费。
(一)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商品房开发项目,包括分期开发、土地分批出让,用地面积累计超过5000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必须配建廉租住房,其配建比例不得低于开发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的3%。
(二)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不配建实物住房,但须向市房管局提出《十堰市城区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并向市财政局一次性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才能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现行建设成本进行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建设费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条 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主要程序:
(一)市规划局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该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须配建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市房管局签订《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经市房管局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易地建设费一次性缴纳给市财政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按照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的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指标进行约定;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建设单位缴清易地建设费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市发改委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六)市规划局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确定的面积指标、套型面积等要求,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市住建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房管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进行登记备案。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商品房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规划设计中,应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集中于整幢楼或整个单元进行建设。
(二)每套廉租住房的产权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应进行简单的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标准在《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以上标准,建设单位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所占用土地(项目总用地面积3%的比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商品房项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按照廉租住房项目中央投资补助的申报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其申请到的补助资金,在廉租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由市房管局进行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直接登记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廉租住房配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局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提请相关部门追缴其减免的相关税费,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费和违约金。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而没有配建的;
(二)配建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其不足部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装饰装修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等不符合《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规定要求,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其不符合要求部分,将不得作为廉租住房。
开发建设单位拒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市房管局将按照《十堰市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