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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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1994年9月19日 第7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田凤山

            黑龙江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行政公署、市、县(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省测绘局登记:
  (一)各等级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三)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国家和省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测量任务。
  (五)编制各种公开出版地图和书刊插附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测绘任务。
  (七)涉外测绘任务。
  (八)外省测绘单位承担的测绘任务。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报省测绘局备案:
  (一)三、四等三角、导线、水准测量。
  (二)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以及跨县的测绘任务。
  (四)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六条 下列测绘任务,应向县(市)测绘主管部门登记,由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一)符合下列规定的地形、地籍测绘任务:
  1、成图比例尺1:5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图比例尺1:1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图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图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测绘面积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标有县级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地图。


  第七条 列入国家或省测绘计划的测绘任务,由编制测绘计划的部门于任务实施前1个月,将任务安排分别通知省测绘局和测绘任务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测绘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登记。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驻本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测绘任务免予登记,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测绘任务,应依照前款规定通知测绘主管部门;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应当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第八条 测绘单位和个人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应于任务实施前持单位介绍信及有关文件到测绘主管部门填写登记表,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测绘任务登记证。登记时,应交验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测绘资格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测绘任务合同书或上级下达任务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因任务紧急无法在任务实施前办理登记的,应于任务实施一个月内补办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
  (一)无测绘资格证书或超出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
  (二)不具备合法的收费手续。
  (三)测绘收费超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低于成本价格。
  (四)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测绘成果。


  第十条 测绘单位领到测绘任务登记证后,如测绘任务发生变动,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办理任务登记时应交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测绘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由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和限期补办登记;逾期不补办登记继续违法测绘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有关测绘任务不通知测绘主管部门的,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缴其测绘资格证书,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垦区内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省农场总局参照本办法实施系统管理,接受省测绘局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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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63号



印发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域资源,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类用海需求,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政务公开,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域管理工作实际,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独立设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金平、龙湖区,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呈报。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初审意见。
三、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 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书面通知申请者按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并组织评审或审核,同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五、海域使用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批准行为。
六、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在《市政府公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除公益用海、科研教育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逐年缴纳的,应当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次缴纳的,应当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
八、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界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存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事由的,由审核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九、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完成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文)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四)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围填海造地管理工作。
附件: 1、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表
2、广东省海域使用费收费标准表
3、《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附表1

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表

单位:公顷

审批部门 填海 围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国务院 50以上 100以上 700以上
省政府 50以下 100以下 100-700
市政府 / / 50-100
区、县政府 / / 50以下

注:“以下”不含本数

附表2

广东省海域使用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收费项目 不分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非农业围海、填海(一次性征收)
6000
*
*
*
*
*
*
*
*
*
不分等级(*号表示空白)

2
农业围海、填海(一次性征收)
500
*
*
*
*
*
*
*
*
*
不分等级(*号表示空白)

3
污染物排放用海(按年计征)
*
60
52
46
55
45
35
50
40
30
按污水超标海域面积计征

4
海洋倾废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6
45
35
25
40
30
20
按倾废用海面积计征

5
开采海砂、矿砂用海(按年计征)
*
100
85
75
80
70
60
65
55
50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6
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用海(按年计征)
*
10
8.5
7.5
8
7
6
6.5
5.5
5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7
企业部门专门港港区、锚地用海(按年计征)
*
10
8.5
7.5
8
7
6
6.5
5.5
5
按所划港区、锚地海域面积计征

8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5
40
30
22
28
18
10
按电缆管道纵切面(直径×长度)面积计征

9
滨海旅游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5
40
30
22
28
18
10
按所划海域面计征

10
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
100
85
75
80
70
60
65
55
50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说明:1、海域等级的划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和海域状况不同,将全省海域划分为三等。一等指深圳、珠海、广州、汕头(市辖区)、东莞、中山fg等指斗门、阳江(市辖区)、湛江(市辖区)、台山、新会、惠阳、汕尾(市辖区)、恩平;三等指潮阳、南澳、澄海、惠东、电白、海丰、陆丰、吴川、徐闻、雷州、遂溪、廉江、阳东、阳西、饶平、惠来、揭东。同一等的海域按离海岸(岛岸)线的远近确定相应级别,离海岸(岛岸)线三海里以内的为一级;离海岸(岛岸)线三海里以外,五海里以内的为二级;离海岸(岛岸)线五海里以外的为三级。一等市县毗邻海域按一等标准征收,二等市县毗邻海域按二等标准征收,以此类推。2、海域使用不足六个月,按收费标准减半计征;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附件3

