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诉如何应对修改后《律师法》之浅析/屈春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8:02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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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挑战、准确适用
??检察公诉应对修订后《律师法》浅析



修订后的《律师法》是一个司法制度完善中的一个进步,它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相应义务,这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对公诉工作也是一次较大的挑战。只有准确适用律师法,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一、修改后律师法奏响多重积极效果,缩现司法进步
律师法的修改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它着眼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广度,着眼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的力度 ,着眼于执法程序规范、透明的深度,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缩影:
1、体现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这只能在影视中才能听到的台词,随着律师法的修改使之变为现实。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使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给予犯罪嫌疑人及时的法律帮助,并且会见内容不被监听,将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更好的交流环境,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在案情涉及自己隐私、商业秘密等自己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时没后顾之忧,仍可以大胆的与律师交流,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获取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对当事权利的保障是无可厚非的。
2、强化律师权利,保障律师执业顺利畅通
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行使会见权削去了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重阻力,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就可以会见,让律师会见难这一现状成为历史。受委托律师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已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使律师的问卷权进一步得到充实。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再以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为条件,即使调查不便还可以申请检察院与法院去调查取证,这为律师能够顺畅执业提供了一大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使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可以畅快淋漓的表达当事人的意愿,不用再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这一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权利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3、促进程序公开,强化执法工作规范、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公开透明是防止执法部门工作不规范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强的会见权、可以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侦查阶段,以防止刑讯副供及侦查阶段的其它不规范行为,使侦查程尽早公开。律师阅卷权的充实,让检察公诉部门的公示范围再一次扩大,公诉审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在法庭上畅所欲言,增强了出庭律师与公诉工作的对抗性,有效的促进出庭公诉工作规范化。
二、修改后的律师法消极影响深化,挑战检察公诉
修改后的律师法它赋予了律师更全面的阅卷权、自主的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和充分的会见权,对刑事控方的消极影响涉及了证据补充、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各个环节,对公诉部门来说极具挑战性:
1、证据开示缺乏双向性,增加控方举证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的阅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 ,审判阶段不再限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律师法使侦控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 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的律师更强调查取证权,这将使律师可以取得更多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律师并没有义务向控方呈示这一切。控诉方单方面承担证据呈示义务的制度本身就有缺陷,律师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部门承担,辩护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势必增加了控方举证的难度。
2、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减弱,影响审查起诉。
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能直接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它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性极易受到人们主观意识的影响。一般犯罪嫌疑人、证人不了解侦查机关需要哪些证据,取得了哪证据,不敢轻易翻供。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使律师对案件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和调查取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及早的透露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之后,加上一些素质不高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点拨”,再辅之“不被监听”这一“法律保障”必将形成翻供及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的极大可能,给本来缺乏稳定性、客观性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象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贿赂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甚至撤案。
3、法庭对抗性更加尖锐,增强出庭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使律师发表意见用词更为尖锐,甚至发表一些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的言论,这将使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程度更加激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律师很有可能调取到对被告人有利某些关键性的证据。由于是单向呈示义务,而公诉部门对律师调取的证据很大可能是全然不知,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突然出示这些证据,这必然会使公诉机关陷入被动,增加了出庭难度。
三、准确适用修改后的《律师法》,惩恶扬善
对待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我们应该摆正心态、积极应对,既要看到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片面的追求打击犯罪,它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重。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性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1、加强内部机制建设,提升自身防御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注重证据审查从整体上去把握,对关键证据、薄弱证据、言辞证据进行针对有效的复核,使证据的体系性加固,形成坚固的证据锁链,减少因言辞证据的变化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加快审查起诉速度,“压缩”辩护律师阅卷后的针对性调查取证,制衡控方获取证据信息单方性,以减轻举证难度。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业务专家授课、分组讨论、经验介绍、案例讲评等方式,深化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技巧的研究,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出庭应变能力。
2、扩宽外部沟通面,减少不稳因素冲击力
注重与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听取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对犯罪疑人有罪、无罪及案件的处理意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将所获信息及时互通,提示侦查部门补强完善证据,尽量收集言辞证据以外的其它证据。加强与监所机关信息联络与共享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言行表现予以掌握。对可能出现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及时提审,了解其思想、态度有无变化,需要作一引起有针对性的工作。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单方的证据是呈示义务,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听取律师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定性及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尤为重要。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可以拓展思路,权衡案件证据,换位思考处理案件,全方位审查案件,并可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正确分析现有证据情况,使审查案件证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明确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准备工作,掌控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3、强化律师行为监督,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
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法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生存意义之所在。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决定了律师身份的特质,因此律师执业活动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独立性。然而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加之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相对独立、自主的律师行为更容易脱离诚信、自律的轨道如:在法庭上发表一些夸张其辞的言论以及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毁灭证据、制造伪证、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甚至触犯法律。因此,检察机关1、要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性监管加强律师自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以提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加大律师行业的监管力。 2、要协助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不是律师执业的业务对象部门,不易发现律师的违规行为,律师业务直接与检察公诉部门的业务接触,检察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自律师的违规行为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以夯实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力。3、要发挥刑事法律监督功能,加大对律师违规行为的打力度。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律师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惩治,以发挥检察部门自身的法律监督力。
总之,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修改后律师法实施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以准确适用律师法;同时我们也呼吁建立双向证据开示制度,实现公诉部门与律师证据交流的对等,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以健全我国法制。(屈春苟 伍仔艳)
联系地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系电话:13036772792 0746-4212548
邮箱:www.wuzaiyan200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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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落实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5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落实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阳泉市落实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阳泉市落实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简化审批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依据中共阳泉市委、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阳发[2003]3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与审核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1、对象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

