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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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邮电部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试行)
1991年7月10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在邮电部科技司领导下由邮电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办理邮电工业企业的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工厂以及部属科研、院校生产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所属工厂可作参考。
第四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包括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同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本单位标准化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正式生产的产品必须具有合法的标准,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产品质量(出厂产品)达标率100%;
(四)具有主要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达到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或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采用和达到国际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两年以上连续非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
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尚在整改期或未结案的企业不得申请。
第五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为:
(一)产品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效益;
(四)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分为四级:
(一)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为95分以上,可定为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二)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八十年代初)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可定为二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三)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可定为三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四)主要产品的标准水平和实物质量水平符合邮电部通信网要求,各项考核项目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可定为四级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实行百分制考核,按《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分。(附件另发)。
第八条 申请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应按本《评分标准》先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前一年9月底前向部工业标准化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每年的考核计划,由部下达。
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的申请,原则上从四级开始。企业标准化实际水平较好的,经部工业标准化所审查,报请部科技司批准后,也可从三级开始。
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上考核的企业,由部标准化所初审后,报部科技司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经同意后,企业再正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国家或部委派评审组进行。一、二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委托部)负责组织,三、四级由邮电部负责组织。部级评审员由部聘任并发放证书。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部工业标准化所。
第十条 经考核,达到企业标准化水平级别的企业,分别由国家或部颁发《企业标准化水平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可根据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作为参加产品评优,质量管理奖,企业上等级等评定活动所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标准化水平的合法证明。
第十一条 邮电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后,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别的企业标准化水平。
第十二条 《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间内,对取得《证书》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低于《证书》水平的,要限期整改。到期限仍达不到《证书》水平的,吊销其《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部工业标准化所申请复查和换证,并抄报部科技司和邮电工业总公司,换证后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不申请复查换证者,《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所需费用(包括申报费、差旅费、会务费、评审费等),按国家《暂行规定》由企业自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邮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部工业标准化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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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1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现予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
涉及下面内容的政府工作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提出,可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1、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命令或决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和审定市政府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3、讨论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4、分析经济运行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事件;
5、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6、讨论和决定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奖惩;
7、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
(二)议题协调
1、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或县(区)意见;有意见分歧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
2、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定职权争议以及行政执法的授权、委托等法律行为的议题,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局论证。
3、凡涉及部门或县(区)的议题,应将部门或县(区)意见附上,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加盖单位公章。
(三)议题呈批
1、凡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根据协调情况,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作为附件呈报。
2、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条文和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论证意见书。修改后,经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审签,市长不在家时由常务副市长审签。
3、市政府领导直接批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按程序呈报。
(四)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和论证意见书;其他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上述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通知拟文单位按要求印制,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 ,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的内容提要或表格。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
(五)会议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秘书长审批,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安排
(一)会议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邢ノ皇欠衿肴6圆环弦蟮囊樘猓ν嘶卦ノ弧?
(二)落实与会人员。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或单位。出席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分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部门、县(区)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市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会前应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三)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安排;会议室的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一)议题审核修改情况汇报。议题审核修改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二)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讨论发言。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应把握重点,简明扼要。
四、与会要求
(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须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二)议题汇报单位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如有必要,允许带1—2名随员参加会议。
(三)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列席人员,原则上应是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是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如果主要负责同志没有参加协调会议,还应让参加协调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
(四)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宾和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五)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六)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会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离开会议室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一)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应在会后2天内拟稿呈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呈市长签发。
(二)会议纪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市政府法制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
(三)会议纪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察科应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并建立督办、催办、查办制度。分季度将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妥善保管会议原始记录、纪要,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会议议决事项须另向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下发“抄告单”的,由市政府办分管科(室)拟文交分管副主任核审后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会议报道
(一)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或会议开始后确定须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二)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市长审定。


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保证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对我市开办各类学校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普通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请。专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开办成人高等院校,应由主办单位向广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人才需求、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可行性报告,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二)由市教委邀请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三)经论证具备开办条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成人教育局审核后,专科类的专业,报市教委审批;本科类的专业,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国家教委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一)开办中专学校(含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由主办单位按这些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区、县所属单位举办的学校,须经当地教育部门和政府审查同意),对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劳动局申报;受理申报的局应会同市计划、人事、财政、基建等有关部门
进行审核后报市教委。技工学校由市教委审批;中专学校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教委报国家教委备查。
(二)中专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应经主办单位同意,由学校提出申报,对口报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报的局在征得市计委、市教委同意后进行审批。技工学校如需调整或增设专业,由市劳动局审批。
四、普通中、小学
普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的中学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郊区和各县属的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小学的开办、撤销、合并,由各区、县政府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中、小学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
市教育局或各区、县政府审定;但涉外或有纪念意义的,须报市教委审定。
市区的职工文化中学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
凡社会同人或私人开办的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教育部门审批。
五、职业中学
职业中学的开办、撤销、合并,市属的职业中学由市教育局报市教委审批;市区区属或厂矿企业办的职业中学,由区政府或厂矿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郊区和县办的职业中学由郊、县政府审批。普通中学开设的职业班和职业中学需调整专业的,均由学校申报,市属
学校由市教育局审批;区、县属和厂矿企业办的学校,由区、县教育局或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六、开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专、技工学校的审批,分筹建审批和正式开办招生审批两个阶段,先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具备开办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开办招生。
凡未经批准正式开办招生的各类学校,不得招生;擅自招收的学生,一律不承认其学历。
七、经批准开办的上述各类学校,如需合并或撤销,应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
八、市教委在每年第四季度办理下一学年度开办的各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批手续;逾期申报的,则延至翌年第四季度办理。
九、本规定由市教委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