《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http://pic.shantou.gov.cn/fggb/1c8bbf056d37d3f9.jpg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6.12.18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18日水利部印发)
1 总 则
1.0.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项目
建议书被批准后,将作为列入国家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
依据。为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
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需报送国家计委审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参与投资)
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不同类型的工程,应根据
任务特点对本规定的条文内容进行取舍。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对影
响立项的关键问题和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根据需
要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要求,适当增加工作内容和深度。按国家基建程序规定应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其编制内容和
深度要求,可参照执行。
1.0.3 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总要
求,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
开发目标和任务,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工作,并在对资金筹措
进行分析后,择优选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的建设规模、地点和建设时间,论证工程项
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
和水利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1.0.5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
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所需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1.0.6 项目建议书应按本暂行规定第2~12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将“建设的
必要性和任务”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2.1 项目建设的依据
2.1.1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现状
以及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利水电建设的要求。
2.1.2 概述项目所在地区水利水电建设现状及其近、远期发展规划对项目建设
的要求。
2.1.3 说明项目所依据的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2.1.4 概述规划阶段方案、比选结果和规划成果审批意见。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2.1 阐明项目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规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防洪治涝。应阐明本地区历史上发生的重大洪涝灾害情况及对地区经济和
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地区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现状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提高
防洪治涝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应阐明本地区河道(河口)演变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和人类活
动对河道的影响,河道整治工程设施现状,河道、河口水网区现有主要问题,根据
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条件与要求。
(3)灌溉。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平衡状况,受水地区农业生产现状,发生
的主要旱灾和渍、碱害情况及特点,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灌溉用水、节水、排水
工程设施现状,农业节水目标及中长期供水需求预测,灌区地下水状况,并分析地
区农牧业发展对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镇和工业供水。应阐明供、受水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状况,受水地
区工业和城镇用水、节水和供水设施现状。根据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供水
