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薄熙来案审理看我国司法公开的缺陷和不足/谢伟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09:56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从本案,我们不难注意到我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质量,凸显我国司法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案件审理过程通过微博等新兴科技讯息手段及时保障司法公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的价值在宏观上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我国司法公开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存在缺陷。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某种缺陷和问题,比如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目前部分法院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的现象依旧存在。

进入新时期,司法公开也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它不仅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前准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判决公开、执行公开等,而且包含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呢?

第一、提高对司法公开的思想认知。一定意义上,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做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要充分尊重这种权利,要放下权力本位的思考模式,司法公开原则也得到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司法公开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的要求、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做为法院,尤其是每个法官要从观念上彻底摈弃职权主义思想,要以人为本,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院领导带头开示范庭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不断夯实司法公开保障基础。面对当前部分法院“司法公开”的随意性,应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在“司法公开”内容上存在的“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现象,通过制度的制定解决好司法公开范围不清,“审判秘密”界限不明的问题。针对有的法院把司法公开当作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忽视了“司法公开”的长效性建设,还要制定司法公开实施过程、结果的统一细致的监督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法院人员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制定具体的分工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公开场地和信息化平台更新、拓展、维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层层核准,保证公开的全面性、彻底性、正确性。

  第三、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创新。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亲民性,主动宣传自己,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做什么。而且,目前的“司法公开”形式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不够,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效性。法院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司法的威严,促进我国司法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上述规定。



1996年9月28日

荆州市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荆州市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2013年9月22日




荆州市测绘成果汇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促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条例》和《湖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使用、提供测绘成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成果,包括以下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行政区域界线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及数字化产品;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信息数据;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测绘成果汇交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本规定接收、保管相应汇交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保管汇交测绘成果的单位。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必要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汇交的测绘成果,不得损毁、散失或转让。

第五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同时确定测绘成果汇交时间、内容和形式。

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汇交人应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第六条 公共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向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其他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项目出资人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七条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成果目录,均为一式二份。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包括: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项目的具体成果。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包括: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保管以下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

(一)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施测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成果;

(二)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图或数字化成果(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或等于4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或等于1平方公里且小于4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或等于025平方公里且小于1平方公里);

(三)市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四)用于获取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航空摄影与遥感资料或数据;

(五)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

(六)市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七)市级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和专题地图;

(八)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测绘成果。

以上(一)至(五)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中第(二)项的项目具体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第(三)项以文本形式提交,其它的应以文本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提交;(六)至(八)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市直有关单位实施的其它专业测绘项目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第九条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保管以下测绘成果和目录:

(一)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施测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成果;

(二)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化成果(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且小于4平方公里;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且小于1平方公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0125平方公里且小于025平方公里)。

(三)县级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

(四)县级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五)县级其他普通地图、地籍图和专题地图。

以上(一)至(三)项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四)、(五)项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所接收的测绘成果目录(包括副本的目录),其中第(三)项还需要报送副本。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收汇交测绘成果后,应向汇交单位出具《荆州市测绘成果副本/目录汇交凭证》,并将测绘成果资料移交给保管单位。

第十一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除用于更新基础测绘成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外,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不得擅自使用、转让他人汇交的测绘成果。

第十二条 未依法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使用他人汇交的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