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毛丽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59:02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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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化解和引导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的前沿和窗口部门,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联系工作实际,探究控申检察工作新方法,以求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良策。
关键词:控申检察工作 新方法 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管理创新
一、我院控申工作新方法
为了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有利于息诉罢访,定纷止争,多年来我院控申科不断总结新形势下的工作经验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其中“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1234”信访接待法、双向承诺、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心理咨询、派驻检务协理员、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都已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1、“两个推定”工作理念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信访接待人员的处事态度是影响处理信访问题的重要因素,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我院确定了“两个推定”工作理念,一是“有理推定”,即推定群众信访绝大多数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即使没有道理的上访,也大多属于上访人的学识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或分析问题的角度有偏差等原因造成的,真正主观故意无理取闹的极少。二是“有解推定”,即推定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现行政策范围内一定有解决的办法,让群众有理能说、有屈能申、有言可建,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今年五月份,来访人巩某和其75岁的老婆婆两人情绪激动,哭诉着只是要求检察院释放其丈夫,却不说明其要反应的具体问题。经干警再三耐心询问,才得知巩某的儿子涉嫌抢劫被逮捕,其丈夫因为儿子出具伪证材料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查证属实后也被批准逮捕。巩某为了使检察院释放其丈夫,不顾信访秩序在办公楼内吵闹并不时有自残、自杀等极端言语行为。我院干警耐心细致的稳定巩某情绪,并告诉巩某其丈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哭闹了很久的巩某稳定了情绪后终于听从了干警们的意见,按照申请取保候审程序表达诉求。以“两个推定”来看待上访群众诉求,信访人员才能饱含真情地接待上访群众,才能尽快地启动调查程序,才能更仔细更公正地处理信访事件。
2、“1234”信访接待法
推行“1234”信访接待法,即一是一张笑脸,二是不推不拖,三是三告知、三及时,四是四心、四快。
一张笑脸。在信访接待工作中始终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句问候相待”,“一声慢走相送”。无论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接待信访人都要保持一张笑脸相迎。一张笑脸相迎信访人,能够拉近信访人与接待人员之间的距离,打消信访人的顾虑,从而了解信访人的真实情况及信访目的,掌握第一手信访资料,给予信访人恰当的答复和切实的帮助,为化解信访问题奠定基础。
不推不拖。信访问题拖不起、绕不开、避不了,早解决效果好,越拖情况越复杂,矛盾越激化,解决的难度和成本也就越大。对任何矛盾和问题,都要不推不拖,主动面对,上手解决。对来访群众,坦诚相待,坚持从一言一行做起,从理顺群众情绪、消除群众积怨入手,把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信访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民群众心坎里。
三告知、三及时。三告知:即告知来访人的权利,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方法,告知来访人解决问题的时限。在告知时务必告知准确,对于有时限性的问题,给出明确时限。三及时:即线索分流及时,反馈结果及时,答复及时。控告申诉举报线索应及时分流,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需要答复的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
四心、四快。四心,是指热心、专心、诚心、耐心。接待来访“热心”,对来访人热情礼貌,真诚相待;听取反应“专心”,听取诉求时仔细认真,不急躁;处理问题“诚心”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解释疏导“耐心”,凡信访人对法律法规不了解、不理解,甚至有误解的,做到耐心细致给予解释。四快,是指受理快,采取第一时间接访,做到来访、来信有人接,受理过程有人记录;调查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经控申部门分流后,由归口部门快速调查;处理快,对当事人反应的信访问题一经查证属实,督促相关部门快速处理,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反馈快,对处理结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传递给信访人及相关部门。有一次,一名颤巍巍的中年妇女被一名青年妇女搀扶着,后面跟着两名男子,一起走进控申科。刚一进门,那名中年妇女就开始哭诉。中年妇女说她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讯,就在传讯过程中他的丈夫突然死亡,来访人认为这是刑讯逼供致死,要求检察院依法查处。哭诉着的来访人情绪激动,手不住的颤抖着,还多次跪倒在接待室,陪同的子女们也声泪俱下,哽咽不已……在控申科长的带动下干警们稳定局面,缓和氛围,一次次靠近来访人,一次次搀扶他们起身,一次次递上纸巾,一次次给他们添茶水,讲着更多宽慰他们的话……终于,他们能够止住哭泣,就事说事。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来访人也能够听从接待人的意见等候调查。经过查证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控申科将查明的结果及时答复了来访人,并做了更多解释工作,来访人终于表示接受答复,同意息诉罢访。控申科的检察官们本着保民平安,帮民解忧,为民办事,取信于民的宗旨,充分运用“1234”信访接待法,一次又一次地真诚、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受理群众申诉,融情于法,依法办理案件,赢得群众称赞。
3、“双向承诺”信访工作法
我们实施的双向承诺制度,即检察机关与上访当事人订立《双向承诺书》,检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帮助信访人有效解决问题,信访人则承诺在问题得到解决或找到解决途径前后不再上访。这是一种以“契约式”,约定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为解决好息访息诉而创立的新制度。双向承诺书的签订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全心全力考虑解决信访问题,而当事人也因得到检察机关的书面承诺,对解决事情有了明确期盼。承诺双方各得其所,使得信访问题都能够良好有序解决。2010年3月15日上午,一位70多岁的老翁高某拖着沉重的脚步走进控告申诉科,向接待人员诉说1999年他和马某债务纠纷一案,他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办案人员有违事实和法律。控申科干警认真听取老人的诉说,安抚老人,并与老人郑重签订了双项承诺,老人表示要耐心等待我院答复。办案人员经过走访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并向法院档案室调阅尘封十年的案卷,了解案件之后,做足了书面证据材料向老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劝解,最终使老人愉快地接受了检察院的答复,终结了一起近十年的积案,达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目的。2010年以来,我院以实施信访接待“双向承诺”制度为切入点,已成功化解各类上访案件12件。我院经签订双向承诺书的12件来访,当事人均对办案程序和结果表示满意,并无一例重复信访。
4、“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我院在处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于一些社会反应较大、群众不满、有代表性的或较疑难的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听证会、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方式公开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要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方式,即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由申诉人陈述问题及要求,承办部门公开处理过程及结果,双方相互质询、答辩,公开有关证据、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后形成听证结论。