需求预测和节水目标,分析受水地区对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调水。应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发电、通航等一项或多项任务,
逐项分别阐明兴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发电。应阐明本地区动力资源情况。根据电力工业现状、地区电力系
统发展规划和供电需求情况,分析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水电项目的需求。
(7)垦殖。应阐明本地区滩涂淤变情况及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地利用和垦殖
现状。分析滩涂淤变趋势,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垦殖总体规划,分析研究地区对垦
殖的要求。
(8)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过木要求时,应阐明本地区已有航运和漂木设施
的能力及工程现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对客货运量和漂木量增长的预测,分析研究
发展通航过木工程的条件和要求。
2.2.2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任务要达到的目标,在流域(区
域)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研究工作,对所在地
区功能基本相同的项目方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阐明各项目方案的优缺点,论述推
荐本项目的理由。
2.3 项目建设的任务
2.3.1 阐述本项目的建设任务,对于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政策
和总体效益优化原则,分析研究各部门对本项目综合利用方面的要求,结合工程条
件,考虑本项目在流域和地区规划中的作用,提出项目的开发目标和任务的主次顺
序。
2.3.2 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分别拟定近期和远期的开发目标与任务。
2.4 附图
(1)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比例尺:1:500000~1∶2000000)。
(2)工程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开发现状及规划示意图(比例尺:1∶10000~
1∶1000000)。
3 建设条件
3.1 水 文
3.1.1 简述工程所在流域(或区域)自然地理、水系及现有水利工程概况。
3.1.2 简述工程地点的气候特性和主要气象要素的统计特征值。
3.1.3 简述工程地点及其附近河段的水文站网和基本资料情况。
3.1.4 径流:
(1)简述工程区域内的地表、地下径流的来源、范围和补给方式。
(2)提出天然年、月径流系列,并作系列代表性初步分析,必要时进行系列的
插补、延长。
(3)初步确定径流统计特征值,简述本流域径流的时空分布特征。
(4)对灌溉和供水工程应简述地下水补给量、可开采量、水质状况及其分布情
况。
(5)对供水和水电工程应提出枯水径流初步分析计算成果。
3.1.5 洪水:
(1)简述工程区域的暴雨和洪水的成因、特性及其时空分布情况。
(2)简述对工程设计有影响的历史特大暴雨和洪水的范围、量级及重现期。
(3)简述洪峰、洪量的还原及插补延长方法,系统的统计原则和代表性分析,
并进行频率分析。
(4)简述工程设计洪水的推求方法。对下游有防洪要求的工程应进行地区洪水
组成分析,初步确定设计洪水成果。
(5)简述施工设计洪水系列的统计原则,初步确定施工设计洪水成果。
(6)无实测洪水资料时,可用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流量,提出初步成果。
(7)平原排水工程,可用实测流量资料或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排涝流量。
3.1.6 对多泥沙河流需简述工程地点泥沙的主要来源,统计(或估算)多年平
均输沙量和特征值。
3.1.7 提出工程设计代表断面的水位流量关系。
3.1.8 其他水文要素:
(1)简述工程地点河流的水质状况及其特征。
(2)有冰凌危害的河段,应简述本河段冰凌特性。
(3)有潮汐影响的河段,应初步确定潮汐水位统计特征值、潮汐流向、流量及
影响时间。
(4)对裸露水面较大的输、蓄水工程,应考虑水体蒸发影响,初步统计(或估
算)工程地点的水面蒸发值。
3.1.9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应按调出区(水源区)和调入区(受水区)分别简
述与本工程有关的水文气象概况。
3.2 地质
3.2.1 简述工程已完成的地质勘察工作项目与工作量。
3.2.2 简述工程区域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构造稳定性,并初步确
定工程场区地震基本烈度。
3.2.3 简述水库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溶发育特征、物理地质
现象和水文地质等基本地质环境,初步分析库区可能存在的渗漏、库岸稳定、浸没
、固体径流来源、诱发地震等工程地质问题。说明水库工程区内有无重要矿产及古
文化遗址。
3.2.4 简述闸坝工程枢纽地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
、岩溶规律、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特性等。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岩基承载能力、抗滑稳定、渗透稳定、渗透流量以及
边坡稳定等主要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岩体风化卸荷、软岩、软弱结构面、大断层
等工程地质特性。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土基承载能力与稳定性、渗透稳定、振动液化、胀缩
