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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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保证珠海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珠海市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行为和违法建筑属性进行界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珠海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称市监察大队)是实施城市规划的监察机构,行使城市规划监察职能,负责监督、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并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筑行为:
(一)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
(三)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室外维修、搭建等);
上述室外维修指在建筑物外部新开门窗,突出墙面安装外凸防盗网和加设雨篷等致使建筑物外观发生改变的维修。
上述室外搭建指围封阳台和在天台、楼顶搭建加层(房)、搭棚等。
(四)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的;
(五)擅自转让、租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六)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但未经市规划局进行基础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七)使用逾期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八)使用临时建筑许可证进行永久性建设的;
(九)临时建筑未经批准续期,逾期不拆除的;
(十)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或原设计使用功能的;
(十一)未经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广告牌、路(招)牌的;
(十二)擅自改变绿地用途,造成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要求的;
(十三)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均属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继承、赠与、抵押等行为。违法建筑报装水电,市供电、供水部门不得受理;对用作经营的违法建筑,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已发给的应予吊销。
第五条 市规划局和市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有权检查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拱以下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
(三)报建批准图纸(包括用地红线图、施工图等)。
第六条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经发现,应当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停工,并强制拆除,没收所有建筑材料、机具,作价低偿强制拆除的人工费用(以下条款所列强制拆除所得的材料、机具均按本款处理)。
上款在建的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单层尚未封顶或构筑物尚未安装完毕的建筑。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视情况作出拆除或罚款等的处理。
第七条 违法建筑未办理报建手续但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报建手续,并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建筑总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违反上款规定,在限期内不补办报建手续、不采取改正措施或不缴纳罚款的,对违法建筑可予以没收或拆除。
没收的违法建筑,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由市房产管理局管理。
第八条 下列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必须限期拆除: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功能相抵触,已构成改变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和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和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对周围居民正当权益或对四邻建筑安全构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城市街道市容或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
(六)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筑及其整体布局的;
(七)对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及环境保护构成直接影响的;
(八)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和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
第九条 市规划局处理违法建筑案件的具体程序,由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仍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队伍,市规划局和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强行制止。制止措施包括:收缴、封存施工工具和设备;通知有关部门断电、停水或吊销施工执照并清理外地施工人员等。
第十一条 实施违法建筑行为造成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化设施损坏的,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被损坏设施造价三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原状修复或按原价赔偿。
实施违法建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主管机关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承包违法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除由市建委处以罚款外,对其中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在本市的施工资格。
协助违法建设单位进行设计的机构,初犯的,予以通报批评;再犯的,市规划局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该设计机构的所有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对实施违法建筑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局提请有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督促该单位执行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设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抗拒、拖延、纵容行为的,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办理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市规划局和本规定所列其它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1日颁布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5〕08号)同时废止。



199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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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教育乱收费问题仍比较突出,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检查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推动教育收费改革的深入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治理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种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费制”的落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摊派搭售教辅材料、复习资料等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纠风、监察部门重点是结合检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并重点检查教育收费票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教育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地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情况。审计、新闻出版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各部门检查可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各自安排,有所侧重。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检查和督导,并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检查的工作方式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点多面广,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难度较大,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地方安排直接检查或组织交叉检查;各地检查工作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把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或对抵制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此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收费常规检查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未检查到的学校,根据情况可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继续安排检查,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五)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把调查研究与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要抓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专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各地要在查处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和督促被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提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纠风、监察部门要对在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检查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教育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治理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要在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各地要重点选择部分乱收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行为。

(四)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五)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六)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为加强检查情况的反映沟通工作,做好工作交流和指导,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从9月15日各地开展自查自报开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每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一次,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摘编情况,及时向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单位通报。

(七)树立正面典型,全面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工作基础上,注意发现本地区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学校或单位,树立正面典型,总结这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学校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和宣传。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一、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的复函
地矿部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石首市矿产资源管理站5月26日《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一、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管机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所称的“征收机关”即指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二、如果采矿权人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三、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愈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将上述答复意见转送石首市矿产资源管理站。



199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