实行刑事申诉听证制度真实增强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并可以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可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申诉问题,有利于实行民主监督权,实现双向沟通、民主参与、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党和人民的血肉关系;第二,把申诉问题的处理与申诉人的行为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有利于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申诉问题处理的质量,有利于督促原案承办部门增强执法为民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第三,通过对申诉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使申诉人真心感受到申诉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申诉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促进疑难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确保办案质量,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今年四月李某作为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被害人的父亲向我院提起申诉,反映其子交通肇事致死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为他人故意杀人,李某据此又提出很多无理要求。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李某仍然不服,我院启动听证制度,约请了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十余人前来听证,在我院副检察长主持下,李某陈述了案件疑点及要求,承办人员说明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各界代表依据相关交通肇事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公开评议,最后形成了交通肇事致死的听证结论,听证会之后,李某未再就该案提出上访。
5、“心理咨询”介入控申工作法
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是由检察机关邀请心理咨询人员(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针对信访当事人采取的一种心理化解及疏导方法,以期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一种工作方法。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是为了解决特定信访人的心理问题,尝试使用心理咨询的方式,疏导信访当事人因心理因素而造成的疑难信访问题,借以有效化解涉法上访、闹访和缠诉,加大对信访当事人的教育疏导力度,提高检察信访的处置能力,以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有一次,来访人王某等十二人向我院反映白马乡彰恩村村委会曾收取每户村民2500元钱,用于吊顶、拉电、打炕用,但是村委会至今没有支付吊顶费用,请求我院查处。此线索虽不属我院管辖,但是为了化解矛盾,我院认真初核后并给举报人答复,举报人仍不息诉罢访,鉴于举报人王某等人对检察院工作职能及法律理解有误,我院启动心理咨询工作程序联系了特聘律师向举报人王某等人讲解检察院的工作职能,让王某等人了解检察院工作职能,说明农村村民集资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经过律师的讲解疏导,王某等人才平心静气地理解并接受检察院的工作。我院2009年首创心理咨询介入控告申诉接待工作制度,并运用此制度成功化解多起因心理因素而多次上访、闹访、缠诉的案件。
6、派驻检务协理员制度
我院为克服检察机关体制、职能造成的“短腿”、“悬空”问题,深入开展乡镇派驻检务协理员工作,让检察工作中心下移,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协检员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刑事和解、提供案件线索、息诉罢访等作用,使之成为检察机关了解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平台。自我院开展该项工作近两年以来,协检员配合检察干警开展法律宣传23件次,接受群众咨询56件次,化解矛盾纠纷500余起,协助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0件次,提供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经初查立案侦查4件,提供民事申诉案件线索4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7、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
我院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向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办、向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广泛收集整理后,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相应预案。实行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制度,能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迅速反应、占据主动。对重大敏感案件、社会关注较强的案件我院坚持实行“抓早动快,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出信访风险化解预案、化解措施,提出化解目的和要求。我院结合信访当事人的特点、反映问题的性质、是否群体来访、有无越级上访可能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控申部门会同院内其他科室根据信访风险评估预案,把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工作寓于办案中,认真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客观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突出化解矛盾,彻底从源头上预防涉检信访。定期对所接待的来信来访群众、所处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包抓责任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院内各科室在案件办理后都要就所办案件填写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情况登记表,对所办案件进行信访评估,提出信访化解方案并进一步落实,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我院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的同时还注重加强维稳情报信息量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及时为维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多年来,我院认真做好控申信访工作,确保了涉检案件无一例进京赴银访。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存续发展的活力之源,对于处于深刻社会变革之中的中国社会尤为重要,以上我院控申检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矛盾也不断变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立足控申检察工作职能,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紧抓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探索出许多创新性较强的工作方法,但频繁和持续的创新活动有时难免出现程式化、模式化的倾向。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分析当前的国情特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掌握社会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新变化,了解社会各阶层真正的司法需求,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找检察工作新的切入点,要保证既不突破法律框架,又确实具有新的思路和方法,只有这样此项活动才能真正对检察工作起到强劲的推动作用,才会真正收到各方认可的社会效果。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门,应以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突出重点,狠抓办案。通过办案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办案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我们要把握好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切实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的始终,应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建立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解决引发矛盾纠纷的源头性问题。
1、要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在办案中要严格依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任何案件,只要属本院管辖的都要依法公正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注重调查研究,在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上下功夫,提高办案质量和办事效率。注重措施研究,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增加办案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让来访人员及人民群众了解我们处理案件是公正的、合理的,以增强群众的信任感。
2、要突出办案工作的重点。一般情况下,对于控申管辖的案件,应做到件件受理,案案办理。但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案件,要进行梳理分类,有所侧重。如检察长接待的案件、领导交办的案件、申诉人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等。对于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案件,由于人民群众对检察长接待日寄予很大希望,如果不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长接待日就要失去作用,人们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感就会下降。因此,对这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对于交办案件和长期上访不能解决的案件,应采取一定措施,抓紧办理,力争彻底息诉。