性、湿陷性、冻胀性等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应着重说明软土、膨胀土、湿陷性黄
土、粉细砂土等工程地质特性。
3.2.5 简述输(排)水和引水发电工程线路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等情况,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响输(排)水和引水发电
工程(包括明渠、隧洞和其他地下洞室)的成洞条件和边坡稳定性等主要工程地质
问题。
3.2.6 简述堤防河道整治(滩涂围垦)工程沿线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水文地
质情况和岩土工程特性,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堤基稳定性、砂层液化及堤内浸没等
工程地质问题。
3.2.7 简述灌(排)工程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以及水文地质情况,初步分析
和预测工程区可能存在的土地盐渍化、黄土湿陷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2.8 简述天然建筑材料的产地、储量、质量和开采条件。
3.2.9 对各工程比较方案的工程地质环境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初步评价
意见。
3.3 其他外部条件
3.3.1 分析项目所在地区和附近有关地区的生态、社会、人文环境等外部条件
及其对本项目的相互影响。
3.3.2 分析其他行业对本项目的要求,收集有关报告和技术文件。
3.3.3 说明有关部门和地区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协作关系以及有关协议。
3.3.4 说明本工程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简
要情况。
3.3.5 说明在本地区水利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中,该工程项目所处的
开发次序。
3.3.6 说明有关其他部门、地区影响该工程立项的因素。
3.3.7 说明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确定的意见。
3.4 附图
(1)水系图。
(2)区域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50000~1∶200000)。
(3)水库工程地质图或略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地质剖面图或略图(比例尺: 1∶2000
~1∶10000 )。
(5)天然建筑材料产地分布范围图(比例尺:1∶10000~1∶50000)。
4 建设规模
4.1 通则
4.1.1 对规划阶段拟定的工程规模进行复核。
4.1.2 在确定单项任务的工程规模时,应分析对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影响。必
要时,应为以后的综合利用开发留有余地。
4.1.3 对多泥沙河流应分析泥沙特点及对工程的影响,初拟工程运行方式。有
冰凌问题的工程,应分析冰凌特性和特殊冰情对工程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施。
4.1.4 说明有关分期建设的要求及其原因。
4.1.5 通过初步技术经济分析,初选工程规模指标。
4.2 防洪工程
4.2.1 分析防洪保护对象近、远期防洪要求,初步确定不同时期的防洪标准,
初选防洪工程总体方案以及工程项目规模。
4.2.2 河道与堤防工程:
(1)初步确定各河段安全泄量和控制断面设计水位。
(2)研究洪水特性及排涝要求,初选河道治导线、堤线、堤距、行洪断面型式
,以及重要的河控节点。
(3)对感潮河段,应考虑潮位对行洪的影响。
4.2.3 水库工程:
(1)根据防洪工程总体方案,初拟水库工程的防洪运用方式和泄量。
(2)初选水库防洪库容、防洪高水位、总库容和汛期限制水位。
4.2.4 行、蓄、滞洪区:
(1)初拟行、蓄、滞洪区的控制运用原则,初选分洪口门位置、分洪水位和流
量以及隔堤布置。
(2)初步确定行、蓄、滞洪区的范围,初选行、蓄、滞洪区设计水位与相应库
容,提出行、蓄、滞洪区生产、安全建设安排的总体设想。
4.3 治涝工程
4.3.1 初步确定治涝区范围、治涝标准和治涝措施,初选治涝工程总体布置方
案。大型涝区应初拟治涝分区。
4.3.2 初选治涝骨干沟道(渠道)的排水流量和水位。
4.3.3 分析洪水期向外河排水时受外河水位及潮位顶托的影响,初拟相应的措
施。
4.3.4 采用抽排方式时,初选泵站装机容量、设计流量及扬程。
4.4 河道整治工程
4.4.1 初步确定河道的治理河段。
4.4.2 初步确定治理河段的治理标准,对河道洪水流量进行断面复核,初选治
理河段的设计水(潮)位、设计流量和设计河宽。
4.4.3 研究河流、潮流水文特性和河床、河口演变规律及河势发展趋势,结合
考虑岸线利用问题,初选治导线和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选重要河控节点
的位置。
4.4.4 初拟治理工程分期实施方案。
4.5 灌溉工程
4.5.1 分析灌溉水源可供水量,初步确定灌区范围和总灌溉面积,初拟灌区开
发方式、设计水平年和灌溉保证率。
4.5.2 初拟灌区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分析灌溉定额,初步确定灌溉需水
量和年内分配过程。
4.5.3 初选灌区灌溉系统整体规划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4.5.4 初选骨干渠道的渠首设计水位和设计引水流量。
4.5.5 初选引水枢纽及泵站等水源工程的设计引水流量、扬程及装机容量。
4.5.6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灌溉调节
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5.7 分析灌区排水条件和排水方式,对有排渍、改良盐碱要求的灌区,初拟
排渍、改碱标准及排水工程措施和规模。
4.6 城镇和工业供水工程
4.6.1 初步确定工程供水范围、主要供水用户,初拟设计水平年和供水保证率

