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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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许昌市本级及所辖六个县(市、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登记、基金征管、个人缴费记录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


第六条全市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申领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参加就业培训。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标准申请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要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测预警机制,实行失业动态分析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


第十一条建立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以及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进行调剂,提高全市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第十二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50%(含5%上解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市政府可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设立县(市、区)明细帐,专户储存和管理。


各县(市、区)须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市级统筹调剂金上解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缴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暂全额留存原基金统筹地,按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使用市级统筹调剂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任务。


(三)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缴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四)按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首先使用本级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请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补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规范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申请程序。符合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于1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将调剂金下拨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其及时拨付相关县(市、区)。


第五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市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建立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核。建立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加快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全市联网。建立健全个人缴费纪录,完善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实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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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铁路装卸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改革铁路装卸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装卸工作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装卸经营管理和队伍建设直接影响着铁路运输生产效率、质量和安全。由于装卸经营管理体制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运输生产的需要,十几年来,铁路装卸职工大量减少,装卸机械严重老化,装卸收入大量流失,装卸利润逐年下降,严重影响
装卸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为了扭转目前铁路装卸的被动局面,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适应铁路运输生产发展的需要,特提出加强铁路装卸专业化管理,改革铁路装卸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一、铁路装卸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有利于提高装卸企业的经营效果、有利于运输生产的统一指挥和整体效益、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运输生产安全,有利于装卸机械化的发展,有利于装卸文明生产建设。为实现总体目标,铁路装卸企业实行全面依法独立经营,实现装卸专业化、
行业化管理,成立装卸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和基层装卸单位实行独立企业经营管理,成立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统一管理装卸部门的生产、技术、安全、设备、财务、计划、劳资、材料等工作。
各铁路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分局管内装卸企业的机构设置,实行一级经济实体或二级经济实体。
三、为使装卸体制改革顺利实现,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1.装卸企业固定资产的界定:
管内车站所有装卸机械,维修设备,装卸生产、生活、办公房屋、设施及场地,装卸机械厂(装卸机械修配厂)所有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
2.装卸企业的经营范围:
铁路车站货物、集装箱、行包装卸搬运作业及装卸汽车、马车作业,并按照铁道部的“五统一”要求,实行装卸全面统一管理;根据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开展联营货场、第二货场、专用线等场所货物、集装箱、行包的装卸、搬运、包装、仓贮及接取送达短途运输,装卸机械的制造
、安装、修理、出租;集装化用具及材料的制造、租赁、销售;技术开发、咨询,商贸,信息,联运联营以及其它业务。
3.财务、计划管理:
装卸企业设立独立财务、计划,按有关政策、法规自主编制生产计划、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并接受上级装卸主管单位的管理。
装卸企业应承担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装卸部门按现行办法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全部由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装卸部门自提自用,用于装卸机械和装卸设施的更新改造。
铁路装卸企业可以执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装卸搬运费收费办法和费率,也可以执行当地地方费率。其他服务、劳务、出租、销售价格可以执行铁道部公布的杂费收费标准,也可以执行当地地方政策。装卸企业全部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装卸费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装卸部门自行收取或
由货运代收,货运代收时,由运输收入部门办理清算。
各级装卸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营业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交纳33%所得税,税后部分出资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定额上交或定率上交利润的分配办法,原则上应坚持装卸部门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政策,保证装卸企业有足够的发展资金。
4.劳动工资管理
为控制职工总量增加,铁路装卸用工可以采取劳动合同制以外的其它用工形式。装卸部门现有铁路正式职工劳动工资管理,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分局装卸企业可以根据管内各站的不同情况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以丰补歉,自主使用。
5.铁路车站的装卸作业由铁路装卸企业统一管理,其他装卸队伍要控制发展,现已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必须和铁路装卸企业签订合同,按委外装卸队伍实行统一管理,依照铁路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五、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1.装卸工作是运输工作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装卸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必须在站长的领导下保证运输生产的统一指挥,装卸企业应作为运输生产组织的组成部分由货运部门归口管理。
2.处理好经营和服务的关系。要加强文明装卸建设,杜绝违章作业和乱收费,要把文明装卸和路风建设与经营效果及分配挂钩。
3.要注意处理好与现有委外装卸队伍的关系,保证稳定的实现企业独立经营管理。
4.铁路局应加强装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实现装卸专业化管理,提高装卸机械技术状态和机械化企业水平,提高装卸职工的素质,改善委外装卸管理工作,落实铁路车站及铁路货车装卸场所的“五统一”管理,管好、用好装卸机械投资和委外装卸管理费,确保装卸任务的完成
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各铁路局要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稳步发展的原则,确定试点单位,试行本实施意见,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实行范围。要避免一哄而起,造成因政策把握不准,出现职工队伍不稳,影响运输生产的情况。



1995年5月5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
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已增加了保险费项目。保险费是分两个部分列入的,一部分是工程承包商投保自己的施工机械等项目保险所需的费用(这已在本次转发的建标〔1993〕894号文中明确规定);另一部分是业主投保工程建安险等所需费用(该部分保险费将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中列明,此文现正在征求意见中)。请你们抓住这一时机,积极与有关方面联系,做好建设项目可保险种的展业、承保工作。

附: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建标〔1993〕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管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现场管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接工程费项下;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根据工程情况自行确定报价。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参考。
费用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以直接费为基数计算;间接费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接费项下的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保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况,列入其他直接费项下。
五、计划利润,按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建法〔1993〕133号《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对工程项目的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行在计划利润基础上的差别利润率”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划利润率可按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分别制定差别利润率。
计划利润计算基数:
1.土建工程:以直接工程费与间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按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附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组成
(一)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地区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供销部门手续费;
(3)包装费;
(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耗;
(5)采购及保管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出场费用,内容包括:
(1)折旧费;
(2)大修费;
(3)经修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5)燃料动力费;
(6)人工费;
(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二)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通信、电子等设备安装工程所需安装、测试仪器仪表摊销及维修费用。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7.特殊工种培训费。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9.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铁路、公路、通信、输电、长距离输送管道等工程在原始森林、高原、沙漠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三)现场经费,是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现场管理费
(1)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现场管理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及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理、维修费或租赁费等。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以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9)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组成
(一)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差旅交通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3.办公费,是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燃煤(气)等费用。
4.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是指企业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折旧及维修等费用。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检验、试验、消防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的费用。
8.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离退休职工劳保统筹基金)、价格补贴、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9.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待业保险费,是指职工退休养老金的积累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待业保险费。
10.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编制管理费及劳动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以及按有权部门规定支付的上级管理费。
三、计划利润,是指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利润。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实施差别利率。
四、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