2、个人申请

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需由个人提出申请;

下岗职工向本企业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书面申请;

失业人员向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书面申请。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及人员花名册;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3张1寸免冠近照;

(3)在中心下岗职工的《下岗待工证》;

(4)属于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证》;

(5)属于低保对象的提供享受低保证明;

(6)属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一次性安置证明。

4、申报审批

各有关单位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后,要按有关规定在7日内进行严格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确认符合条件的,携带以上资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并下发《再就业优惠证》。

5、其它事项

(1)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简称为“4050”人员),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标志。

(2)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在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仍未再就业并达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可凭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的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3)在本《细则》下发前,已领取《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且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人员,按规定程序,持原《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市(地)代码为1位英文字母,县(区)代码为2位阿拉伯数字,发放数量为六位阿拉伯数字,人员分类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A;

国有企业失业职工为B;

国有破产企业待安置人员为C;

享受城市低保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D。

阳泉市市本级C·00,城区C·01,矿区C·02,郊区C·03,平定县C·04,盂县C·05。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各种证件和税费减免程序

1、对象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2、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首先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供以下资料:

A 《再就业优惠证》;

B 本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C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D 经营场所证明;

E 如所从事行业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在登记前取得行业许可证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明(如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合格证)。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阳泉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发给营业执照。

3、办理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手续

(1)申请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要在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2)办理税务登记和减免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 营业执照副本;

B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C 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属于租赁场地的要持租赁合同;

D 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人居民身份证及合伙经营者家庭住址;

E 税务登记表和减免税申请表(属于享受提高税收定额起征点优惠政策的还需提供本人定额申报申请)。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从接到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税务登记及减免税手续。

4、其它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上述人员除享受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A 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B 公安部门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C 烟草部门免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D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免收城建占道费;

E 卫生部门免收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F 其它部门收取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G 省市规定的其它免费项目。

(三)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2、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减免税申请表》;

(9)《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申请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四)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的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

2、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减免税申请表》;

(9)《现有服务性(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五)经济实体的审核认定和税收减免程序

1、对象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2、需提供的资料

(1)全部职工花名册及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花名册;

(2)经济实体与所招用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签定的,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所招用富余人员与原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解除和变更劳动关系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7)《“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8)《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9)《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10)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认定和减免税手续。

(六)小额贷款

1、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能自筹一定比例的开办资金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申请小额贷款。

2、需提供的资料

(1)《再就业优惠证》;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伙经营的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合同)及合伙人身份证明;