4.6.2 分析水源可供水量和水质状况,初选供水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步确定
引水工程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总量。
4.6.3 以水库为水源工程时,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调节库
容和总库容,初拟引水方式。
4.6.4 初选主要输水、扬水、交叉建筑物的规模。
4.7 跨流域调水工程
4.7.1 初步确定工程总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分期实施顺序。
4.7.2 分析水源条件,初步确定适宜的调水量、相应的水源工程以及补偿工程
措施和规模。
4.7.3 初步确定调水量在地区和部门间的分配,初拟输水工程、调蓄工程布置
及规模。
4.8 水力发电工程
4.8.1 分析供电范围和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任务、作用,初拟设计水平年和设
计保证率。
4.8.2 初选水库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调节库容和总库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8.3 初选装机容量,提出电站的保证出力和多年平均发电量指标。
4.9 垦殖工程
4.9.1 初步确定垦殖区范围和垦殖面积,初拟开发利用方式。
4.9.2 分析可利用的供水水源条件、水量及其保证程度。
4.9.3 初步确定防洪、防潮设计标准,初选工程总体布置方案,初拟垦殖区灌
溉、排水体系。
4.9.4 初选挡水堤、围堤、涵闸等工程位置和规模。
4.10 综合利用工程
4.10.1 综合利用水库按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顺序,分析不同任务对水库水
位、库容的要求,初拟水库运用方式,初选水库的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和总库
容,初拟其他特征水位。
4.10.2 对具有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任务的其他枢纽工程,应按各项任务的主
次顺序,协调各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初拟整个枢纽工程的运用方式,初选各建筑物
的设计流量和水位。
4.10.3 有通航、过木要求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应根据设计水平年通航、漂
木发展需求及过坝(闸)运量,初选通航、过木建筑物规模。
4.11 附图
(1)工程项目总体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2)有分期建设要求的分期建设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00)。
(3)供电范围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现状及远景)(比例尺:1∶1000~1∶2
00000)。
5 主要建筑物布置
5.1 工程等别和标准
5.1.1 根据初选的建设规模及有关规定,初步确定工程等级及主要建筑物级别
、相应的设计洪水标准和地震设防烈度。
5.2 工程选址(选线)、选型及布置
5.2.1 根据规划阶段初拟的工程场址(坝址、闸址、厂址、洞线、河线、堤线
、渠线等)的建筑条件、工程布置要求、施工和投资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补充勘探工
作,初选工程场址。
5.2.2 初选主要建筑物基本形式,对工程量较大或关键性建筑物作方案比较,
初拟次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
5.2.3 根据初选(或初拟)的建筑物型式,经综合比较,提出工程总布置初步
方案。
5.3 主要建筑物
5.3.1 简述主要建筑物初定的基本布置、结构形式、控制高程、主要尺寸及结
构、水力学核算成果,初选地基处理措施。对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筑物宜作重点分
析研究。
5.4 机电和金属结构
5.4.1 根据动能参数和装机规模,初拟水轮发电机组或水泵电动机组的单机容
量、机组台数和机型。
5.4.2 初拟输配电工程的规模,初步提出接人电力系统的供电或送电方向、进
出线电压、回路数和输配电距离,初拟电气主接线。
5.4.3 初拟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的规模、形式及布置。
5.5 工程量
5.5.1 分项列出工程各建筑物及地基处理的工程量。
5.5.2 分项列出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工程量。
5.6 附图
(1)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1000~1∶2000)。
(2)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图(比例尺:1∶500~1∶1000)。
(3)大型长距离调水总干渠纵断面图(横向比例尺:1∶5000~1∶10000;纵
向比例尺:1∶500~1∶1000)。
6 工程施工
6.1 施工条件
6.1.1 简述工程区水文气象、对外交通、通信及施工场地条件。
6.1.2 初步提出施工期通航、过木、供水及排水等要求。
6.1.3 简述主要外购建筑材料来源及水、电、燃料等供应条件。
6.1.4 简述天然砂砾料、石料、土料等来源、开采和运输方式。
6.2 施工导流
6.2.1 初拟施工期导流标准及流量、导流渡汛方式、导流建筑物形式和布置,
估算相应的工程量。
6.3 主体工程施工
6.3.1 初拟主体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设备。
6.4 施工总布置
6.4.1 初拟对外交通运输方案、场内主要交通干线布置。
6.4.2 初拟施工总布置方案。
6.5 施工总进度
6.5.1 简述施工进度安排原则,初拟施工总进度及控制性工期。
6.5.2 简述分期实施意见。
6.5.3 估算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数量和劳动力等。
6.6 附表
(1)主要工程量汇总表。
(2)施工总进度表。
7 淹没、占地处理
7.1 淹没、占地处理范围及主要实物指标
7.1.1 通过查勘和对地形图、工程布置图的分析,初定水库淹没(包括塌岸、
浸没等)、工程占地处理范围。
7.1.2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农村部分实物指标,包括人口、房屋、耕地、
果园、林地、牧草地等。
7.1.3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城镇、集镇的规模(人口、占地)、受淹没影
响程度,并说明迁建规模及实物指标。
