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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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数据的科学、可靠,提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国家局自2006年起每年委托中检院,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验室间比对试验(以下简称比对试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国家局组织制定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技术交流与培训。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工作,并向国家局报送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建立并保存比对试验档案,包括比对试验的计划、方案、参加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名单、样品的有关文件、技术报告和结果等相关记录。组织成立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比对试验专家组成员由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专家及统计学专家组成,负责统计分析比对试验数据,评价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二、实施方案与样品
  比对试验实施方案包括比对试验的样品、样品管理要求、比对项目、适用标准、作业指导书、结果反馈报告单、统计分析原则和日程安排等。比对试验的样品应当满足均匀性、稳定性要求,并统一提供。
  中检院选择有资质、具有相应检验经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试验,出具试验报告。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样品的标识、包装及发放, 确保样品不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参加比对试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接到样品后,填写样品确认单,确认样品未受包装、分发过程的影响。

  三、检验与报告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接到样品后按照比对试验实施方案的作业指导书、标准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记录和相关数据报送中检院。
  中检院组织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报送的检验记录和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中期报告,再经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比对试验专家组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确认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编制比对试验结果的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可疑和不满意三种。
  中检院根据比对试验结果评价报告,起草比对试验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比对试验总结报告包括计划的完成情况、比对试验结果、相关技术能力的评价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的建议等有关内容。

  四、异议和处理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收到比对试验中期报告后,如有异议,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向中检院提出书面申诉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逾期视为认同该结果。中检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申诉进行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管理
  国家局根据比对试验总结报告,通报比对试验的有关情况及结果,采取处理措施。
  比对试验评价结果为“满意”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3年内在进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现场评审时可直接确认该项目相应的技术能力。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相应的说明和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在暂停期间,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直至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
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的,国家局暂停该项目的认可资格。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立即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完成整改并经中检院审核确认后,国家局恢复该项目的认可资格。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局撤销该项目的认可资格。
  比对试验结果为“可疑”的或者“不满意”的,尚未通过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可以向中检院提交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中检院应当对纠正措施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已获得相应项目检测资格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的,按比对试验结果“不满意”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伪造比对试验结果或者与其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串通数据的,撤销其项目的检验资格并通报批评。中检院、比对试验专家组在比对试验工作结束前,均不得泄露有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身份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违反规定泄露比对试验结果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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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明确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省份和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来电、来函询问或反映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有关政策和问题。鉴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企业规模较小,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的社会需求依然存在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当地经济
的发展,并有效地推动当地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事务所(西藏自治区除外)均应按照财政部财协字〔1999〕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脱钩改制,并如期完成。
二、根据《公司法》关于“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最低注册资本可为10万元,但在改制后5年内应逐步达到30万元。
三、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改制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其注册会计师数量必须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应当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改制为合伙事务所的,只要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并符合当地工商登记的要求即可。
四、设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县以下地区的事务所,出资人、发起人或合伙人的年龄可以放宽到70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只适用于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脱钩改制的事务所,设在省会城市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均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审核批复。
附件:适用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会计师(审计)事务
所脱钩改制有关政策的地区名单(略)



1999年11月22日

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8〕1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中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6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8〕1319号)要求,现将保险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评估和修订工作

  随着宏观经济社会发展,保险业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规划》提出的部分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有的已经提前实现,有的已经具备了实施条件,有的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修订。开展保险业《规划》中期评估和修订工作,是将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有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规划》在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

  二、《规划》评估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和修订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中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划》中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2、《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规划进行修订,明确2010年的发展目标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4、关于《规划》修订的建议和对“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建议。

  (二)偿付能力测试

  1、各保险公司应在评估报告中按照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评估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2、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及其实务指南的规定,对各自保险集团2009年底和2010年底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简单测试。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低于100%的,应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3、偿付能力充足率测试结果,不作为采取监管措施的依据。

  4、在评估报告中,应对2009年和2010年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预测、评估和说明。

  三、时间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规划评估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紧扣《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突出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重点措施。

  (二)各单位于2008年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上报保监会,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电子版(MS Word格式)。

  (三)评估报告中应注明规划评估和修订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信息。

  (四)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五)根据保监会有关保密规定,各单位上报材料勿标注密级。

   联 系 人:魏国强 臧明仪(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

  电话:010-66286061010-66286591

  传真:010-66288118

  电子邮件:guihua@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