3、要加强初核工作。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初核是控申举报部门的一项办案任务。控申举报部门应积极地开展初核工作,防止线索积压。初核必须按照初核范围进行,不应扩大初核范围,应注意初核方法,加大初核力度,对于检察长交办的初核线索,应认真进行分析,选准初核方向,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提高初核成案率,保证初核效果。
三、加强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控申举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矛盾化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应当从规范制度做起,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控申工作的接待规范、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处理办法等操作性规范。通过细化办案的法律和事实审查标准,将办案责任细化落实到各个环节,不但可以规范干警的行为,提高办案的效率,改善办案的效果,还可以成为衡量干警办案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促进干警不断改进工作,创先争优。
我院控申部门制定了《控申科、举报中心工作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案件线索审查协调评估制度》、《文明接待制度》、《来信来访接待制度》、《举报线索管理制度》、《举报保密制度》、《下访巡访工作制度》、《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次来访接待制度》、《上访老户接待制度》、《告急访接待制度》、《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应处置预案制度》、《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双向承诺办法》、《心理咨询工作介入控申接待工作暂行办法》、《举报线索催办通报制度》、《信访督办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安全防范制度》、《举报申诉案件答复制度》、《刑事赔偿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案件清理制度》、《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听证会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交办工作制度》、《交办案件清理制度》等制度,使控申举报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推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在健全控申举报工作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狠抓制度的落实:一方面,让干警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以利于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也有利于干警深刻理解建立该规章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并且组织干警进一步全面深入学习现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其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另一方面,严明奖惩,落实责任,增强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干警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四、结语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控申检察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工作职能,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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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10/09
  【实施日期】1995/11/08
  【内容分类】畜牧
  【发布文号】新政函138号
  【备  注】1995年10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5]138号文批准 1995年11月8日自治区畜牧厅发布施行 新牧草字[1995]46号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境内一切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鼓励、支持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防扑火科学技术,制止、打击违反草原防火法令、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领导,本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的制度,日常工作可由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需要设立草原防火机构并履行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草原防火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草原防火领导小组或草原防火委员会,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第五条 北疆地区每年3至5月、8至11月为草原防火期,9至10月为草原火险管制期;南疆地区每年2至4月、8至11月为草原防火期,9至10月为草原火险管制期。
草原资源分布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据火险区划,确定本地区的草原防火期和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并且发布公告。
第六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与草原防火密切相关的气象信息,做好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广播、电视台(站)应在天气预报中播放火险预报。
第七条 加强牧区防火力量。
(一)驻草原牧区牧业企事业单位、部队、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季节性专业灭火队伍,配备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
(二)牧区交通路口、风景旅游点及其他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应设立草原防火检查站,设置永久性草原防火宣传牌。
第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进入草原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治理疫病污染和进行草原更新等需要用火的,以及在草原上修筑公路、桥涵或进行其他施工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监督;
(二)行驶在草原上的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及旅客,不得随意引火、用火或丢弃火种。
第九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管制区狩猎;需要进入防火管制区挖药材、采矿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草原防火管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草原防火管理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灾时应当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一)发生在国境线附近的草原火灾;
(二)24小时内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三)威胁森林的草原火灾;
(四)威胁居民点及重要设施的草原火灾;
(五)省(区)及地(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
(六)需要自治区支援扑救的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第十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肇事人、受灾草原面积、经济损失等情况的调查,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草原火灾扑灭后,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灭火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草原火灾统计报表,进行草原火灾统计,逐级及时、准确上报,不得滞报、虚报或瞒报。
第十五条 扑救草原火灾的灭火经费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预防扑救草原火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和本办法的行政处罚,按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国家投入的草原防火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各级政府安排的草原建设配套资金用于草原防火工作的部分;
(三)自治区育草基金用于草原防火的部分;
(四)牧业经营单位缴纳的草原防火费;
(五)草原管理费中留做业务费的部分。
第十九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自治区草原防火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负责兵团系统的草原防火工作, 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草原防火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6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至三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二、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第106号、第109号和第118号修正)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