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会计科目和帐户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使用“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按贷款人设立帐户进行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受理、审批借款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申请时,应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书(一式二份),并以用作贷款抵押物的由本行同城储蓄机构签发的有效记名定期储蓄存单及有关证件一并提交给指定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还应提供借款人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经办员按规定初审符合要求后,填制一式二联“押品收据”,并加盖公、私章,一联交借款人收执,一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同时,根据抵押存单代填一式二份“抵押存单核实单”(见附式),连同二份借款申请书加盖经办员章后,送贷款审批部门。
经贷款审批部门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内容,分别委托原开户所及事后监督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核实单上加盖核实机构章和经办人员章,办妥在存单底卡上加盖“抵押止付”(如使用微机储蓄所,应输入“抵押止付”信息)字样戳记后,即可通知借款人前来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应写明“如借款人违约,银行处理抵押存单时储户所留印鉴或密码自动取消”条款。并按合同填具一式五联“借款凭证”(与一般贷款放款凭证相同),加盖“放款专用章”后,将第三联“回单”联交借款人,其他各联和一份借款申请书(加盖公、私章),随附合同副本送指定受理部门,据以办理放款手续。另一份借款申请书与合同由贷款审批部门存查。
(二)发放贷款
借款人持借款凭证第三联(回单)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合同副本及借款凭证与之核对无误后,取出代管的抵押存单,在其存单空白处加盖“抵押止付”字样戳记,予以放款。
以借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借方传票,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存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如借款人直接取现,第二联贷方凭证则可不用)。其会计分录为:
借:“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贷:“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第三、四联加盖业务章后,“回单”联交还借款人,“放款记录”联送贷款审批部门备查;第五联“借据”由指定受理部门按还款日期排列保管。
同时,以借款申请书为据登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收回贷款本息
按规定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指定受理部门经办员抽出“借据”核对无误后,分别填具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和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并加盖有关公、私章。
以“还款凭证”的第一联“借方凭证”和“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二联作为存款帐户的借方传票(如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归还本息,第一联还款凭证和第二联利息清单则可不用),以“还款凭证”的第二联“贷方凭证”作为贷款帐户的贷方传票、“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一联作为利息收入帐户的贷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为:
本金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1261短期抵押贷款”科目“借款人”帐户
利息部分: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或“1011现金”)科目有关帐户
贷:“701利息收入”科目有关帐户
将“还款凭证”的第三联“还款记录”送贷款审批部门核销“放款记录”,“计收利息清单”的第三联由指定受理部门留存备查,“还款凭证”的第四联“回单”及“计收利息清单”的第四联交借款人核对。
同时,向借款人收回“押品收据”,在抵押存单上加盖“已还贷”字样戳记,办理抵押存单的退还手续。根据“借据”销记“小额抵押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贷款审批部门收到“还款记录”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所办理在原抵押存单底卡原件上加盖“已还贷”字样(使用微机的储蓄所,应输入“已还贷”信息)。
(四)对违约的有关帐务处理
1.提前收回贷款: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处理手续办理。
2.逾期还贷加收罚息:在填具的一式四联“计收利息清单”上注明“加收违约罚息”字样及“罚息金额”,其他处理手续按照前述收回贷款本息办理。
3.处理抵押存单归还贷款本息:由贷款审批部门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加盖公、私章后,通知指定受理部门处理抵押存单。如抵押存单留有印鉴(或密码),应根据借款合同订明的违约处分存单的授权,办理取消印鉴(或密码)手续,然后按照定期存单提前(或到期)手续办理,所得款项与应收回的贷款本息及罚息转帐后尚有多余款项,应通知借款人前来办理退款手续。
(五)对抵押存单的帐务处理
受理小额抵押贷款的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收管的抵押存单,设“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登记簿”核算,其点收和封存手续按《交通银行会计核算规定汇编(14)》“关于各项抵押贷款的押品点收和封存手续的规定”办理。
(六)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应根据送来的放款和收回贷款本息等凭证,及时监督和控制小额抵押贷款业务的核算。
三、其他会计核算及处理手续按会计基本制度及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办理。
附件一:抵押存单核实单
兹请--------所(柜)核实抵押存单以下内容,并签证核实结果。
--------------贷款审批部门
地址:
编号: 日期: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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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存单种类| | 开户储蓄所(柜) | |
|------------|----------------------------|--------------------|----------|
| 存单户名 | | 存单金额 | |
|------------|----------------------------|--------------------|----------|
| 存单帐号 | | 开户日期 | |
|------------|----------------------------|--------------------|----------|
|期限| |利 率| |是否留密码(或印鉴)| |
|------------------------------------------|--------------------------------|
|存单是否办理过挂失、冻结、结清(由核实所填|存单底卡上已办妥“抵押止付”手续|
|列) | |
|------------------------------------------|--------------------------------|
| |核实经办人签章: |
|----------------------------------------------------------------------------|
|签| |
|证| |
|核| |
|实| 核 实: |
|结| 核实经办人章: 机构章: |
|果| 一九九 年 月 日 |
--------------------------------------------------------------------------------
注:核实单一式二份,一份向开户机构(所)核实;一份向其事后监督核实。核实后与
借款申请书一并保存。
附件二:关于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计算机处理的方法
在柜台业务及事后监督软件中增加以下处理:
一、在封户功能中增加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抵押存单核实单)。
二、增加贷款归还后解除抵押封户的功能(根据还款凭证)。
三、在原部提、销户中增加判别:抵押封户的存单不允许部提及销户。
以上修改,将于1995年年初下发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地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地流转管理工作,其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农地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农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地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地;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 农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地的承包方(流出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地,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乡镇(办事处)流转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地。
流入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农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地权属明晰;
(二)流入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三)转出方与流入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农地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自行协商,或在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就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二)签订合同。农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自行或通过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签订农地流转规范性合同。
(三)备案。流转合同要报流出地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也可同时报县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农地流转可通过依法设立的农地流转市场进行。各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农地流转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发布农地流转信息。县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时发布本区域的农地流转信息,储备农地流转项目,为农地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农地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农地流转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三条 农地流转须签订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农地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须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农地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流入方需要继续经营流转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地流转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地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流入方应向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机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应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
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四)其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农地流转的合同执行和业主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农地流转管理服务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