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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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4号令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外经贸部为确定倾销及倾销幅度而通过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调查问卷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下简称应诉公司)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第五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外经贸部的要求,完整而准确地回答调查问卷中所列问题,提交调查问卷中所要求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 问卷发放

  第六条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自反倾销立案之日起20天内,按照立案公告的要求,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

  第七条 报名应诉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向外经贸部报名应诉时,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提交以下信息:
  (一) 报名应诉的意思表示;
  (二)应诉公司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三)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总数量、总金额。
报名应诉文件应有应诉公司的盖章和(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应诉公司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呈送的,应列出代理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地址,并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八条 调查问卷应在报名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应诉公司发放。

  第九条 如应诉公司数量过多,外经贸部决定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调查问卷可以只发放给经抽样选中的应诉公司。
  涉及抽样调查的,外经贸部可对发放问卷的期限进行适当延长。

  第三章 答卷要求

  第十条 应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第十一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问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二条 应诉公司在回答调查问卷所列的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并在题目下直接回答。

  第十三条 答卷应以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原件是外文的,应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应诉公司应指明答卷中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和出处。所有与答卷有关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除按要求附在公司的答卷中之外,均应留备核查。

  第十五条 答卷要求提供的交易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整理;每一笔交易的证据材料应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整理,并提供该笔交易的证据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 应诉公司按照问卷要求应将调查问卷复印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时的,该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应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四章 答卷提交

  第十七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达外经贸部。

  第十八条 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外经贸部应在问卷提交截至期限4日前,根据申请延期的应诉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申请延期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通常情况下延期不超过14日。

  第十九条 应诉公司认为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的,应提出保密处理的申请,并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应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如认定保密理由不充分,或非保密概要不能满足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或应诉公司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理由不充分,可要求应诉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
  应诉公司拒绝修改或者修改后的非保密概要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外经贸部可对该材料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答卷应做成两种类型。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答卷。应诉公司应当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保密答卷或公开答卷。公开答卷中涉及保密部分的,应用"〖〗"符号标注,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第二十二条 应诉公司应提交公开答卷和保密答卷中文原件各一份、中文复印件各四份。

  所有答卷均须妥善装订成册。答卷正文和所附证据材料均应按顺序标注页码。答卷应包含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份附件都应列明序号。

  第二十三条 应诉公司应按照答卷的要求提供一份证明信,声明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由应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外经贸部对没有附具证明信的答卷不予接受。

  第二十四条 应诉公司提供的书面答卷和数据表格,应按照问卷要求提交计算机软盘、光盘或外经贸部可接受的其他电子数据载体。
  电子数据载体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完全一致,表格中数据涉及到计算的部分应保留计算公式。

  第二十五条 应诉公司应保证提交的电子数据载体不携带病毒。如果携带病毒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裁定。

  第二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特别是不提供交易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数据载体的应诉公司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应诉公司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无法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者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给应诉公司造成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应诉公司可以在问卷发放之日起15日内向外经贸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无法按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的理由。外经贸部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对是否同意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应诉公司的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在答卷中应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在答卷截止当日17:00之前寄至或直接送至问卷所列的地址。
  送达日为外经贸部收到答卷的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反倾销调查中,外经贸部可向应诉公司发放补充调查问卷,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补充调查问卷的发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参照本规则适用。

  第三十条 外经贸部可向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进口商调查问卷的发放、回答以及提交等事宜参照本规则适用。

  第三十一条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外经贸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则外经贸部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和现有最佳材料做出初步裁定或者最终裁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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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提高公园服务水平,维护公共秩序,更好地为市民提供整洁、优美、舒适的游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园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等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株洲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建设、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农林、水利、公安、劳动、文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市各类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投资兴办公园。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投资兴办公园。
第六条本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划定公园建设规划预留用地红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编制各个公园规划方案,确定其特点、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建筑物的高度、色彩、体量上符合规划要求。
第九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批准程序和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公园内的亭、廊、榭、雕塑等园林建筑小品建设和绿化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及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古典公园的修复、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的资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和占用公园绿地。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补偿重建公园绿地土地和费用;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公园内树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须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园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近代优秀建筑物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公园规章,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公园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高度、体量、色调、风格以及公园的距离应当与公园环境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公园内展览和游乐活动的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游客须知、警示标志、安全保障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单位设置涉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康乐设施,购置前必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安装竣工后,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游艺、游乐、康乐设施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公园内的机动车及特种设备应当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公园内供游览、娱乐、救生用的各种船艇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做好防火、防风、防雪、防汛、防山体滑坡等预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的餐饮、食品销售等服务点,应当做到贸易计量准确,食品、食具卫生,禁止销售不合格、伪劣、失效、变质食品。
第二十二条公园的门票价格由物价部门确定。开放性公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收费。
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等游乐活动和设立经营摊点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经营者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树木花草和公园设施;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六)翻越围墙、擅自驾(骑)车进入公园;
(七)擅自营火、宿营;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辖县(市)的公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政办〔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郑州市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落实市政府每年确定的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计划,推动全市城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指标。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矿区管委会,涉及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市政府主要部门,包括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国税、地税、工商等。对县(市)、区考核指标为新增就业再就业人员、落实再就业政策、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5项,对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矿区的考核同县(市)、区;对部门考核指标主要是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

(二)考核内容与方法。对县(市)、区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落实再就业政策、开展再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5个方面工作。全面完成的满分为500分。

1.当年确定的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计划。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考核范围是指本年度内本辖区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情况,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异地调入人员和城市化推进中“转非”的原失地农民,当年新增的在城镇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考核当年城镇求职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市统计、人事和工商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完成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主要考核税费减免、小额贷款、企业主辅分离和享受优惠政策补贴落实情况4项指标。4项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5分。

3.开展再就业服务。共有5项指标:(1)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2)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规范化建设,街道和社区工作平台的建设做到“六个到位”(即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搞好“三个衔接”(搞好与县(市)、区劳动保障工作的衔接;搞好与街道和社区其他便民利民业务的衔接,并与企业保持联系;搞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的衔接),开展争创“达标社区”和“示范社区”活动,扎实开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3)加强就业和再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就业和再就业信息网络。(4)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部颁标准。(5)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完成上述5项指标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相应扣分。

4.再就业资金投入。主要考核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拨付使用情况等5项指标。上述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扣20分。

5.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各县(市)、区要制定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就业的计划和办法,制定计划、明确补贴标准和办法的分别得10分,未制定的为0分;资金落实的得10分,未落实的为0分;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0分。上述指标均得到落实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相应扣分。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主要依据当年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组织进行。

二、奖惩办法

市政府每年年终对考核对象当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郑州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