(4)还贷计划;

(5)场地与自筹资金证明;

(6)项目可行性报告;

(7)本人书面申请及社区推荐意见;

(8)分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申报资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申请人汇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实地考查,在此基础上办理担保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按《阳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其它项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经批准,从政府就业基金中补助,需要展期的,要提前一个月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七)社会保险补贴

1、对象

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书面申请;

(2)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审核证明》或《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国企“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审核证明》;

(3)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4)《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劳动保障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6)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明细账;

(7)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4、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度拨付到用人单位。对于一些先缴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对补贴部分,企业可缓缴。季度终了可从就业基金中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八)岗位补贴和安置费

1、岗位补贴

(1)对象:安置“4050”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2)需提供的资料。

A 用人单位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B 劳动部门出具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证明》;

C 被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D 《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E 劳动合同副本。

(3)申报审批:初次申报时,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转入正常后,每月只需提供人员变更花名表即可。在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费

(1)对象:各类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或单位。

(2)需提供的资料

A 由用人单位(企业)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B 《企业(单位)招用“4050”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审核证明》;

C 吸纳“4050”人员花名册;

D 《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E 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

(3)申报审批: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九)自谋职业补贴

1、对象

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2)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再就业优惠证》;

(4)由企业出具的尚未再就业证明。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再就业培训补贴

1、对象

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的资金补贴申请;

(2)培训鉴定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

1、对象

对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务输出、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的机构。

2、需提供的资料

(1)由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书面补贴申请;

(2)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3)职业介绍推荐证明;

(4)被介绍人员的《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书副本;

3、申报审批

申请人携带以上资料向分中心申报,分中心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拨付到位。

(十二)其它补贴

对符合《实施办法》中享受就业基金补助条件的县(区)和困难企业的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报批事项均在一个大厅、一个窗口办理,市直在阳泉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分中心下岗失业人员服务大厅(简称“服务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服务窗口(劳动保障局三楼),开辟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办理证照、减免税费、资金补助等各项申报审批事项进行“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审核审批制度。成立“阳泉市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审核审批工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对一般事项,即政策规定明确,申请事项完全符合条件,政策规定必办的事项可经审核小组审核后由经办机构审批。对较大事项,即需经过各主管职能部门领导批准、集体研究的事项,由经办机构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后,由相关部门委派的人员将有关资料带回单位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手续,并将批件交回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向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重要事项,即政策性和程序性的调整修改事项、有异议的事项、较大资金使用和预算外支出事项及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它事项,由审核小组审核,经办机构提出,报再就业领导组办公室讨论决定。对重大事项,提请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或市委、市政府决定。

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各种手续,按规定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项目,持《再就业优惠证》自然减免,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对上述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事项,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建立审批承诺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办理各项申报审批手续,在符合规定条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均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人从送达申请报告之日起,一般事项不超过七天、由主管机关组织审批的事项一般不超过十天、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十五天。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时要以书面形式向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开承诺。

(四)建立信息管理制度。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库,对下岗失业人员定期普查登记,建立常规登记制度及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台账,通过建卡造册,定期复核和定期上报等方式,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定期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对好的表扬,差的通报批评,形成全社会都关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举报制度,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要通过张榜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群众公开,并设立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举报电话(2034234),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积极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一些不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或在落实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责任,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罚。



三、措施及要求



(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围绕贯彻落实好我市《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精神和具体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要按行政审批的要求,及时给分中心提供相关的申报审批表。对涉及本部门优惠政策落实问题,要不折不扣地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选拔作风正派、熟悉政策、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工作,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如要更换需事先报告。分中心办公人员要带着感情,满腔热情地做好接待和服务工作,要密切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联系,倾听他们的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了解他们的状况,要把服务好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工作的宗旨。市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行风评议的要求,对各相关单位和分中心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开通报。

四、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正确实施,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省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省的任务是,逐步制定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
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转变观念,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主导作用和“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治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市、治州、治县、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
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同时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应当提出修正意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和发展的
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
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司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大力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
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在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权力及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
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
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
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建立健全领导
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
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和增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宣传栏目,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守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