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废止)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1〕12 号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丽水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旅馆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娱乐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福利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并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丽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工商、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妨碍正常生活的排污单位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和污染防治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设立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三) 经营场地有足够的空间布置经营辅助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不得占用周围的公共道路和通道;
(四) 污染物排放能达到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影响评价,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二)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确定是否受理并签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受理通知书》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
第九条 新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必须在正式营业之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三)环境保护设施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四)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以下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功能类别要求: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国家对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一)禁止在居民区、文教区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排污单位;
(二)禁止在居民楼(不含临街商住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油烟的排污单位;
(三)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新上燃煤锅炉,原有的燃煤锅炉逐步淘汰;
(四)在风景区、森林公园设立排污单位必须合理布局,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直接和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市环境保护局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申领《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申报登记和申领《排放许可证》应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重新申领《排放许可证》。重新申领《排放许可证》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原排污许可证;
(三)变更申报登记表;
(四)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污染源监测报告;
(五)有效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单位更名、迁址、兼并、拆分等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后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排放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单位应按《排放许可证》的颁发月份,在以后每年同一月份内持许可证副本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年审。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排污单位申请设立登记、年审时,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环保有关审批手续和《排放许可证》等材料。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 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污染治理,并达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排放油烟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餐饮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椐不同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一)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或营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要求,即投入生产、营业或使用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营业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饮食、娱乐、服务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主动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
(二)未履行变更申报登记;
(三)申报登记表不如实申报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四)未按规定进行《排放许可证》年审。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按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未按照《排放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颁发许可证的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除追缴该缴纳的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拒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可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发布)
汇发〔2001〕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口单位以某些监管方式(即出口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报关时,并不一定有实际货物出口,同时不发生外汇交易,不需办理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出口申报和核销手续,现根据海关目前正在使用的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结合货物实际出口及收汇核销情况,将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的对应关系分为“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两种类别(详见附件)。现将有关具体做法规定如下:
一、海关在审核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出口单位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验核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凡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必须验凭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办理核注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上报电子数据,外汇局将跟踪监督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三、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
四、根据海关总署对货物监管方式的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随时联合调整并公布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的分类。
五、海关总署在海关计算机报关单逻辑检控表中相应调整控制条件,对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如果没有填写核销单号,或填写不规范,则不予受理。
六、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通关司反馈。
七、本通知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二OO一年七月三日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与出口收汇核销对应关系分类表
一、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代码0110)
2、易货贸易(代码0130)
3、来料加工(代码0214)
4、来料深加工(代码0255)
5、补偿贸易(代码0513)
6、进料对口(代码0615)
7、进料深加工(代码0654)
8、货样广告品A(代码3010)
9、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
10、有权军事装备(代码3910)
11、无权军事装备(代码3939)
12、边境小额(代码4019)
13、对台小额(代码4039)
14、退运货物(代码4561)
1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
16、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
17、进料非对口(代码0715)
18、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19、对台贸易(代码1110)
20、保税工厂(代码1215)
21、出料加工(代码1427)
22、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23、租赁贸易(代码1523)
24、寄售代销(代码1616)
25、三资进料加工(代码2215)
26、旅游购物商品(代码0139)
二、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
1、来料以产顶进(代码0243)
2、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
3、来料余料结转(代码0258)
4、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
5、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6、加工设备结转(代码0456)
7、进料以产顶进(代码0642)
8、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9、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
10、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
11、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
12、不作价设备(代码0320)
13、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14、保区进料成品(代码0444)
15、保区来料成品(代码0445)
16、保区进料料件(代码0544)
17、保区来料料件(代码0545)
18、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
19、无代价抵偿(代码3100)
20、其它进口免费(代码3339)
21、承包工程进口(代码3410)
22、援助物资(代码3511)
23、无偿军援(代码3611)
24、捐赠物资(代码3612)
25、驻外机构运回(代码4200)
26、驻外机构购进(代码4239)
27、来料成品退换(代码4400)
28、直接退运(代码4500)
29、进口溢误卸(代码4539)
30、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
31、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32、区内加工货物(代码5015)
33、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
34、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
35、区内边角调出(代码5200)
36、设备进出区(代码5300)
37、境外设备进区(代码5335)
38、区内设备退运(代码5361)
39、进料余料结转(代码0657)
40、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41、低值辅料(代码0815)
42、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
43、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
4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
45、国轮油物料(代码1139)
46、保税仓库货物(代码1233)
47、保税区仓储转口(代码1234)
48、免税品(代码1741)
49、外汇商品(代码1831)
5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
51、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
52、常驻机构公用(代码2439)
53、陈列样品(代码2939)
54、海关处理货物(代码9639)
55、后续补税(代码9700)
56、租赁征税(代码9800)
57、留赠转卖物品(代码9839)
58、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
59、展览品(代码2700)
60、其他(代码9900)
61、修理物品(代码1300)
62、其他贸易(代码9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