7.1.4 简述受淹没和工程影响的铁路、公路、工矿企业、电力、通信等专项设
施及矿藏、文物古迹的等级、规模、淹没影响程序。其等级、规模可向各行业部门
调查。
7.2 移民安置、专项迁建
7.2.1 以县、乡为单位,在初步分析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地方政府意
见,初拟移民安置去向及生产恢复措施。
7.2.2 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和进行查勘选点,初选城镇、集镇的迁建方案。
7.2.3 说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专项迁建设施的意见,提出初步处理
方案。
7.2.4 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淹没、占地处理和补偿标准的初步意见。
7.3 补偿投资初估
7.3.1 以主要实物指标为基础,结合安置去向,参照有关法规文件、类似工程
补偿标准及专业项目单位工程造价扩大指标,初估补偿投资费用。
8 环境影响
8.0.1 说明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环境功能等环境特征。
8.0.2 根据工程影响区的环境状况,结合工程开发的规模、运用方式、移民安
置、施工组织方式等特性,简要分析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有流域(
或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或环境保护规划的,应说明工程开发是否与这些规划的目
标相协调。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否存在工程开发的重大制约因素。
8.0.3 对环境的主要不利影响,应初步提出减免的对策和措施。
9 工程管理
9.0.1 初步提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与隶属关系以及资产权属关系。
9.0.2 初步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用所需管理维护费用及其负担原则、来源和应
采取的措施。
9.0.3 根据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初步框算工程管理占地规模。
9.0.4 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及有关部门意见,初步提出工程管理运用原
则及要求。
10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0.1 投资估算
10.1.1 简述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及采用的价格水平年。初拟主要基础
单价及主要工程单价。
10.1.2 提出投资主要指标,包括主要单项工程投资、工程静态总投资及动态
总投资。估算分年度投资。
10.1.3 对主体建筑工程、导流工程应进行单价分析,按工程量估算投资。其
他建筑工程、临时工程投资,可按类比法估算。交通、房屋、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
,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其他费用可根据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工程规模逐项分别估
算或综合估算。
10.1.4 引进外资的投资估算,要结合利用外资特点考虑单价变化和可能发生
的其他费用进行投资估算。
10.2 资金筹措设想
10.2.1 提出项目投资主体的组成以及对投资承诺的初步意见和资金来源的设
想。
10.2.2 利用国内外贷款的项目,应初拟资本金和贷款额度及来源,贷款年利
率以及借款偿还措施。对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说明外资用途及汇率。
10.3 附表
(1)工程投资总估算表。
(2)分年度投资表。
(3)主要材料价格汇总表。
11 经济评价
11.1 经济评价依据
11.1.1 说明经济评价的基本依据。
11.2 国民经济初步评价
11.2.1 说明采用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2.2 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资金流量。简述流动资金及年运行费的计算方
法及成果。
(2)简述综合利用工程费用,分摊原则、方法及成果。
11.2.3 效益估算:
(1)概述项目的主要效益,对不能量化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2)说明经济效益的估算方法及成果。
(3)对综合利用工程的效益进行初步分摊。
11.2.4 国民经济评价:
(1)提出项目经济初步评价指标。必要时,提出综合利用工程各动能经济评价
指标。
(2)对项目国民经济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及敏感性分析。
11.3 财务初步评价
11.3.1 说明财务评价的价格水平、主要参数及评价准则。
11.3.2 财务费用估算:
(1)说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条件。
(2)说明各项财务支出。
(3)说明构成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
11.3.3 财务收入估算:
(1)初估项目收入。
(2)简述项目利润分配原则。
11.3.4 财务评价:
(1)提出财务初步评价指标。
(2)简述还贷资金来源,预测满足贷款偿还条件的产品价格。
(3)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初步评价。
11.4 综合评价
11.4.1 综述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财务效益以及国民经济和财务初步
评价结果,提出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11.5 附 表
(1)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
(2)财务评价成果表。
12 结论与建议
12.0.1 综述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建设的必要性、任务、规模、建设条件、工
程总布置、淹没、占地处理、环境影响、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等主要成
果。
12.0.2 简述项目建设的主要问题。
12.0.3 简述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12.0.4 提出综合评价结论。
12.0.5 提出今后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